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 于文豪: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对话中国宪法变迁
发布日期:2022-12-06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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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五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法的传统和精神,其制定过程和内容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八二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宪法理念与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之间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宪法的调整作用。中国的立宪和宪法实施进程是社会结构变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宪法是价值、文本、文化与实践的统一体,宪法文本体现了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应当保持稳定、连贯和融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各国宪法正面临结构性挑战,必然产生新的变迁。宪法实施既是宪法变迁的动力,也是宪法变迁的表现、对象和边界。面向未来的中国宪法发展,需要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作出更多努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关键词:五四宪法;八二宪法;宪法变迁;宪法精神;宪法实施

一、“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于文豪:“五四宪法”从1954年颁布至今已有68年。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感觉这部宪法离我们特别遥远,似乎和我们今天的生活没有什么关联。还有的认为,1954年的宪法文本存在一些缺陷。这样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理解其看法的出发点。但是我想,评价一部立法文件是不是与我们的生活有关系、是不是落后,不能单纯用时间的远近来判断,更重要的是它的历史延续性,特别是它与广大民众生活的关联度。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个根本性、最高性,本身就蕴含了宪法与民众生活的密切关联。如果没有宪法,无论是国家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还是我们普通人的日常工作生活,都会失去依据和保障。在您看来,“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有哪些?有哪些延续至今的东西?

韩大元:通常来说,现代国家的宪法具有两大基本功能,第一个是规范国家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第二个是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列举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并提供保障。宪法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可以说,宪法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我们国家的宪法当然也具有这样的功能。从功能上看,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现行“八二宪法”,都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我一直认为,“宪法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五四宪法’虽已经成为历史的文献,但它的价值不应因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是多方面的。这是一部民主宪法,是人民立宪的代表之作。这部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其文本内容所所承载的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以及一些具体制度规范,至今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在一些论文和《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这本书中对此都有比较详细的整理和讨论。

“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内容充分体现出这是一部民主宪法。新中国的民主内涵首先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等各方面事务。“五四宪法”的既是按照民主原则制定的,同时又在国家层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同时,“五四宪法”也体现出民主与科学价值的统一。我们现在讲立法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这些要求在“五四宪法”制定时就已有所体现。从决定制宪开始,制定者们就关注宪法规范本身的科学性,力求在内容、程序与技术上赋予“五四宪法”更完美的民主制度与精神。在宪法结构与具体规范表述上,“五四宪法”以其严谨性体现了科学的精神。比如在语言表达方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们对于宪法草案中的用语、措辞进行了深入讨论。在此后的全民讨论中,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被毛泽东拒绝。毛泽东还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的著名论述,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无论在内容的完备程度、语言文字以及法律规范的显明性等方面,“五四宪法”都比较符合法律规范科学性的要求。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是使宪法通俗化的过程,也是检验其科学性、严谨性、融贯性的过程。我们知道,在近三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宣传员,有组织地进行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宣传工作。据统计,许多地区听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都达到当地成年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专区甚至达到90%以上。这是一场从个人体验出发的民主政治教育的过程。实际上,通俗易懂的宪法更容易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拥护。此外,国际视野与历史视野的融合,也提升了“五四宪法”的科学性。

从宪法内容看,“五四宪法”既关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经验,同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借鉴合理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经验也作了必要努力,体现出国际视野。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它很好地实现了本土性与普遍性价值之间的平衡,以开放的视野思考了宪法模式,确立了把本国经验与外国合理经验相结合的制宪原则。

于文豪:您刚才提到“五四宪法”具有高度的民主价值。的确,“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制宪过程中的民主参与能够保证宪法拥有广泛的社会共同体基础。一些史料记载了当时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制宪的过程,您的《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一书中也有详细记叙。

