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畜牧法修订背景和修订草案的主要亮点
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布,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关联着我国城乡居民的食品供给和公共卫生安全,也是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影响和制约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个重要环节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我国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对养殖业构成严重威胁的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畜禽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亟须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修改完善。《修订草案》针对我国畜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需要,围绕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几大焦点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并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若干章节。
多措并举,完善畜禽养殖领域的公共卫生安全法治保障。为此,《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即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二是强调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和对畜禽遗传资源的安全保护。对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要采取安全控制措施防止对本土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加强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开展境内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管。
三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修订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当前种植业和畜牧业的种养结合水平低,“种的不养、养的不种”的结构问题较为突出。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主体责任,《修订草案》明确,畜禽养殖者应当保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是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修订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修订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这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畜禽屠宰管理的立法规格,明确了畜禽屠宰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有利于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通过定点集中屠宰和统一标准化管理也有利于提升畜禽产品质量。
点面结合,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在这一方面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修订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地方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二是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修订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对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
四是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这些规定旨在龙头企业和畜禽养殖户之间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村居民稳步增收和实现共同富裕。
保供稳价,维持畜禽产品供需平衡。《修订草案》全力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省级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近年来,受非洲猪瘟等影响,我国猪肉的供应和市场价格经历了大幅波动。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肉、蛋、奶等产品的大起大落而挫伤养殖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成本。
《修订草案》还着力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因划定禁养区域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应当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并支持异地重建。这有利于保护畜禽养殖业的长远持续发展。
(作者:□特约撰稿 邓定远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