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谈慈善财产的性质、发展及立法
发布日期:2021-09-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慈善财产的特殊规范

专家学者谈慈善财产的性质、发展及立法

  近期,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承办的“慈善法治圆桌汇”系列研讨会第七期“慈善财产的特殊规范”在北京举办。近30名来自法学理论界、公益慈善界、媒体及企业嘉宾,围绕慈善财产的性质,慈善组织管理慈善财产的权益保障,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规则,慈善组织(包括慈善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使用、处分慈善财产时需要注意的特殊规则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慈善财产性质待明确

  与会专家学者对慈善财产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认为,慈善财产包括慈善组织的财产和慈善信托的财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慈善财产”专章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范围、管理等进行了明确,但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明确,比如慈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谁?是捐赠人(捐助人)、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它属于私人财产、社会财产、公共财产,还是公有财产?这些问题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不宜使用“社会所有制”“公益产权”“社会所有权”等概念界定慈善财产的属性,慈善组织的产权应该是法人财产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表示,在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两分法”背景下,必须把慈善组织的产权属性从公共产权属性里提炼出来。在法律框架下,慈善组织的产权属性应属于社会产权下的慈善组织法人所有权(或财产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建议,在社会领域内推出“社会财产权”概念。慈善财产既不是私人财产(不是捐赠人、管理人和受益人这些私主体的财产),也不是公有财产。

  “慈善财产”概念等可进一步完善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今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慈善法修法列入工作计划。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对现行慈善法修订等提出了一些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邓丽说,慈善法第六章的章名是“慈善财产”,而第五十一条使用的表述是“慈善组织的财产”,第五十二条又用了“慈善财产”一词。这样表述可能使人们混淆“慈善财产”和“慈善组织的财产”的概念。

  邓丽表示,通常情况下,慈善财产包括慈善组织的财产和慈善信托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慈善用途的财产”也应该纳入慈善财产,例如重大灾情下政府接受的捐赠等,也应当属于“慈善财产”。

  金锦萍表示,慈善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这相对比较简略。该条款只承认慈善组织财产包括创始财产、募集财产以及其他财产,忽略了至关重要的政府资金注入,或者来源营利性活动的合法收入。

  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金锦萍认为,该规定对决策主体、决策程序和剩余财产归属还应该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操作性。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金锦萍建议,增加“不得违反慈善宗旨”的规定。

  新型非货币捐赠需关注

  会上,有的嘉宾谈到了实践中慈善财产种类上出现的新问题。比如,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国科介绍,除货币财产外,还有很多新型非货币财产,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许多技术捐赠、保单捐赠、服务捐赠等。例如,有的快递公司捐赠免费配送服务,医疗机构捐赠医疗服务,在线会议公司向慈善组织免除服务费等。

  何国科认为,这些新型非货币捐赠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包括慈善组织如何接受这些新型财产种类的捐赠,以及如何计算捐赠价值、如何计算其公益支出等。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将非货币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但如何将非货币财产纳入慈善财产种类,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另外,慈善组织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非货币性财产,例如慈善组织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慈善组织做了大量的医疗救助储存了大量医疗数据等。这些知识产权、医疗数据变现其权属如何确定?是否可以出售或免费给商业机构使用?还是返还给捐赠人?何国科认为,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规范。(作者:□本社记者 庄德通)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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