“五四宪法”制定中的民众参与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草案(初稿)的提出与讨论。1954年3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当日至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了七次正式会议进行讨论。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八千余人参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5900多条。第二阶段是宪法草案的公布与全民讨论。以这个初稿为基础修改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6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至9月11日。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讨论, 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对宪法草案和同期起草的“五部法律草案”共提出118万余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关于宪法草案的意见有52万多条。这些意见最后汇集到宪法起草委员会,有些意见最终体现在正式的宪法文本中。可以看出,“五四宪法”制定时,整个社会的氛围是非常民主的,大家对于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带有强烈主人翁情感。

“五四宪法”是这一时期民主政治的重大成果,既体现为广大民众的参与,还体现在,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大成果。2007年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对这段历史的描述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同参加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同参加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具体体现,其组织载体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韩大元:是的。在起草“五四宪法”以及其后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积极参与,对于宪法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共同纲领》第13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就有关国家建设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使之成为国家政权以外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议”机关。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1952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

从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始,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凡是遇重大问题同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和讨论的惯例。《共同纲领》就是这一宝贵传统的制度成果。“召开政协和拟定纲领的过程,突出体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党派协商精神。”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是关系国家体制的根本问题,需要在作出决策前同各个阶层、团体和阶级进行平等的协商,以寻求社会共识基础。在新的国家政权建立初期,对于是否要制定宪法,当时社会各界的意见是不尽相同的。为了听取各界对制宪问题的意见,1953年1月11日毛泽东同18位民主党派负责人进行了座谈,1月12日周恩来召集了政协座谈会就制宪问题听取意见。1月13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了说明,指出“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毛泽东和周恩来的解释说明,消除了民族资产阶级和部分民主党派中的一些人士对制宪的误解,统一了在重大问题上的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名单充分吸纳了民主党派人士。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为毛泽东,委员有32名。毛泽东在说明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构成比例时解释说,大的民主党派如民革、民盟、民建各2位,其余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各1位。有学者称委员会为“豪华阵容”,委员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名副主席、政务院总理、6名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可以说包括了国家最高机关的几乎全部首脑。宪法起草委员会中,民主党派的委员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

宪法草案(初稿)是由中共中央组织起草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对此,全国政协决定组织宪法草案座谈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广泛讨论。1954年3月16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53次会议通过了《分组座谈宪法问题的名单》,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人士组成17个座谈小组,通过座谈的形式审议宪法草案(初稿),每组设2-4名召集人。讨论的主要程序是:由召集人召开小组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由小组召集人组成召集人联席会议,在秘书长主持下对各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汇总、分析,整理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报宪法起草委员会,并把讨论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决定。

从1954年3月25日开始,全国政协组织宪法草案座谈会,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多视角讨论研究。宪法草案座谈会的讨论是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论证的第一阶段。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分为一般性的意见和对条文的具体修改意见两部分。据统计,全国政协分组讨论共进行40多天,参加者500多人;开会260次,平均每组开会20多次。每组发言热烈、认真,提出的意见和疑问除重复者外达3900多条。根据各小组、各地方和各单位讨论草案的情况,宪法起草委员会编辑了共25本《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这些意见成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进一步讨论的重要基础,许多意见在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得到了回应和吸收。

于文豪:您刚才提到,宪法草案(初稿)是由中共中央负责起草的。现有的史料也充分表明了中共中央组织起草宪法草案时的民主过程,展现人民宪法的民主性。

韩大元:作为政协中的主要党派,为新生国家政权起草一部根本法的重任自然落在中国共产党的肩上。为了做好起草工作,毛泽东决定带领宪法草案起草小组到杭州专心开展工作,留在北京的中央领导同志则与之积极互动。1953年12月28日毛泽东到达杭州,前后工作了77个日夜。在杭州,毛泽东领导起草小组日夜工作,他本人直接参加起草工作,反复修改草案条文,对草案的每一章、每一节、每一条都亲自参加讨论。在北京,刘少奇召集在京中央委员对从杭州送来的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并把意见及时反馈到杭州。之后,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讨论一次,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这段时间,一共形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一读、二读、三读和四读稿。

