精准反制外国非法制裁的法律利器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学习时报》6月23日第02版 作者:黄惠康 史晓斌

今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为我国应对“长臂管辖”,反制外国非法制裁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善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的真实体现。

坚定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中国人民不信邪也不怕邪,不惹事也不怕事,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阐明了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原则底线,讲清了坚持和平发展与维护国家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面对随意加诸于我国的所谓“制裁”,我们必须进行坚决斗争。反外国制裁法重申了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旗帜鲜明地从国家立法层面对侵害我国合法权益的外国非法制裁行为“亮剑”,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并授权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名称中的一个“反”字,突出体现了该法的防御性,针对的仅是那些动辄对别国挥舞“制裁”大棒的霸凌主义和强权政治。这种防御和反制性质,既符合我国一贯反对滥用“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的原则,也有利于对美西方的非法制裁行为进行精准还击。

善用法治手段精准发力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专门法律,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反外国制裁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近年来,为应对外国单边制裁,我国不断丰富法律“工具箱”,国务院主管部门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颁布实施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制裁制度。但是从法律层级上看,以上两部规定和办法都属于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涵盖内容单一,约束力有限。反外国制裁法以国家专项立法的方式,对反制裁措施的主体、适用对象、机制、相关组织和个人义务等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概括性的授权。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该法实施后,我国针对外国非法制裁行为所采取的各项反制措施适用对象更清晰,反制效力更精准,执行机制更有力,法律依据更充足,且反制决定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诉性。可以预见,其对敌对势力的震慑效应也必将更加强烈。

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完全相容

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是外国侵害我国合法权益的非法制裁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合法的反制措施。依据联合国宪章,原则上,对任何主权国家的制裁,只有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才是合法的。一些西方国家任意扩大国家安全概念,滥用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为一己私利,大搞单边主义制裁,本质上是一种干涉他国内政的霸凌主义行径,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为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受害国采取非武力的反制措施,合情合理合法。经联合国大会核可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规定,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受害国可以采取反措施。在国际实践中,为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和单边主义制裁措施,早在1996年,欧盟理事会就颁布了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普遍适用的《免受第三国立法及由此产生行动之域外适用影响的保护法案》(即“《欧盟阻断法案》”),以减轻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规定的对古巴和伊朗等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影响。俄罗斯也于2018年6月颁布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

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反外国制裁指明了路径

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它特别强调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那么当然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和组织粗暴地干涉和指责我国内政,大搞暴力破坏活动,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020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构筑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屏障,推动了香港形势由乱到治的转变。澳门特别行政区早在2009年就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为排除外部势力干预特别行政区事务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可以通过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道,进一步完善维护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中国外交的神圣使命,也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不但要敢于划出红线,亮明底线,还要善用法治武器精准反击。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表明我国越来越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开展斗争,意味着我国构建防范涉外风险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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