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从“做大做强”到“做强做优做大”,这不仅仅是字词的增加和顺序的调整,更是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的系统总结和科学把握。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运用法治力量不可或缺。
数字经济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深度融合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使得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较快、成就显著。最新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指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8.6%,较上年增加3.3万亿元,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极。2021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发布的《2021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形势报告》显示,仅上半年,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多个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速超过20%,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商务服务等重要领域投资增长超20%。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给世界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带来严重挑战。数字经济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选择。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在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用专门篇章描绘“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图景。该纲要在“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一章中提到,“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预计“十四五”期间,5G、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产业将带动超过60万亿元的经济产出。因此,在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中,要“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融合”和“融入”正在成为数字经济新的标签。数字经济所具有的高创新、强渗透、广覆盖特性,注定其在未来将以更大的广度、深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从而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
资本逐利和科技向善之间的数字经济
近日,小品《互联网体检》在网络社交平台“走红”:主人公小刘因入职体检来到了号称30分钟能出结果的互联网体检之家。进入互联网体检之家时,小刘进行人脸识别后,用户姓名、身高、体重、银行卡后四位和密码一一被读取。体检开始前,小刘被强迫看了一段广告,扫码付费成为会员后获得跳过广告特权;扎针后,护士提醒他需下载App才能开始抽血;抽血时,需要购买加速包提速,否则还需要等待2小时38分钟46秒;拍完胸片后,需要开通超前点播收片服务,否则短时间内看不到整个胸片……网友感慨:“这个小品里的包袱有多密,现实中的套路就有多深;观众对小品的共鸣有多强,对套路的厌恶就有多重。”
数字经济具有数据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其发展往往有大量资本的介入。资本也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了强劲动力。资本让数字经济迎来了一轮又一轮快速发展。但资本的无序涌入和逐利性,又使得数字经济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侵犯个人隐私、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超前点播”“算法歧视”“二选一”“扼杀式并购”等乱象。因此,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和资本涌入的喧嚣之中,许多人呼吁“科技向善”。如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亟须建立规范和回馈机制,这其中法治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引导资本有序助力“科技向善”。
近年来,世界主要数字经济体都通过推动数据安全立法的方式,不断加大科技伦理建设力度,鼓励科技向善,努力让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尚没有全国性的规范数字经济的专门立法,但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有的地方已开始探索数字经济立法。比如,今年3月1日,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实施;9月1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施行。可见,运用法治力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正成为共识。
在法治轨道上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内容备受关注。该工作报告提到:“严惩一批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数字经济也不是法外经济。数字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而市场经济又必然是法治经济,这就决定了数字经济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具体来讲,应该完善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探索确立数字经济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数字经济创新度比较高,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既有的竞争秩序、竞争结构,从而触及利益格局。如果法律规制过严,可能会影响数字经济活力;如果规制过松或不进行规制,任由数字经济野蛮生长,则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在这一点上,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的豁免原则为创新预留法治空间。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延续了这一精神。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成为得以豁免的法定要件。因此,对数字经济进行法律规制,应将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同时,还应确立“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协同监管”的数字经济治理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以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大胆试错,不断完善容错免责机制。
二是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在现实生活中,新技术、新业态迅速迭代升级,传统治理体系具有滞后性,容易出现“规则空白”“法律真空”。这时要保持前瞻性,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无人驾驶、在线医疗、金融科技、智能配送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
三是通过司法活动及时有效地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灵活性、开放性、包容性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和优势,在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个案审理,探索逐步确立裁判规则,为未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实践素材。近年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确立意义的案件,在规范界定网络平台责任、规制网络侵权行为、遏制互联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判决,有力保障了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依法公正裁判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明晰规则,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作者:□法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