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孙宏涛 李婉宁

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修改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形成《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近年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方面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的准备金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提炼,如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部分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强调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协调统一了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等。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补全了《试行办法》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方面等内容的缺失。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与外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共同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保驾护航,保证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数据真实、可靠。在内控管理方面,要提高非寿险准备金的管理水平,就要不断完善细化保险公司的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该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严格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把握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业务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制定高度契合本公司的准备金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但内控管理董事会、管理层、精算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责,需要匹配什么样的权力,如何进行分级授权,未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内控管理”章节,虽然提出了加强准备金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等要求,但基础数据质量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是否纳入监督范围,没有明确。笔者建议,增加关于认定数据质量标准以及评估信息系统安全性等具体要求。

  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属地监管等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季度管理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条规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调整所有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这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监管思路。差异化监管,虽然可以使监督更加细致,但不同的标准也可能会引发不同的监管障碍,值得思考。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列出了“负面清单”,对险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等情况下达禁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明晰了直接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除主管负责人外,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做到“责任到个人”。

  非寿险准备金精算工作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计算方式多样、整个过程十分庞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并发布。目前,我国的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但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也愈来愈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期待日后制定并发布具体实施细则。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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