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实施细则》共11章93条,从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歇业备案、登记规范、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好和监管好市场主体有着双重重要意义。具体细节方面,笔者认为,还可以在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加大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受疫情影响,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国家应出台更多服务举措,进一步服务好企业,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和产业链供应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何具体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公证文书、国家有关部门如何对外贸企业放宽重点领域市场准入以及简化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商取得营业执照的程序等内容并未做具体规定。这样可能不利于优化市场环境、吸引外资。笔者建议,可以在《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中加入外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简化内容,在分支机构登记等领域加以规定。同时,在登记规范部分,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登记环节合规成本,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对客户现有的检测、检验和认证结果进行认可或接受,避免重复评价。在认证过程中,如果接受现有的合格评定结果,并豁免相关认证活动,可以考虑同时降低或豁免相关认证费用,完善配套措施。这既有利于我国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又可以更加规范整合外贸外商市场主体的登记环节,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完善登记范围与登记事项类型,提高商事登记的规范性。《实施细则》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把分散在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现行商事登记类型的有关登记事项集中作了规定,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了统一规定,这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商事登记事项中分类立法、分别规定、分散管理等问题。但现有各规定中只有主体登记无营业登记,这使得我国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的经营问题难以纳入统筹调整。同时,《实施细则》只规定了不同类型商事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而无任意性登记事项和禁止性登记事项的排除性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增添部分营业、营业财产登记等内容,在除商事主体的创设登记之外,重视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的营业问题,以帮助其实现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贡献度。在登记事项类型部分,对业务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有一定或间接影响的重要业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对选择贸易伙伴和促进商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列为选择性登记事项,可由登记申请人独立选择,由双方自行确定和设定;对于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善良风俗的,为了防止登记申请人滥用任意性登记事项的权利,必须对某些不能登记的营业事项设置禁止性条款,明确此类事项为不得登记的营业事项。这样在商事登记事项设定上,可以既做到法定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又可以充分照顾到特定登记申请人的经营需求,维持市场主体的经营效益制度平衡。

  明确政府信用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联合监管监督机制。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实施细则》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但《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即行政审批机关的分级分类监管和登记事项双随机监管职责,这和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行使信用监管职责这一法定职责有抵触。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发力,强化顶层设计,明确部门职责,督促任务认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形成改革合力。通过多部门、多环节共同联手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严格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形成部门之间权责清晰的监管网络。

  (作者:□特约撰稿 滕宏庆 □孙佳琦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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