1954年1月10日,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会议,制订宪法起草工作计划,并于1月15日给在京的刘少奇等中央政治局同志发电报,通报了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电报中,毛泽东还向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开列了抽暇阅读的主要参考文件。1月16日,刘少奇代表中央回复毛泽东,表示“此间同志同意主席所定宪法起草工作及讨论的计划,即将来电印发给在京各中委及候补中委,并要他们阅读所列参考文件。”上述工作计划包括了宪法起草工作的时间安排与进度、起草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起草工作所依据的基本参考资料。

起草小组从1月9日开始起草工作,用了不到40天的时间,于2月17日左右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初始版本,即“一读稿”。2月17日,毛泽东给刘少奇发电报,要求中央政治局讨论草案初稿。“一读稿”于2月18日送往北京后,起草小组继续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边读边改,形成“二读稿”。2月20日刘少奇主持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讨论草案初稿。2月24日毛泽东带领起草小组对“二读稿”又讨论了一次,提了不少修改意见,于2月25日修改出“三读稿”。起草小组在“三读稿”的说明中写道:“这个修正稿因较‘二读稿’已作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根据主席指示),故称‘三读稿’。除内容上的若干修正外,这次修正根据主席指示,特别把许多可以避免应当避免的文言字句改掉,力求通俗。”2月26日毛泽东致信刘少奇并中央书记处各同志:“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2月28日、3月1日刘少奇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三读稿”。起草小组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就“三读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每一条意见认真研究,3月9日形成“四读稿”。它为中央政治局进一步讨论修改提供了较成熟的草案,意味着历时3个月的宪法草案起草小组工作结束。

3月12日、13日和15日,刘少奇主持举行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四读稿”。这次讨论标志着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会议决定由胡乔木、董必武、彭真、邓小平等8人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同时,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3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

可以看出,宪法草案(初稿)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各界充分交流、互动与沟通的过程,体现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宪法起草科学与民主精神的高度重视,大家以平等、科学、严谨、高效的态度对待宪法起草工作,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完美。这一工作过程也体现出党内民主生活氛围,对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于文豪:“五四宪法”发挥着国家建构功能,需要考虑多方面的价值和逻辑规律。它被公认为是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其民主的制定过程决定了内容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然而,它却仅运行三年就被束之高阁。这一“不宣而废”的结果让人唏嘘,也值得我们深思。在您看来,我们应当反思些什么?

韩大元:这是一个多重因素导致的历史结果。作为后来者,我们不能以主观主义的态度来苛求历史,更不能歪曲编排历史事件,而是应当尊重事实,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和评价历史,承认历史的局限性,虚心反思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从社会环境看,“五四宪法”制定和实施初期,国家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当时对“五四宪法”的性质定位就是过渡宪法。尽管这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但客观上隐含着把宪法理解为手段或工具的观念。一旦对过渡时期的判断出现差池,必然影响宪法的效力和实施。同时,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面,当时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这一方面表现在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国家治理大多依靠政策而非宪法和法律,以至于出现了“二元化”的客观现象,其中政策治理发挥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自1957年“反右”斗争之后,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大行其道,随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彻底破坏了法制。还有一个因素是,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三者关系上,“五四宪法”文本尽管作了较融贯的规范架构,但对三者关系的统一性没有完整恰当的认识,简单强调国家与社会、公民个人在根本利益上的完全一致性,导致社会生活极度僵化,三者关系呈现强烈的一元化色彩。

从宪法文本来看,普遍的观点认为,“五四宪法”缺乏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规定与制度安排。在制宪初期曾有过这方面的讨论和担忧,但最终“天衣之缝”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是今天我们不断完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时一个需要吸取的教训。当然,宪法文本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一味苛责宪法本身存在不足是不够理性务实的。

