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探索构建数据交易制度 专家学者表示数据交易仍有多项实践难题待解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市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 “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9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专设“数据交易”一节,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关于数据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数据安全法让数据交易有了制度基础。


  《草案》第六章明确,上海市将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新区设立数据交易所,并开展实质化运营。实际上,我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早在2015年4月就已正式挂牌运营。近年来,各地纷纷设立大数据交易平台。今年3月31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9月30日,其基于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数据交易平台IDeX系统也已上线。但在数据交易中,数据权属、数据定价机制等问题仍未完全明确。


  “数据交易”实践先行


  什么是数据交易?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吉栋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有相关界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中称,数据交易为“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以数据商品作为交易对象,进行的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商品的行为”。


  “举一个简单例子,某公司需要商场的客流量数据以便作出商业决策。商场将某些时段的客流量数据出售给该公司,这就是数据交易的一种情形。”在陈吉栋看来,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一种方式(数据流通包括交易、共享、开放、交换等)。与其他流通方式相比,数据交易表现为市场化的数据买卖行为,但由于数据的特性,数据交易又和一般商品买卖有所不同,在数据交易中没有商品所有权转移。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表示,由于数据所有权无法进行交易,所以目前数据交易的本质是对数据使用权进行分享和交易。


  谈剑锋说,实际操作中,一般将数据权益归纳为三项,包括数据人格权益、数据财产权益以及数据的知识产权权益(即收集、使用加工、交易等)。当前,数据交易中所说的数据权益主要是指数据的财产权益以及知识产权权益。


  什么样的数据可以交易?《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数据交易内容包括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这有别于之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陈吉栋表示,该规定契合上述国家标准中“数据商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或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多地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所、大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在实践中早已先行。以北京为例,去年3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大力推动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金融局、商务局、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北京金控集团牵头发起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


  陈吉栋介绍,目前,在数据交易实践中,政府主导建立的大数据交易中心和企业主导数据服务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都属于政府主导建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多采取会员制,数据的买卖双方需要成为交易所会员、遵守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才能在相应平台上进行交易。企业主导型的数据服务商是通过某种方式收集数据,将数据加工处理后再提供给数据需求方。比如人工智能数据服务企业“数据堂”将收集的数据加工处理后再提供给数据需求方。

  “从各地数据交易实践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市场上多以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形式开展交易活动,但带有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不能交易。”陈吉栋说。


  上海立法构建数据交易制度雏形


  “要发挥数据的价值,关键在于数据的开放和流动。规范数据交易、建立数据交易制度可以进一步促进数据开放和有序流动。”谈剑锋表示,上海正在推行“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培育规范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必不可少。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环节,将数据交易写进《草案》有其重要的意义。


  “《草案》规定,上海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新区设立数据交易所,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开展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的实质化运营。这意味着面向不同数据类型要建设统一的平台、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规则。”谈剑锋说,因此,上海不仅要制定数据交易等相关业务规则,还要探索建立数据综合交易机制,更要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检查,这些工作大多数并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由此来看,《草案》对加强长三角地区数据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7月,深圳市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了数据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


  《草案》借鉴上述内容并进一步发展,在第二章明确,数据权益包括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收集权益、使用加工权益、交易权益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草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陈吉栋表示,《草案》第十五条不但肯定了相关主体依法对合法收集的数据本身享有财产权益,而且将数据财产权益主体明确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详细列举了收集、使用、加工、交易权益。这有利于消除企业对数据交易合法性问题的担忧。


  此外,《草案》设专章规定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明确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等市场运营机制;支持数据交易机构有序发展并探索数据定价机制等。陈吉栋认为,《草案》细化数据安全法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数据交易制度,构建了数据交易的制度雏形。


  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机制等难题待解


  实际上,当前数据交易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难题,比如数据权属问题。陈吉栋说,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权益到底属于物权、知识产权还是无形财产,业界观点不一,这不利于数据交易中的权益保障。


  “假设交易的数据中包含少部分个人信息,按照11月1日将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数据交易之前需要保障自然人的知情权。”谈剑锋说,如果数据权属完全属于个人,那么争取每个相关权利人均同意非常困难;若数据权属完全归属于平台,将难以保障个人权益及个人隐私;若数据权属属于个人和平台双方共有,权益如何划分也是一大难题。


  但陈吉栋认为,数据权属问题没有明确并不影响数据流通与交易。虽然目前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存在哪些“数据”权利,谁享有这个权利,但在民法典已明确保护数据相关规定情况下,数据确权还可以通过明确数据交易的内容、约束数据交易的行为等方式,确立数据交易的相关规则、责任,从而保护数据交易市场中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草案》对数据交易内容作规定,排除了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个人信息数据、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并设置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以此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除数据确权难以外,受访专家表示,数据产品标准化、数据市场定价、交易监管等都是数据交易领域面临的难题。比如谈到数据定价问题时,陈吉栋表示,依据数据来源不同,数据收集和加工的成本各不相同,并且同样的数据在不同需求方眼中价值可能相差甚远;此外,数据具有时效性,这使数据的价值会随着数据需求方对该数据需求的紧迫性而变化。因此,确立一个合理的数据定价机制也是数据交易市场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在数据产品标准化问题上,目前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产品缺乏相应的基础标准、数据处理标准、数据安全标准、数据质量标准等,这可能会影响数据在市场上的高效流通。


  此外,谈剑锋在谈到在数据交易监管问题时表示,目前数据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尚不明确,且数据交易的范围、数据处理原则等有待明确。《草案》对数据交易主要是原则性描述,各项工作还有待在实践中逐步落实。


  陈吉栋表示,《草案》对数据交易制度设计核心条文只有4条,且较为概括。如何确立和完善实践中迫切需要的数据交易规则,实现数据交易的全流程行为规范,仍需要后续探索。比如,《草案》规定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设立依照国家要求,其职能定位却没有明确。但《草案》对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进行了细致规定,这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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