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促进道路运输业有序发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交通运输部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政策的具体体现。《征求意见稿》较2019年修订版做了较大改动,亮点颇多。

  《征求意见稿》贯彻安全至上原则,扩大了对从业人员管理的范围,将“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调整范围。过去,对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各类运输驾驶员身上,而对运输行业负责人未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实践中,许多重特大交通事故与企业负责人轻视安全生产,违规安排运输任务有很大关系。《征求意见稿》将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均纳入管理范围,要求其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按规定参加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条,还对考核合格证明的使用和“两类人员”违反考核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这将有效提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重要基础。但结合2019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发现,目前《征求意见稿》对“两类人员”在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频次,考核分类管理、考核档案管理等方面都没有详细规定,建议适当增加此内容,进行完善。

  《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一定程度上将解决执法活动中法律依据冲突、执法难问题。2020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这意味着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不需要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即可申领从业资格证。但现行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依然规定货运驾驶员需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给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颁发从业资格证时还是要看考试是否通过。另外,从法律效力上看,《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通知》为用于行业内部管理的文件,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执法过程中《管理规定》优先适用于《通知》。因此,此规定如不修改,势必会让想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因没有考试成绩拿不到从业资格证。《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统一,在第十条将经营性道路货运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相应内容删除,并在第十六条中增加了申领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程序规定,这对规范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加强货运驾驶员培训质量管理、培训主体责任等没有明确,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对货运驾驶人员和承担货运培训驾培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货运驾驶人员和驾培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对违规取得(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便民原则,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法律保障。《征求意见稿》中多处以减轻从业人员负担视角进行了修改,如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取消了从业人员在从业资格证考试和申领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的要求;在第十九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后30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条将考试成绩公布时限由10日压缩为5日内,实施计算机考试的要求现场公布考试成绩;第三十四条增加了从业资格证件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被注销的,可在原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有条件申请恢复证件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取消了携带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要求。这些规定旨在高效服务从业人员,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但对从业人员申请转籍规定过于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查询核实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才能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流动性强,服务企业更换较频繁。当前,信息化平台还没有在全国使用的情况下,很多从业人员转籍需要两头跑才能完成转籍,建议明确转籍办理流程和条件。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为了消除疲劳驾驶,新增了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但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没有此规定。实践中,货运业加班现象更严重,许多大型交通事故多与驾驶员长期满负荷驾驶有关。因此,建议对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也应该限定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以保证驾驶员的健康和运输安全。

  (作者:马红 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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