二、“八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继承与发展

于文豪:尽管“五四宪法”的文本已成为历史,但其确立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和精神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传承。2016年12月4日在浙江杭州开馆的“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就是一个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指示强调:“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据我所知,您参与了建设“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的一些工作,包括捐出了部分珍藏的文献和研究成果,对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您也提供了一些学术支持。
韩大元:建立宪法历史与教育的专门场馆,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的具体象征。党和国家决定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成果。设立这个陈列馆,有助于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年轻人了解这部伟大宪法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特别是“五四宪法”背后生动的故事,了解制宪者们的“初心”,让宪法精神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众的自觉。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少数”,必须具有良好的宪法素养。同时,全社会也要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氛围。未来的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必将更加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形成全社会的宪法共识,更好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于文豪:尽管“五四宪法”真正得到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但它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作为人民立宪的成果,“五四宪法”可以说是“八二宪法”的重要制度起点。回顾“八二宪法”的起草通过过程可以知道,正是因为遵循了实事求是的思想,通过民主的方式凝聚智慧、形成共识,才有了这部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代表“总的说是满意的”的宪法文本。
大家都知道,“五四宪法”之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存在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需要。全面修宪需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这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准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统一的思想意识基础。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中提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篇讲话将修改宪法作为第一项重大改革,实际上提出了修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修宪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在修宪的同时,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提出了完善宪法、运用宪法、遵守宪法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事求是的民主科学精神指引下,“八二宪法”的文本拟定过程充分尊重了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最终选择以“五四宪法”作为宪法修改的基础。1982年11月26日,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八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说:“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一九四九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八二宪法”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并吸取了国际的合理经验,是“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普遍认为,在宪法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具体规范的安排上,“八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借鉴“五四宪法”。在您看来,“八二宪法”在哪些方面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
韩大元:“八二宪法”是全社会呼吁人性的一种制度性的回应与价值的诉求。“八二宪法”受到“五四宪法”的深远影响,首先就是理念和精神层面的。我们前面谈过,“五四宪法”是一部民主宪法,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精神。“八二宪法”对此有着充分的继承和发展,扩大了民众参与宪法修改的方式和范围,使现行宪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五四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在“八二宪法”中得到恢复,并根据国家生活的变化获得新的内涵。从1954年至今,新中国的宪法治理一直建立在“五四宪法”奠定的精神基础之上,尽管其中出现过挫折,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并没有消失,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影响着今日的中国法治实践。
在一些重要制度和具体内容方面,“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统一的基础。“五四宪法”颁行前后,我国正处于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这是一个革故鼎新的过程,国家制度也在摸索和变革之中。正是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才正式、完整地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基本制度,建构了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实现了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化,并为新宪法秩序的形成提供了统一依据。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五四宪法”是确立这一最重要的国家制度的重要载体。
“五四宪法”时期奠定的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所奠基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所形成的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央和地方关系,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成为“八二宪法”的规范基础,进而成为当前宪法实施中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制度起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仍有紧密关联性。比如,在国家机构方面,“八二宪法”继承“五四宪法”所设定的国家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重设检察院并更好理顺司法体制;在经济制度方面,“八二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丰富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文化制度方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社会制度方面,重视发展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关爱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在个人与国家关系方面,“八二宪法”充分吸收了“五四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理念,努力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据统计,“八二宪法”最初颁布的138条中,借鉴“五四宪法”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条,占87.6%。
此外,在文本结构形式上,“八二宪法”沿用了“五四宪法”的“序言”外加“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四章内容的结构体例,但将第二章与第三章的顺序调整,更好理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可以说,“五四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法治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发展模式,而作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八二宪法”的修改与实施深刻蕴含了“五四宪法”的贡献,包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蕴含着当年制宪者们的智慧。
于文豪:有一种观点是,如果说“五四宪法”是一部“过渡宪法”,那么“八二宪法”可以称为“改革宪法”。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部宪法都有大量的经济社会方面的条款。您对此怎么看?
韩大元: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宪法规定经济社会政策条款,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同时这一做法在世界范围内也逐渐得到认同和借鉴。学界通常都会提到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这个例子。其实,1918年苏俄宪法对“魏玛宪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魏玛宪法”除了规定了传统的自由权、平等权的基本权利,还较早在宪法文本中写入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特别是“补充了大量的关于社会基本权的规定,并且将经济自由权规定在社会正义基本原则之下”。社会主义宪法对经济社会问题的规定,一是体现为国家政策,从而发挥国家目标的功能,二是体现为基本权利,从而发挥积极受益权的功能。
由于宪法理念与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之间的复杂关系,宪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都规定了大量的经济社会条款,而且“八二宪法”显著承接了“五四宪法”的文本形态,当然具体内容根据发展阶段与目标作出必要调整。“五四宪法”的制定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具有高度关联。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的一段话,充分体现了“五四宪法”的历史功能:“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正义性,是“五四宪法”的价值选择。“五四宪法”序言的第二个自然段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以宪法的形式确认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客观基础与具体标准。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一规定决定了“五四宪法”作为过渡时期宪法的性质。通过序言的这一规定,过渡时期总路线从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界定了“五四宪法”的功能与方位,其“过渡性质”获得了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同时,“五四宪法”总纲从第5条开始,用12个条文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与政策。这些规定是以中国当时的社会情况为根据的。“五四宪法”实施初期,经济发展趋势是比较好的,特别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后,社会发展呈现均衡发展的良好势头。
“过渡宪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民众的认同和遵守,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来获得更广泛的民众基础,赢得民众的理解和信任。发展经济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前提。这一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直接影响了我国此后的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这种影响是两个层面的。一是在物质基础上,“五四宪法”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积累。尽管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明显的经济倒退等问题,但由于当初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得以迅速恢复,社会重新充满活力。二是在制度基础上,宪法规定经济社会政策与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内容,把经济社会政策宪法化,通过宪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我国宪法治理的重要方面和经验。
“八二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改革宪法”,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对经济社会改革成果的确认,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理念和制度。“八二宪法”至今的五次修改,有相当一部分条款是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比如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等,充分体现出宪法文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

