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立法创新与内容完善
发布日期:2021-09-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梁平

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立法创新与内容完善

——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8日。该《征求意见稿》有显著亮点,也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显著亮点

  《征求意见稿》是对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0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发布过《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这两部文件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亮点体现在4个方面:

  体例更加完备。《征求意见稿》改变以往不分章的混合式体例,分设10章,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分为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等5个主要部分并单独设章,对各自的监管事项进行了分别规定,使其各领域监管更具有针对性。

  对“电力可靠性管理”进行明确定义。除第二条进行总体定义外,《征求意见稿》对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发电可靠性管理、输变电可靠性管理、供电可靠性管理、用户可靠性管理等分别予以定义,明确了各领域的管理事项和内容。

  电力可靠性监管的主体及其职权职责更明确。对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等的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突出专业性。对装机容量、备用容量、调峰安全裕度等专业问题以及城乡配电网建设、新能源、网络安全等新情况作了规定,便于有关主体从专业角度履行电力可靠性监管责任。

  完善建议

  创新立法理念,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增加“碳达峰”“碳中和”表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也是对国内的动员令。实现该目标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还应立足于环境保护总体要求。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制度的出台,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也会提上日程。为确保立法理念的前瞻性,建议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更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制定本办法”。同时,在相关章节可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不够明确,建议对“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结合《征求意见稿》对有关主体职责的规定,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以及可靠性预测、检查、维护、核查、评估、评价、风险管控、事故处理、信息管理、技术研发应用、培训交流等活动,分为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的可靠性管理等”。

  有的表述不清晰或重复。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中“其他企业”有些突兀,建议采取《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表述方式,修改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且第三条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第四条的表述文义重复,建议删除。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如果“电力可靠性指标”涵盖“供电可靠性指标”,那么使得主体职责混乱且表述重复,建议删除。

  因管理机构可能调整,建议不出现具体机构名称。将“国家能源局”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相对应,修改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此外,第四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建议修改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涉及有关主体职责表述,建议尽可能集中。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能源局”的信息管理职责可合并规定。具体建议是: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与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合并修改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注册、报送、统计、分析、评价、应用、发布和核查等工作,实时向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推送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对信息系统中的原始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及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预测结果等按程序审核后对外发布或使用。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分析、发布和核查”。第五十二条放在第四十六条后,单独作为一条。再如,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关于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建议合并为一条,分为月报、季报、年报、重大事件信息报送4个层次予以规定。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