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化思维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提升社会治理信息化、法治化、体系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治理”强调“多元共治”“多主体参与”。“国家治理”,强调“多元共治”“民主协商”,目标是“共建、共治、共享”,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体现的是有统领有目标的治理,调动的是全社会多主体的积极参与,是整体性、协同性、系统化的治理。在这一治理模式下,国家治理需要在如何调动其他各治理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方面下功夫,提升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其治理能力提升,特别有赖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在这一前提下,发挥各主体的作用,通过“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通过“科技支撑”“法治保障”提升治理效能、规范治理机制,实现治理能力、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运用信息化思维,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发挥其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过程中,数据资源是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社会治理效果如何,取决于治理者对社会问题的整体把握,取决于所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精准。因此,要更好地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要实现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跨层级的数据连接和共享,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使得作为中心主体治理者的党委和政府能够把治理的神经网络延伸到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和大数据的运算整理,提供给决策者更加有效的决策信息和依据。通过治理决策的精准化、把握问题的精准化、社会需求的精准化,整体提升治理效果,进而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运用法治化保障,规范社会治理机制。法治化是社会治理能够沿着正确轨道运行的规范保障。社会治理由于是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模式,如果没有规范化的引导,就可能忽视治理的法治公平性、背离法治化的轨道。而法治化,就是在充分思考、充分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标准、道路、目标,通过法治体系保障予以规范化,成为社会治理的章法和遵循,逐步形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自觉、自动化运行。它就是把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内核融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类各层级立法,贯彻落实国家治理的目标,最终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因此,在多元共治理念下,需要处理协调好各主体的利益关系,而法治化是利益协调的最基本遵循和最有力手段,只有确保治理的公平公正,才能确保治理能够持续推进。

  运用体系化理念,优化治理机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运用体系化思维,优化治理机制,大数据的科技支撑不容忽视。大数据治理体现为一种强调协同与合作的治理价值观,可以促进政府树立大数据思维,转变治理观念,养成体系化理念,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将大数据技术广泛运用到政府决策、公共服务、社会监管以及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创新,提升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服务、精细管理等水平。

  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机制的优化必须做到两个“体系化”:一是政府部门管理体系化。需要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完善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对接机制,加强力量联合,促进信息等各种资源的联通共享,提高治理工作实效,进而提升整体治理效能。二是政策法律体系化。国家政策法律、地方政策法规要在纵向和横向上体系化,通过立法的体系化,优化治理机制,做到社会治理协同推进,提升治理效能。充分发挥“硬法”与“软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撑。在具体法律条款设计上,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系统性,减少适用障碍。 (作者:□孙法柏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