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模式及其立法运用研究
发布日期:2022-11-02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陈曦

  目前学界对守法的研究主要体现于三个领域。一是守法义务的哲学分析。特别是针对守法义务是否为道德义务这一问题,该领域提出了丰富多样的论证版本。如拉兹(J. Raz)根据依赖性命题、优先权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对守法义务提供了证成。二是守法意义的价值分析。对此,国内学界通常将其与国家治理融合述之。国外相关分析则主要结合人权、自由等展开。三是守法理由的实证分析。特别是针对人们为何守法,国外学界已有不少实证研究。其中典型是泰勒(T. Y. Tylor)从规范主义的角度阐述了程序正义和合法性对守法行为的影响。其中,关于守法研究的第一层面主要是从法哲学视角出发,讨论守法的义务属性。第二层面的研究主要是与法学、政治学以及价值理论勾连,阐发守法的法政价值。第三层面的研究主要是以社会科学视角探究守法现象中蕴藏的规律。然而,既有相关研究对于守法现象本身缺乏系统化的建构模式。

  所谓守法模式,是一种关于何人为何以及如何守法的理论概括成果,其由守法意象、守法理由、守法方式三个方面构成。由于全面守法是构建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关键一环,因此,对守法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较为可观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守法模式类型化研究的理论价值

  相较于立法和司法研究,关于守法的研究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皆略逊一筹。对守法模式进行类型化研究,深挖这一尚待开发的领域,能够丰富守法理论研究。

  第一,奠定理论基础。当下学界对守法模式尚未形成共识理解,甚至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存在理解偏差。有人甚至将守法模式界定为“公民或者社会成员应当如何去遵守法律”。然而,“模式”意指事物的形成变化规律与自我重复的样式过程,其指涉的是实然的一般规律而非应然的价值取向。不难想象,对守法模式进行类型化将有助于改变上述现状并为后续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扩展理论版图。从国内关于守法的相关研究看,守法义务以及守法社会建设是最为关键的两个议题。例如,有论者从守法意识(认同和义务)、守法能力(知识和资源)、守法条件(法律威慑等)三个维度探讨守法社会的培育。与强调哲学分析的守法义务研究和强调政法价值的守法培育研究不同,守法模式的类型化研究虽然也会涉及守法义务概念以及影响守法的具体因素,但其根本是从纷繁复杂的守法现象中提炼出基本的概念模型,因此,这一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扩展了守法研究的理论版图。

  第三,注入理论活力。与既有守法研究主要依靠法理学与社会学不同,守法模式的类型化研究除了需要法理学的基础支撑外,还需借鉴哲学、经济学、心理学的成果。例如,在论及何为守法理由时,涉及哲学理由论就不可避免。再如,在论及守法方式时,批判借鉴以经济学为基础的理性选择理论和以心理学为基础的行为主义理论,就更易使得研究在跨学科的碰撞整合之下迸发思想火花,并为本就不甚活跃的守法研究领域注入活力。

  二、守法模式类型化研究的实践意义

  作为当代最重要的制度工具,法律不仅旨在调整人类行为,而且必须通过完成这一使命彰显价值。由于在很大程度上立法的科学性取决于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因此准确把握何者为何以及如何守法是科学立法的必要条件。

  第一,提高立法自觉性。虽然立法者通常可以凭借常识、经验大致把握人类行为反应,但这种感性认识的可靠性是不足的。对守法模式予以类型化并将其运用于立法实践,可以帮助立法者提高守法现象认识的准度,加深守法现象理解的深度,助其“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进而保障立法质量“这一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

  第二,提高立法针对性。不同守法者会基于不同理由以不同方式守法,如有人因惧怕惩罚守法,有人则是因为从众守法。要有效回应守法现象的复杂性,立法切忌“头发胡子一把抓”。然而,法治是一般性的规范实践,立法者不可能兼顾不同群体的迥异偏好因人异事立法。另,立法者通常无法在经验上准确判断不同守法群体的具体占比,如无法准确判断多少人是因惧怕惩罚而守法。因此,从复杂无序的守法现象中提炼出有规律的立法通则是确保立法质量的关键之一。由于守法模式是对守法现象的系统概括,其既涉及不同守法主体的守法理由、方式,又涉及不同法律因素对守法主体的行为影响,甚至还包括不同守法主体间的相互影响,故将类型化并运用于立法实践,可以帮助立法者有的放矢。

  三、守法模式类型化的建构标准

  标准是任何类型化工作的关键,目前学界提出了一些对守法现象予以理论化的标准,如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标准,心理学标准等,但既有标准都难以将所有守法现象以一种逻辑整全的方式予以容纳。对此,我们认为,由于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联可解释绝大多数规范现象,因此可以考虑根据道德驱动/非道德驱动、规范内化/规范外化这两个维度,对守法模式予以类型化。

  第一,非道德驱动/规范外化。其中,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就属于该类型。“坏人”并非道德意义上的坏人,其更像是我们通常论及的“理性人”。这种守法者之所以守法,因基于趋利避害这样的非道德理由,同时,他们将法律视为预测利弊之要素而未真正接受法律,因此其守法行为是非道德驱动规范外化的。

  第二,道德驱动/规范内化。人性是多样的,有时人们守法并不因为惧怕惩罚,而是认为守法本身就有价值,他们甚至会将守法视为一种道德义务,他们会信奉崇尚法律并将其作为行为的最终根据,对于这类守法者而言,其守法模式是道德驱动规范内化的。

  第三,非道德驱动/规范内化。大多数守法者是普通人,特别是对于专业性问题以及需要进行大量道德审议的问题,他们自己拿不准答案,因此,他们守法可能是基于弥补认知不足这样的认知性理由,他信赖立法者,接受法律并顺从法律权威,他们的守法模式是非道德驱动规范内化的。

  第四,道德驱动/规范外化。还有些守法者可能本身对法律并不了解,但他们根据自身的道德感行事,也产生了守法的效果。当然,有些守法者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与其道德观不兼容而违法。换言之,他们要么会对法律进行道德判断后行事,要么不关注法律而直接根据自身道德判断行事,无论如何,道德而非法律是决定他们行为的最终根据,这种守法者的守法模式是道德驱动规范外化的。

  虽然守法现象极为复杂,人性亦难一言蔽之,但根据道德驱动/非道德驱动、规范内化/规范外化这两个维度提出的这个类型化标准在逻辑上是整全的,据此形成的守法模式理论可以涵盖所有守法行为。当然,这并不影响理论家以其他标准对守法现象进行分类,学术研究本应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对于本就不甚活跃的守法研究领域理应如此,对于期望以科学立法促进全民守法的伟大愿景更应如此。

  作者:陈曦 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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