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发布日期:2021-08-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钮敏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自2000年出台以来,有效规范了气象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日前,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气象部门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修订并公布《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纵观全文,《征求意见稿》有三大特色:第一,落实行政处罚法,推进气象系统法治建设。《征求意见稿》有效衔接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确保行政处罚科学有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例如,积极完善“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治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增加“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又如,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章新增“一般规定”,详细规范行政处罚的公示(第十五条)、记录和存档(第十六条)、公开(第十七条)、公正与保密(第十八条)及证据种类(第十九条)等,强化行政处罚正当程序。第二,聚焦气象数字化有序发展,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一方面,《征求意见稿》通过调整管辖权规定,规范和促进气象信息有序利用。如第十一条删除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管辖规定,增加了对于利用数字化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管辖权规定。同时,允许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先行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充分肯定了电子支付形式。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第三,尊重群众权利和意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比如,《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具有较好的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在保障和促进气象数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完善气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首先,亟待突出气象信息的关键地位,推进气象数据市场的培育与治理。随着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以及气象数据的持续累积,亟须进一步推动气象数据转化为新型生产要素、建立透明有序的气象数据市场化供给方案和交易模式。《征求意见稿》虽然提及了“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发布、传播信息者所在地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但整体表述简单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违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行为”需要进行明确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界定;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取证、质证和认证的技术要求较高,大多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值得商榷。其次,亟待细化气象行刑衔接制度。新行政处罚法完善了行刑衔接制度,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征求意见稿》仅在第十三条笼统规定,“对超出管辖范围,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移送书。”有必要建立更为细化的气象行刑衔接机制,全面提升气象行政执法和司法能力。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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