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互学互鉴”的法理思考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编者按:9月1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本报邀请专家就会议有关精神进行深入探讨。本期刊发青岛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姜福东的文章,以资参考。

  2021年9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出,“走互学互鉴之路。要倡导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和谐共生,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扶贫等领域打造更多接地气、聚人心项目。” “走互学互鉴之路”抓住“文明互鉴”这一上合组织发展最牢靠的基础、民心相通这一最深厚的力量,致力于从文明与文化心理意识更深层次着手解决人类持久和平、永续发展难题,可谓立意深远,法理深邃。

  文明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文化集合,反映了该共同体独特的行为系统及其价值系统的历史维度和文化演进。文明互学互鉴是不同文明共同体之间友好交流、平等对话、相互借鉴、融合共生的社会交往关系与交往过程。坦率地讲,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文明互鉴与文明冲突相生相克、犬牙交错的历史。但选择走什么样的道路,事关国家与人民根本利益,事关地区和全世界根本福祉,尤其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作为国际上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尊重世界文明多形态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现实,秉持人类社会交往行为理性的基本规范,选择走文明“互学互鉴”之路,始终坚持维护人类和平与发展,构建更加紧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为世界持续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人类交往行为理性的社会规范

  历史上,由于经济、政治、宗教、人种、地理、气候等多重因素影响,世界各地的人类文明不是齐头并进的,也不能简单概括为单一轨迹的线性发展形态。换言之,人类文明天生具有差异性,文化天生具有多样性。伴随着各个文明群体的发展壮大,相互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活动不可避免地发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社会规范(社会法则)。这标志着原初规范意义上的人类社会交往行为理性的形成。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诸多国家和族群共同体,都刻上了文明与文化交往融合的鲜明烙印。例如,中华法系就是古典时期人类交往行为理性成果之一。以唐律为成熟标志的中华法系,对亚洲不少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刻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历史上都曾以唐律等中华法系典籍为蓝本,制定本国法律。日本“大化革新”甚至全盘吸收中华法系,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仿制和规范建构。

  近代以来,由于工业和科技的进步,人类社会向全球化大步迈进,西方文明迅速蔓延至世界各地,并在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非拉部分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占据主导或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势力范围。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之间的交往关系,在客观上呈现出一种长期不对等交流、不均衡发展态势。这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长期统治造成了西方文明的“现代性异化”,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以来,更暴露了西方文明中“非理性”之弊端。与此同时,一些非西方文明形态下的族群开始具有了彰显主体性的自我意识以及对占据全球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的反思批判意识,他们要求与西方主流文明共同体进行对等交流和平等对话,强烈反对全球化运动背后的西方文化中心主义。

  面对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交往的困境,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如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倡导,通过交往行为理性来寻找出路,以其多元主义的特质和程序理性观念,将理性的自己置于审理程序之下,从而对西方传统强势的主体意志理性观进行反思性批判。与此同时,这种主体间理性观也试图以程序主义的规范性预设来维护西方理性主义的规范性和整体正当性。而“走互学互鉴之路”致力于对人类交往行为理性做全面而系统的学理总结和规范预设。交往理性不仅是共同体内部的人际之间交往层面的个人行为理性,也可以是在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国际交往层面的国家理性或者族群行为理性。世界文明与文化,不仅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理性和主体意志理性的辩证统一,而且是文明多形态、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多元化的辩证统一。“走互学互鉴之路”,立足于对世界文明多形态与文化多样性基本现实的充分尊重,从规范性上讲,是对人类社会交往行为理性的深刻体悟和准确表达。

  超越“文明冲突论”的世界秩序重建理念

  “文明冲突论”是西方知识界针对冷战结束后的世界秩序重建所提出来的解决方案,其代表是美国学者萨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当今世界,人们之间最重要的界限不是意识形态,也不是政治或经济,而是文明。国际政治格局的发展趋势,已经从超级大国之间的对抗转变为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文明冲突论”倡导者也承认文明和文化的相似之处有助于消解隔阂、促进合作,但其过分强调不同文明和文化之间的竞争性风险的,使得其提出的世界秩序重构方案问题颇多。