三、宪法变迁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

于文豪:您提到宪法文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在学术界,这个问题就经常受到讨论和议论,可以说是宪法实践和宪法学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了。宪法变迁常常与宪法修改联系在一起,如果宪法文本不能容纳社会现实的调整需要,那么就会引起宪法修改。耶利内克在《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论》中是这样界定的:“宪法变迁系指另一种修改,即宪法文本形式上保持不变,而是通过某些非以修改宪法为目的或者无意识的事实行为而对宪法所作的修改。” 耶利内克也描述过引起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的原因和情形,他说:“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承认,根本法和其他法律同样不可避免地要被卷入历史事件的洪流之中。”在他看来,宪法变迁是“为了治愈社会缺陷”而必然发生的事实。这一说法看起来是有一定的描述力和解释力的。

中国的立宪和行宪进程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规范体现,是规范与现实的结构性互动和映射,而宪法的修改与变迁都是对时代的回应和指引。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宪法变迁,而“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明确反映了当时的国家意志,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紧密相关。宪法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互相促进,避免冲突。对于二者的关系,借用一个当前比较时髦的词,不能相互“内卷”。您之前在一些演讲和论文中多次提到如何对待中国宪法文本的问题,认为“首先要尊重文本,并从文本出发思考、解释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对于宪法权威不足的问题,社会上和学术界曾经有对宪法文本不甚重视的观点,甚至认为改革可以突破成文规则包括宪法规则。这种看法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却与法治精神不能契合。现在我们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明确了宪法规则的首位性和实际拘束力,要求处理好宪法活力与宪法秩序、文本变迁与价值稳定的关系。那么您认为,“八二宪法”实施40年来,是否在宪法的社会适应性方面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传统或者路径?

