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抽奖活动的法律规制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应对网络抽奖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进行监督,并依法规制抽奖活动结束后商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2020年末互联网上网人数9.89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9.86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0.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手机上网人数不断增加,许多新兴现象随之出现。网络抽奖活动成为许多商家,甚至个人喜爱的活动。商家或者个人发布抽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增加经济收益、收获潜在顾客等,但也不乏有的人利用网络抽奖开展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文探讨的网络抽奖活动是指商家或者个人通过中介软件设置抽奖信息并在各平台宣传发布,用户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如购买、邀请好友、转发、点赞、评论或者关注(加好友)等获得抽奖资格,最后平台进行抽奖并告知商家或个人相关信息,由商家联系中奖者发放奖品的活动。网络抽奖活动常见于微信、抖音、支付宝、微博等网络平台,各式抽奖小程序和相关页面随处可见,就连在网络平台上填写问卷,最后也有“抽奖转盘”环节。

  网络抽奖活动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无需相对人支付任何价款,而是通过其他合法行为获得抽奖资格;另一种是在相对人消费一定金额后附带获得抽奖资格。对于网络抽奖活动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参与人完成发起人所要求的特定行为时,活动发起人与参与人之间成立合同,且该合同发生效力。而在该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即抽奖结果选中其中一位参与人的一种合同,因此该合同为射幸合同。

  客户消费后获得抽奖资格的网络抽奖活动为有奖销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对于无需相对人支付价款,通过好友助力、转发等特定行为获得抽奖资格的网络抽奖活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虽然此种网络抽奖活动从形式上看没有提及商品与销售,但在实质上发起者的真实目的是提升网站的关注用户数量、流量,收获潜在顾客等,而这些因素可以预见地转化为具备商业价值的网络影响力,应将其定性为有奖销售。因此,对于网络抽奖活动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仍需要进行规制。

  有效防范在网络抽奖过程中的风险与问题。在抽奖过程中,抽奖发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时会在抽奖活动中利用其他操作减少奖品流出去的机会。例如,给中奖用户限定隐私条件并传递给与自己有密切合作或者在利益方面有极大关联的人中奖从而博取更多利益,或者通过设备工具设定自己的工作人员为中奖用户,从而回收奖品。比如据《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2019年12月程某、张某娟及杨某峰等15人以辽宁某公司网上商城销售化妆品为幌子,以“购买298元的化妆品套餐即可参加抽奖一次”为噱头,利用伪装成壁纸博主的微信号,大肆宣传参与购物抽奖即有机会中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大奖及累计“福袋”或“300商城积分”兑换手机、平板电脑或等额现金红包等信息,诱骗不特定人群“扫码”付款抽奖,并通过事先筛选的抽奖程序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参与抽奖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中大奖亦无机会兑现大奖。最终,该案15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作为组织之一的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此,要构建以权威机构为监督者的多元抽奖体系,政府相关技术部门应对抽奖的公开性、透明性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要依法规制抽奖活动结束后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实践中,有的抽奖活动发起者在抽奖活动完成后履行合同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对此,应当提高商家的违约成本,加强对抽奖平台的监管,且明确违约的处罚方式。例如,目前新浪微博正在适用的《微博商业行为规范办法》“有奖活动管理”部分规定:抽奖活动必须进行备案,单次奖品价值大于50000元的活动须进行特别申请;抽奖发起人不得在活动结束前修改抽奖信息;抽奖期限20天,奖品发放期限为15天。对于违规抽奖活动,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扣除信用积分10分或20分,禁言7天或30天,情节严重的直接关闭账号。法律适用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现有民法典中合同部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此外,可以考虑在现有司法解释中将网络合同的适用纳入规制或者在射幸合同管理条款中增加网络抽奖活动规定,或以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对其加以规范。

  防范以使用网络抽奖活动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网络抽奖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或制裁。当然,不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治,还需要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要加强对网络抽奖活动的备案与审查,形成权威监督体系,要求平台在抽奖网页增加相关提醒,从而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作者:□特约撰稿 刘雅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