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仁政:“存留养亲”在清代的规范构造与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王进文

犯罪存留养亲简称存留养亲或留养,指的是中国古代被判处死刑或流刑、徒刑的罪犯,在其祖父母或父母老疾而没有成年子孙侍养时,由官府按照相关条件奏请,经皇帝裁可,暂时推迟刑罚或根据不同情形执行新的刑罚的制度。作为法律儒家化的载体,存留养亲自北魏时入律,至唐代始定型完善。宋元承袭唐律,至明代完成了最终形态。清承明律,集历代经验之大成,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与司法适用上,清代的存留养亲均达到了最为形式多样、周至完备和成效显著的状态。

一、存留养亲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具有深厚的历史意蕴 

中国传统法律以血缘集团为其本位,以伦理为其特质,存留养亲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确立以礼入刑的模式后,虽然实务操作并不多见,但留养制度从未被删减。

中国传统法制通过情、理、法一体的司法运作,建立起一套具有伦理特色的法制系统,它具有某种政治特殊性,在非常状态下,能变成君主的统治利器。以存留养亲为表达的恩赦就是对这种约束的缓解与松绑,被誉为君主的“法外之仁”,使统治者以恩赦的方式塑造了自身的儒家圣王形象。

二、清代存留养亲之立法集历代经验之大成,具有规范构造的严谨性 

清代是传统中国法律运作的最后一个王朝,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司法程序审级愈显严格,存留养亲在清代成为一项普遍应用的制度,每年秋审时须在情实、缓决、可矜之外另造留养一册,以供专察审核,律例配合务求周详,为审判实践中的频繁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存留养亲考虑到服制论罪的复杂性及现实统治合法性的需要,细化了留养的适用条件,新增了孀妇独子、兄弟共犯、留养承祀等内容,相关条例亦随之增减,存留养亲获得了最为适宜的发展土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现象。清代统治者对留养案件控制非常严格,律例采取严格规定各种罪名的唯一法定刑度的绝对刑立法模式。由于不断地创新,罪名形成了复杂的多层结构,导致“以律为本,以例为用”的运作和援引比附的盛行,例常常优先于律被适用于审判之中,留养条例对律文作最大程度的扩充与最细致的补充,使存留养亲能有效达到教化目的。通过存留养亲条例,地方官员在实际断案时有所依据,中央司法机构也会依据律例通过驳案的方式进行矫正。律例配合务求周详,尽可能地降低实际操作过程中暧昧混淆之处,为审判实践中的频繁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存留养亲旨在追求允协之治,蔚为盛世仁政的体现

中国刑事司法的整体可以总结为国家皇帝忠实地代天惩戒行恶之人,为受害者申冤,使人们远离犯罪。其执行理念是“情罪相符,归于平允”,即“情法之平”。“情”指的是每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形或恶性程度,“法”则是被处以的刑罚。每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形或恶性程度都必须准确地和其刑罚轻重相对应。存留养亲是典型的恩准之法,同时是情理法运用的代表,以孝亲之情为前提,在符合天理公义的原则之下,构成独特的法文化。

留养制度在清代得到全面的发展,为历代之最,例律并行与援引比附的司法风尚,被身为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宣示礼教治国以达成稳定统治的动机所驱动。通过掌控存留养亲的最终裁决权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和塑造儒家圣王形象。

四、清代存留养亲寓允协于防弊,具有丰富的实践色彩

就性质而言,留养限制的放宽并不足以保障“法外之仁”的良性运作与“孝治天下”初衷的有效实现。为了使存留养亲这一“法外之仁”不至于冲击与破坏国家正常法律秩序,地方官员依据律例,结合成案,在情理的考虑下提出声请;以刑部为首的中央法司依据律例对地方判决结果与声请诉求进行审核,对逾越制度精神的案件予以否决、程序内容不清的案件要求再查、符合要求的案件做出判决;皇帝除了允准刑部决策,也偶有以特例方式矜悯恩赦,显示出其对最高司法权力的掌控。地方官员、以刑部为首的中央法司和皇帝三者的情、理、法博弈,展现出清代司法的动态面貌。

五、存留养亲对当下具有深刻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存留养亲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法文化与法理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之上尚有礼,是故法不外乎人情。以恩赦的方式推广孝道,通过昭示皇恩仁德,塑造理想的儒家圣王形象,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和收拢世道人心的目的。存留养亲所表彰的“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运思方式与实践架构深蕴于中国的历史本体之中,体现为世道人心中深切的历史感和庄敬伦理。犯罪存留养亲不仅是作为一个法律条目被执行,更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方式传递、维持法律精神的载体。天理、国法、人情的高度融合对罪、情允协的追求,具有不可忽视的精神意蕴,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存留养亲作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载体,绵延存在1400余年,以孝道为精神,以家族主义为中心,弥补了法律与人情冲突时可能造成的矜缓孤老的缺失,使儒家思想得以通过法律展现,将儒家道德与社会秩序结为一体,达到礼刑合一。从大清律例的制度规范构造与《刑案汇览》所收录的四种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与把握条文规范在现实层面的运用情形,揭示在追求“允协”之治的司法过程中地方官员、刑部与皇帝的权力博弈与互动,以及成案与律例之间的关联,发掘存留养亲的精神意蕴,进而探究其在现代法治取向下的适用可能性,加快推动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作者:王进文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