韩大元:宪法变迁是一种客观现象,同时也是一种规范现象,需要在学术的话语体系内予以恰当地安置。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必然要对现实之问作出回应。是无视现实、管控现实、顺从现实还是调节现实,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宪法观和宪法制度体系。基于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宪法应当与现实保持适度的距离,包括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这不是说宪法不能“接地气”,而是处理现实问题的方式和效果有它自身的特点。有学者作出这样的阐述:“作为国家的法律基本秩序,宪法是政治体系必须遵循的各种规范的总纲,而不是对政治体系的描述。宪法并不勾画社会现实,而是向社会现实提出要求。宪法与社会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只有这样,才可能针对政治发挥其作为行为标准和判断标准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宪法需要具有适度的保守性。这种保守绝不是因循守旧或者默守陈规,更不是故步自封或者拒绝进步,而是说宪法应当保持价值上的清醒和规则上的稳定。所以通常我们会看到,宪法文本与现实发展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正是这种适度的保守性、一定的滞后性,蕴含着相对稳健的理性精神,更好的维续着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和共识。可以说,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对以宪法规范为基础所确立的法治体系的服从,是建立宪法权威的首要姿态和首要步骤。

我一贯强调宪法文本的重要性,强调宪法文本应当稳定、连贯和融贯,反对“宪法文本虚无主义”。前面我们谈过,宪法是价值、文本、文化与实践的统一体,文本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把人类共有的价值共识写入宪法规范的过程。能够进入规范的价值一定应当是社会共识,因此价值进入规范的过程不能轻易发动,必须具有充分的社会共同体的共识基础。所以说,“社会权力必须经过遵循特定规则的过程才能转换为法律或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而且这些规则的制定还必须能够确保过程的结果为公众所接受。” 而一旦价值成为规范上的共识,就要很好的守护这些来之不易的共识,实际上就是守护宪法自身。因此,尽管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现实变化的速度、力度、深度都很突出,但宪法文本应当与现实保持适度张力,在张力关系的调和中取得整体的平衡和长期的稳定。

从客观的视角看,“八二宪法”实施至今,对文本与现实关系的处理是比较好的,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主要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实现张力调和。“八二宪法”以来的宪法变迁实践,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执政党对宪法变迁的影响。自“五四宪法”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都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保证。2018年修宪在宪法第一章总纲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之成为国家根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变迁中的党的领导,需要从党的领导条款的规范内涵、党的领导制度的运行机制、社会共识如何进入党的决策程序等方面展开。执政党活动的根本依据是宪法。“依宪执政”决定着社会价值观的统一和执政基础的稳定,要认真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把宪法精神充分体现在执政活动之中。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对宪法变迁的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是立体的、全领域、全方位的法治,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全面依法治国尤其需要解决“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和“徒法不足以自行”问题,也就说要解决法律规范体系自身的正当合理问题及其有效实施问题。这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宪法规范的正当性、宪法规范的实际拘束力等方面有所作为。同时也要注意,法治不是万能的,不是自动的,法治是在社会网络中存在和实现的。

第三,“改革宪法”的现实表现。“八二宪法”实施之初,对“改革”的理解更多集中在经济领域并延伸至社会以及文化领域。但改革不仅仅是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改革宪法”提出了新的命题资源。同时,“改革开放”作为一个词组,其实是由两个不同指向的词语构成的,“改革”与“开放”的现实表现是不同的,二者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四,宪法实施的制度性发展。如果说前三个问题更多关注的是宪法之外,那么这个问题更多聚焦于宪法话语体系内部。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等宪法教育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主体的宪法知识和意识都有很大提高,在此基础上如何推进更具实效性的宪法实施制度,就成为宪法变迁的现实之问了。

