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 更好提升公共交通基本服务水平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胡慧馨 娜仁托娅

回应社会 更好提升公共交通基本服务水平

——兼谈《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交通运输部为深入推进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可以采取开通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开展信息公开。对于公开的事项,《征求意见稿》以列举方式进行了明确,且明确关涉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产业安全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征求意见稿》仍存在需细化和完善的地方,例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限时回应,注重与客服热线、移动客户端融合,不增加单位负担。”其中,“限时回应”这一要求应该细化,具体到回应的起止时间和时限,但《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相应的细化。但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及时的、与时俱进的,其内容和逻辑转向也是具有价值正当性,值得肯定的。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监督管理”部分,篇幅不长,仅4条,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接受公众申诉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受理公众对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事项的申诉,如若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也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分。可见,《征求意见稿》在公共交通领域明确转变和落实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行政监管原则。从这一制度转向背后蕴含的改革动因和价值选择可以看到,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坚定决心和路径选择无疑具有正当性。

  过去,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由国家财政全额支持,在政府主导下由国有、事业单位等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提供,因此,我国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行政机关”执行。如何理解“参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畴是什么,哪些信息应当公开,曾引发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不休。201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修订,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而言,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两个新内容:第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再参照条例执行,而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行政立法要求。第二,向信息获取者提供另外一条救济路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诉。这展现了我国坚持改革、稳妥推进企事业单位社会化的决心和行动。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监督管理”部分的规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背后精神的贯彻和落实。笔者认为,高效的行政监管路径比起司法路径,更具有自身优势,维权成本更低,主管部门的行政专家和行政权更能灵活地把握公共性标准,从而确定公开主体的范畴。更重要的是,从国家治理层面考量,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企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入深化阶段,公共企事业单位脱离行政机关的独立服务主体角色日益清晰。因此,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范化,不但可以有效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相关要求,还可以回应公众关切,更好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分别为北京教育学院政法系、武汉科智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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