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兼顾司法规律和诉讼效益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应符合既尊重司法规律,又契合信息社会的效率要求。

  技术赋能,肯定线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司法领域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改革创新。其中,很重要的创新举措,比如2017年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2018年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杭州、北京、上海三家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平均用时29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42天,比传统模式分别节约73.1%和57.1%。为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智慧法院和法院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司法工作的探索创新取得了经验成效。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法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畅通网上诉讼服务渠道,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为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些互联网司法工作改革实践成果需要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得到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尽管在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但主要是对传统的线下诉讼活动进行规制。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值得肯定。这是对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对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

  繁简分流,提升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现行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时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的规定,期望借此使当事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解决金钱类债务纠纷,同时缓解法院不断加剧的“案多人少”的压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应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但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并不乐意适用小额程序。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实施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前,各试点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平均适用率仅有5.7%,远未达到当初的预期。究其原因,虽然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减轻二审法院的受案量,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并未缓解。因此,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完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细化适用标准、优化审理流程、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加强质量把控,全面提升小额诉讼案件质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总结试点经验,确立了“强制+合意”的适用规则,不仅将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提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而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超出法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但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案件,赋予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同时,又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将小额诉讼程序审限规定为两个月,这充分体现了高效解纷、简案快审的价值导向。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为解决“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怎样实现真实”问题,设立合理的程序制度。不论是在线审理还是线下诉讼,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都应该秉承“正当程序”理念。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在程序选择和转换适用方面,对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和异议权都有所规定,电子送达也加入了当事人同意的要素并适用于裁判文书的送达,值得肯定。但在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上还有拓展空间,一审终审要求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裁判不得上诉,这可能被误用,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有助于确保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裁判的可接受性,最大限度消解当事人和法官适用小额程序的顾虑。笔者建议规定:允许败诉方在10日内对判决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诉讼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状态,受理诉讼的基层法院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对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作者:□特约撰稿 黄旭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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