于文豪:思想家有言:“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以致对身边的变化都不是那么在意。但是冷静、严肃的审视当今时代,我们的确面临着一些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样的大变局不是一时一事、一域一国之变,是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国际环境日趋错综复杂。”我们可以很明显的感受到,许多事物的底层逻辑正在改变,特别是经济格局、科技发展格局和国际竞争格局都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质变。当今时代,各种事物之间的关联性空前加强,事物组成的各种系统在分化的同时又在相互整合,系统之间的差异在扩大的同时又在相互借鉴。系统变得更加复杂,而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系统的复杂性和安全性难以同时提高,甚至可以说系统越复杂,其安全性越低。从中国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我国14亿人口要整体迈入现代化社会,其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的总和,将彻底改写现代化的世界版图,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有深远影响的大事。”可以说,建设全面、整体、立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带来世界性的治理格局变化。您曾经提出:“从宪法学视角看,百年大变局就是指,自1918年以来构建的世界宪法秩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即百年大变局是以宪法为基础构建的,宪法为百年来的人类文明秩序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在人类共同体的生活中,如何妥善地平衡宪法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张力,构成了百年来宪法学关注的重要命题。”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各国宪法面临的挑战可谓是结构性的,这一历史进程中的宪法变迁必然会呈现许多新的问题,而我们对法治、权利、尊严、正义、公平等问题的看法可能也会发生改变。

韩大元:是的。事物必然会有发展变化,这是一个唯物论的基本判断。变化是以既有的存在为基础的,即便“突变”也有一个长期演进的过程。因此,尽管我们无法预料宪法变迁面临的全部挑战,但是可以根据现实、传统和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来预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宪法治理作为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实现的最先进的治理方式,应当保持它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我想提出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作为思考人类社会宪法变迁问题时的现实背景。

第一,风险预防。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系统阐述的“风险社会”概念早已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他认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这个概念给我们的一大启示是,“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甚至说现代社会就是风险社会,未知的风险将会长期伴随我们的生活,将会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扩散性,而现代社会中的风险日益显现出重大性、系统性、突发性的特征。在系统演变得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发生“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的可能性都较以往大大增加了。在观察系统分化和独立的时候,要注意到其发生风险的可能,特别是要注意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因为它带来的危害是连带的、倍增的乃至根本性的。风险预防的成本是综合和高昂的。从宪法学上说,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需要强调“风险正义”。除了公共性的风险预防措施外,需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风险预防上的公平主义,注重保护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免于被风险及其次生灾害所无端伤害,免于使其成为国家风险预防的代价乃至工具。二是风险预防上的分配正义,通过保障个人接受较好的教育、尊重并保护个人正当利益等路径,尽量缩小群体间的认识差异,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宪法是立国之基,必须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个体权益。我国宪法非常重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我国宪法上具有国家目标的地位。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在分配环节上做到更加公正、平等,维持好社会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并通过对社会流动性的保护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平与效率的指向是不同的,二者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国家在汲取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时候,要维持基本的公平性,做到合理分类、适度、妥当。我们也要注意社会分层问题。群体的固化与零散化是同时存在的。固化带来流动性缺失,引发社会矛盾。零散化带来价值观的破碎,不利于国家统合。

第三,功利与美德的关系。功利主义强调实用价值,这是需要正视的,不能把“功利”庸俗化。国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同时避免权利主张的极端化和绝对化。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理,其内涵仍然值得好好挖掘。我国宪法蕴含了美德宪法观,讲究道德伦理,讲究权责一致、利益衡量,这也是中华法治文化的传统价值。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绝不能狭隘地将“权益”异化为金钱物质收益,还要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强调权利的情感价值。

第四,智能数字科技。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智能数字科技时代。智能数字科技对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迥异于过去,对传统生活方式的控制与融合力度大大强化。科技是把双刃剑,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它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乃至具有重塑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的效果。因此,作为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学,面对数字化“诱惑”,应进行更深层的思考,不宜在数字化“热潮”迷失追求人文价值的初心。无论科技发展如何发达,人是技术的主人,而不是技术的奴隶,尤其,在人文科学研究领域,应当突出以人本,坚持人的尊严保障为价值前提。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共产主义的描述,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类的价值世界是数字化替代不了的,恰恰是数字化的前提。但从客观来看,宪法的实践和研究还没有完全处理好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盲目跟随“科技”的工具主义思维是值得警惕的。

