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案件自动履行中的问题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1-06-0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4月15日第08版 作者:石坚强

近年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着力构筑立案、财产保全、审理、执行、刑事制裁衔接机制,以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前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后盾,加强正向引导激励,逐步建立健全了“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长效机制。在推动案件自动履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一、推动自动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1.立保审执破刑兼顾意识仍需加强。在结案压力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下,立案、审判、执行、破产未能兼顾的情形仍不同程度存在。如财产保全的有效率不高,执行惩戒机制未充分发挥威慑警示效应。

2.部分法官对激励机制存在认识偏差。个别法官对自动履行存在疑虑,认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是法定义务,仍可以享受正向激励措施,可能会引发双方当事人携手诉讼并制造自动履行流水等“刷分”“刷单”行为;认为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进行正向激励,可能会损害那些诉前就自行协商化解纠纷的当事人的积极性,不利于诉源治理。

3.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部分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执行模式,对当前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联合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出境措施等知之甚少。部分被执行人则能躲则躲、能逃则逃,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想当然认为实在躲避不了时再还钱,根本不知道这些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二、提升自动履行质效的对策

1.加大有效保全力度,促进纠纷及时化解。有效的财产保全尤其是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促使一半以上的纠纷在诉讼之外化解或自动履行,因此可加大有效财产保全力度,特别是做强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发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少、申请执行人主动性强、启动时间早的优势;做好诉前财产保全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合,依法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案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以保促廉、以保促诚、以保促美”。

2.完善督促履行制度,提高自动履行率。建立“财产保全、分段督促、终期考核”制度,通过财产保全控制财产,先期化解部分纠纷;审判法官随案督促,执行法官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集中督促,层层放大督促效果和威慑力;经督促执行完毕案件,对最后阶段的督促法官一次性折抵案件量,促使法官自行繁简分流、分层过滤把关。完善诚信诉讼码制度,对自动履行人员、信用修复人员准确赋分,使诉讼信用成为当事人的信用名片。

3.完善制约制裁措施,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官组织案件调解、执行和解时,充分考虑债务履行的可能性,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当事人付清首期调解、和解款及诉讼执行费用,避免当事人以诉讼手段拖延履行。对执行案件,无差别采取财产控制措施,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联动制裁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犯罪,通过标准化执行流程、刚性化执行措施、确定性执行惩戒,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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