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规范的网络仲裁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武向军 史凯强

  网络仲裁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上进行,包括举证、质证、答辩等主要仲裁程序。《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规范化的网络仲裁标准、打造区域性网络仲裁互认体系,创新网络仲裁执行结案标准。

  完善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就网络仲裁进行规定。建议充分发挥立法的规则指引功能,对网络仲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整合,适时总结地方网络仲裁经验,制定完善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网络仲裁的合法性。如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增加,“网络仲裁案件的执行可以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完善电子证据等相关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凭证等各类证据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细化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和质证规则,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等。

  构建规范化的网络仲裁标准。目前,我国ODR在线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缺乏通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在网络仲裁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构的情况下,探索制定标准化的网络仲裁服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标准化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要素,具有规制、引领和支撑的优势和特点。标准化对网络仲裁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补充强化作用,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各项指标的设置和量化,推动网络仲裁典型经验、先进做法、规范制度的固化、辐射和推广,从而实现网络仲裁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发展。有的地方已进行了探索,例如2018年,深圳市出台《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规范》,对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的基本原则、提供条件、方式、过程、质量评价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打造区域性网络仲裁互认体系。互联网纠纷具有跨区域性特点,搭建区域网络仲裁平台、制定区域网络仲裁规则,可有效解决因技术规则问题而导致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比如,2019年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牵头推出了《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网络仲裁示范规则》。因此,可借鉴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区域化仲裁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网络仲裁通用技术标准,积极搭建区域综合性网络仲裁平台,强化平台对接、内容优化、结构设计,推动区域网络仲裁法律资源共享、整合与互补。

  创新网络仲裁执行结案标准。相对而言,网络仲裁案件具有案涉标的小、数量大、人员分散等特点,而其规模性又与法院执行司法资源配置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因此,建议创新网络仲裁案件执行结案标准,凡申请执行的网络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在执行法院设立“网上执行法庭”,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网络仲裁案件可通过互联网方式强制执行,如可批量查控被申请人的QQ钱包、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等在内的互联网常用产品,划拨互联网财产不足以执行完毕的,还可采取银行卡冻结、计入征信系统、失信人惩戒等措施,以缓解法院执行压力,维护仲裁公信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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