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路径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4月15日第05版 作者:张晓炯

  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有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何破解该难题?近年来,许多地方基层法院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将诉前调解作为主要抓手,积极探索诉源治理,不仅有效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诉讼压力,提升了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基层法院如何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重发力、精准施策。

  首先,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一方面要深化矛盾纠纷的非诉化解机制,减轻基层法院的受案压力,推进诉源治理有效运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要做好速裁工作,通过非诉化解机制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做好不同程序的无缝对接,推进矛盾纠纷“诉非分流”。另一方面,坚持以法院为主,引入多方力量共同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需要法院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等多方协调联动,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打造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其次,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经验丰富、解纷能力强的调解队伍是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一方面要选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调解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担任调解员,使其直接参与调解工作或指导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工作,从而避免调解程序失范、调解协议书混乱等问题发生。针对一些特殊专业领域,如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保险纠纷等,推广特邀调解员等配套措施,建立专业化、行业性调解团队,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专业特长,让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得以化解。另一方面,要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更容易获得群众的信任,且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当事人信任的天然优势,能有效促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可建立相应激励机制,鼓励律师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理性解决。

  第三,防患未然,重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纠纷解决越后移,解决难度越大,风险越高,越靠前则解决难度越低,风险越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改革主要任务,强调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诉源治理机制的推进,使得人民法院的重心任务由被动办案转为主动寻源,审判工作不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转向查找纠纷源头,从源头上化解纠纷。诉源治理的重点在基层、在一线,只有在乡村社区推进诉源治理,才能真正实现良治、善治、德治、法治有机统一,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一方面,法院应当联合基层治理组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学校、企业、社区、乡村等单位宣传诉前调解知识、调解功能,提高民众的先行调解意识,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创建“无讼社区”。另一方面,法院应及时开展矛盾纠纷调研,形成相关社会矛盾的司法研判,促进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消除隐患、改进工作,提前防控和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作者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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