第五,文明碰撞与国家凝聚。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价值和利益诉求非常多元。我们既要重视价值的开放性,也要处理基于价值开放带来的文明碰撞问题。基于价值的共同体与基于其他因素的共同体将同时存在和发展,共同体的类型更加多样,利益诉求的交织与碰撞将会更加频繁,甚至会影响共同体的结构。统一国家如何更好凝聚共识、维持稳定、促进发展,是宪法需要充分关注和回应的。我们必须强调并遵循宪法的价值观,重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制度,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宪法的价值观与国家的价值观是交互影响的,需要广泛的凝聚民众共识。对此,有一些方向性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炼制度规则,如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经济政策的平等、稳定和稳健,公共事务的公开和参与,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适当和权责协调,以及集体生活的责任理性。

于文豪:的确,当今时代的宪法生活,和一百年前的宪法秩序有了巨变,也有传承至今的元素。我们需要注意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变化,需要注意国家和社会赖以存续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基础的变化。我想,宪法无论怎么变迁,都离不开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既是宪法变迁的动力,也是宪法变迁的表现、对象和边界。在您看来,我国的宪法发展需要做哪些制度努力?

韩大元:宪法发展具有历史连续性,因此至少要从“五四宪法”的历史脉络看待我国的法治建设。当前,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已经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面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任务,我们既要总结“五四宪法”的成功经验,也要吸取深刻教训,更加重视宪法的功能,更加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不提替代的作用,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寻求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宪法实施方面,我们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不断宪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合宪性审查的组织和机制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宪法教育的制度化等,但离人民对美好宪法生活的期待相比,宪法实施机制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必须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维护国家的核心价值和核心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从“五四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挫折来看,我们要更加注重弥补宪法的“天衣之缝”,全面实施宪法,更加有效地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宪法实施中的基本问题,如要完善和发展宪法解释机制,这突出体现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方面;如何实质性的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由谁来判断违宪,依据什么标准判断违宪,违宪的责任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制度上还有待进一步作答。我们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重要的理论和制度成果,今后还要作出更多探索;提高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营造更加尊重宪法的文化;推动宪法的生活化,使宪法贴近民众生活,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

四、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于文豪:您前面讲到,党的领导是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实施具有自身基础和特点,形成了中国特色宪法实施模式和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性质、地位、权威、实施、宣传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

新时代十年间,我国宪法实施和相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标志性成就,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如果我们做一个回顾的话,是不是至少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也就是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积累的重要经验。二是2018年3月“八二宪法”第五次修改。此次通过了21条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宪法指导思想,丰富完善国家目标和发展方向,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正文,作出许多重大体制机制安排。三是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做出部署。全国人大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以“良法”促进“善治”。四是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人大制度建设。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第一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2021年3月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五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2018年修宪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专节写入宪法文本。随后,依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之成为监察基本法。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六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七是通过修宪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八是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九是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在2018年写入宪法。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2017年制定国歌法,2020年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十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2015年8月29日、201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实施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八次和第九次特赦。

韩大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宪法实施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值得认真总结的。你列举的这些成就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我们要充分尊重宪法文本,认真维护制度建设成果,不断增强宪法的现实效力,加强宪法实施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切实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继续努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中国宪法发展史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执政党确立了正确的政治路线,尊重宪法,那么宪法的实施就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什么时候执政党脱离了正确的政治路线,不重视宪法权威,其结果必然导致宪法与现实的冲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最高政治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宪法的指引和保障功能。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更加充分地激发宪法制度活力。宪法是国家共识的价值体现、制度体现和规则体现,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国家发展要以宪法为基础,将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体现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要维护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通过宪法实施保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要积极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中国宪法文本为依托,以中国人民的宪法实践为来源,建构贴近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的核心范畴、范式和概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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