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平安农机”建设的基础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牟荣华

进一步强化“平安农机”建设的基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为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农业农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农机培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培训条件”条款中增加“安全管理制度”,即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培训机构组织管理制度作了规定,其第三项为“(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删除该项内容,容易让人们感觉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必要和不重要,并引发培训机构忽视安全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安全教育是农机培训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和群众活动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农机培训是针对不特定人的活动,为了维护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培训机构应该制定关于培训人员、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培训活动等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服务和监管。《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关于“监督管理”仅有两法,过于原则。建议增加条款,明确服务内容和监管职责。笔者建议对第三章进行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指导培训机构健全培训制度,完善教学条件,规范培训业务,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指导培训机构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完善教学双方合同管理,建立并保存学员档案,保障学员基本权益。新增第十二条,内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名单,及时公告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名单。强化信用管理,结合管理实践,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公布农机培训中的违法、违约行为。新增第十三条,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驾驶证申领考试,严肃考试纪律,做好考试服务。修改现有第十二条,变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建议取缔。

  这样修改的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因此,建议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严格拖拉机驾驶证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形式,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二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转变管理服务方式,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因此,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配备教学设备,完善教学条件,加强教练员和学员管理,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明确培训机构保障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把牢考试关口,确保学员掌握安全法规知识和驾驶技能。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自主选择;指导培训机构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强化教学双方合同或协议管理,建立并保存学员档案,保障好学员基本权益。全面推行对培训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建议增加农机培训的便民、补贴等配套制度。据农村农业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10.3亿千瓦,农机保有量2.04亿台(套)。“平安农机”建设是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防范和减少农机事故是“平安农机”建设的目标,提高农机“三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持证率)是“平安农机”建设的基础。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农机培训的宣传教育,提升培训的便民措施,完善政策、资金和补贴制度。

  (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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