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合格” 失职父母需“补课
发布日期:2021-11-1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多地法院、检察院探索失职父母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教育不“合格” 失职父母需“补课


  近日,多地法院、检察院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失职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记者注意到,不论是新修订并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是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均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失职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为上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法院也通过“督促监护令”或“强制亲职教育”的方式,探索开展对于失职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形式是什么?谁来指导?如何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记者近日采访北京、江苏、重庆三地检察院、法院,了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


  失职父母被强制“补课”

  离婚后,夫妻俩在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的情况下,将出生不久的小女儿送给他人抚养,后又反悔,将女儿的“养父母”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今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向一对非法送养亲生女儿的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安排国家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鸣为两人进行约1小时的家庭教育指导。

  据本案承办法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吴然介绍,这是江苏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尚属首例。

  相隔一周,10月2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向一对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并放任其与人同居的父母发出四川省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次日,该院指派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干警和妇联工作人员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他们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更早之前的3月14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该市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一位多次对儿子实施家庭暴力的父亲孙某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各地检察院、法院陆续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教育的强制介入,对于不负责任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家长具有督促和警示作用,“家庭教育不单纯是私事或者家务事,而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陈爱武说。

  北京市云家心理社会工作事务所执行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苏水琴说,由于部分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当孩子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触犯法律时,才会意识到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在她参与和接触的家庭教育指导案例中,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普遍存在家庭教育问题,“父母自身对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不足,极少关注孩子的心理发展特点,同时无法根据孩子个体独特性来抚养。”苏水琴说。

  实际上,各地检察机关、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辅导早有探索和实践。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通常以发出“督促监护令”或“强制亲职教育”的方式,责令他们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孩子和家长共同接受“辅导”

  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何种方式开展?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受访法院、检察院主要结合个案情况,与社工、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合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今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人小梅(化名)的父母发出该院今年首份“督促监护令”,并安排小梅及其父母在北京市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接受为期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

  “小梅虽然是此案的受害人,但她本人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小梅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也存在困惑,不知如何管教孩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乔莹说。

  北京市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主任苏锋介绍,根据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象的情况差异,该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主要分为家庭教育、监护教育等必修课,以及公益劳动体验、法治课等选修课。

  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依据指导对象专业心理测评结果及个案情况“量身定制”。针对小梅及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分为6种主题,其中包括3种重塑小梅自我认知的课程以及3类重塑小梅与父母亲子关系的心理课程。

  “心理测评结果显示,小梅的自我意识水平较低,自我评价较低,不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与父母之间的沟通也存在问题。”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社工王丽介绍,为小梅设置的6类课程主要是帮助小梅厘清自身存在的错误,形成对事件的正确认知,引导她积极看待生活,并通过对小梅父母开展的亲职辅导,调整双方的沟通模式,让他们了解亲子沟通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记者注意到,虽然此次“督促监护令”的对象是小梅的父母,但小梅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角”,6类课程小梅需全程参与。

  “‘督促监护令’是督促家长教育孩子,但同时我们更注重在家庭教育指导中不断改善亲子关系,促进家庭教育指导的顺利推进。”乔莹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今年3月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也将受害人、7岁的宇轩(化名)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在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孙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对宇轩的心理疏导也同步进行。

  重庆兴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中级社会工作师郭瑞英介绍,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宇轩进行了4次沙盘游戏治疗和心理绘画治疗,还和父亲孙某共同参与了2次社区活动以及针对父子俩的心理咨询会谈。

  “从实践来看,父母和孩子一起接受辅导,效果会更好。双方都有改变时,才能互相理解。”本案办案检察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杨柳青说。

  “家庭教育是双向教育,共同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可以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提升家庭教育的效果。”陈爱武说。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奇兵认为,家庭教育不宜简单地理解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单向教育,应当是双向、互动型教育,特殊情况下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一起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是一种可以探索的方向。


  培养更融洽的亲子关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怠于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原因是多方面的,找到问题的“症结”,培养更融洽的亲子关系,是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的共识,也是家庭教育指导要达到的效果之一。

  在针对孙某的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找到孙某对儿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工首先要做的工作。

  郭瑞英介绍,通过在多次亲子活动中的观察,她发现孙某很爱儿子,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他并没有意识到婚姻的不幸以及个人成长经历中遇到的问题,让他对儿子采用了错误的教育方式。

  “我们像找‘病症’一样找到他打孩子的‘症结’,虽然他的婚姻问题无法通过6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解决,但他现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根源,不再实施错误的教育方式,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郭瑞英说。

  杨柳青也看到父子俩的变化。“孙某起初并不配合,对我们也有明显的敌意。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后,对我们的敌意明显化解。宇轩对父亲的恐惧心理也有缓解,性格比之前开朗多了。孩子性格的变化是整个家庭教育指导的成果之一。”

  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刘鸣对周某、赵某两人进行的家庭教育指导也首先从找问题的“症结”开始。

  “首先了解两人的原生家庭、成长史和性格特点,找到原因后,让他们反思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告诫他们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刘鸣说,“辅导过程中能感觉到他们受到触动,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成熟或冲动的成分。”

  “家庭教育指导不仅仅教他们怎么做好父母,也帮助他们进行一定的婚姻辅导,分析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离异原因。他们目前在尝试修复婚姻关系,并尝试与孩子建立一种更融洽的亲子关系。”吴然说。

  在北京,“督促监护令”发出两个月以来,小梅已经在丰台区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进行了4次心理咨询课程以及2次亲职教育课程。王丽发现,小梅从“不愿意聊天,不愿意交心,防备心较重”到慢慢打开内心,“开玩笑的话少了,愿意正经说话了”,对父母的排斥态度也有所改变。


  需完善执行保护措施

  及效果评估标准

  记者了解到,虽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及“督促监护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教养失职父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刚性约束力。这也是受访检察院和法院普遍反映的困惑之一。

  贺奇兵认为,当被指令人不配合或不执行时,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保护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陈爱武认为,对于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能很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家长,应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检察建议或支持起诉等监督措施。

  另外,受访法院和检察院表示,目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家庭教育改善成果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

  苏锋介绍,他们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会对小梅及父母进行心理测评及访谈,将小梅与父母能否正常沟通交流、边缘性行为及认知的改变情况作为评估标准。重庆兴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于孙某的评估则是通过多方评价的方式,考察孙某态度的转变及与儿子的相处状态。

  “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评估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实践情况科学拟定,不是机械的指标或数据。需根据孩子和家长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但仅具有相对的参考价值。”陈爱武说。

  据了解,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修订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家庭教育指导的指导原则、核心理念、儿童发展各阶段的家庭指导要点及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贺奇兵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应对《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作相应修订,将家庭教育改善成果的评估标准纳入其中,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对父母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的家庭教育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法院和检察院则可以通过提出被指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学时及考核要求等方式,对被指令人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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