  “文明冲突论”忽视了不同文明共同体之间出现矛盾和摩擦背后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历史根源等多种复杂叠加的诱因,径直以文明和文化划分界限,将复杂多变的国家和地区关系简单化为不同文明之间的选边站队,对国际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缺乏包容性,对人类交往中的问题解决缺乏足够耐心。“文明冲突论”无法正确引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挑战,反而给世界增添了新的猜忌与不和,带来了新的对立与冲突。冷战以来的残酷事实表明,“文明冲突论”给世界秩序重建开出了一剂无法包治百病的“偏方”,甚至是开错了“药方”。

  文明“互学互鉴”理念则不同。它力图引导各国和地区避开文明冲突的“雷区”,增进国际信任与合作,促进文明和解与文化“和合”。它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和合文化。中华文明遵循“和为贵”的理念,秉持“三人行,必有我师”的谦逊和虚心,倡导“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君子之风,追求“国之交在于民相亲”、天下万物和谐共生的理想图景。“走互学互鉴之路”,摒弃文明冲突之陷阱与歧途,超越了文明冲突论的世界秩序重建方案,为世界提供了包容性增长的中国方案。

  这一方法论充分认识到,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鲜明的时代主题,也是各个共同体最大的利益所在,文明多形态、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演进的常态,必须予以承认,并给予足够尊重。正确处理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必须相互取长补短,而不是大搞零和博弈,必须相互补台而不是相互拆台。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极为深刻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孕育新的突破,社会信息化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更加紧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发展壮大。所有这一切,已经并且正在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世界格局,并给各国发展和国际关系带来深远影响。为避免人类危机的全球性扩散、国际争端的极端暴力化解决方式,处理当下极为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地区关系、种族关系的最佳方法,就是坚定不移“走互学互鉴之路”,坚定不移走求同存异、合作共赢之路。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智慧与制度理性

  “走互学互鉴之路”,必须有符合人类社会主体间交往行为理性、形成体现21世纪人类实践智慧结晶的制度化安排。经济全球化、万物互联使得全球性事务的开展与全球化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各国各地区各族群的相互配合、支持和帮助。文明“互学互鉴”理念彰显了人类社会交往行为理性的规范意蕴,摒弃了文明冲突论的所谓世界秩序重建方案。其制度内涵至少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典型特征:国家主权(或共同体意志)平等化、国际关系(或共同体关系)民主化、国家(或社会)交往自主化、世界秩序和谐化。“走互学互鉴之路”的宗旨和出发点,是《联合国宪章》以及我国始终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归根结底,文明“互学互鉴”理念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是必须始终坚持维护人类和平与发展的永恒法理。

  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是单一文明形态的共同体,而是在承认“地球村”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普遍统一性的同时,充分尊重各国、各地区、各族群的文明类型多元化和文化演进多样性。个人只有在共同体的庇佑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同理,国家或地区只有在文明和谐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才能获得持久和平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对于倡议方中国而言,“走互学互鉴之路”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形成和完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智慧结晶和制度文明成果。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必须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推动创建不同文明之间“互学互鉴”机制,主动开展科教文卫等广泛领域的深度合作,强化不同文明共同体的交流互访,以增进互信、消除隔阂,精诚合作、减少摩擦,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同舟共济、互利共赢。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文明“互学互鉴”理念并不存在一个可由单一或几个大国任意操弄的制度空间,中国也无意寻求一个可以简单化的普适性世界秩序重建方案。中国无意把自己单方的主体意志理性强加于人,也绝不是输出具有霸权主义性质的制度理性文明和文化。中国只是在向世界提供实践智慧和实践理性方案,我们所倡议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等实操平台,各国和地区自然有权基于自身根本利益需要,自主决定认同与否,自主选择接受与否。因为文明“互学互鉴”理念的唯一愿景是致力于推动在人类和平交往和可持续发展中,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可接受性的、程序主义理性范式下的新型制度文明。(作者:□特约撰稿 姜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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