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部门法法典化研究——以破产法为线索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蔚泽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和实施,学界关于编纂商法典的呼声不断出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成功编纂是以市民社会长期发展、契约精神长期培育、学术研究长期积累为前提和基本条件的。相较于民法典编纂的基础条件,笔者以为商法典编纂的条件尚不成熟,不宜操之过急。

当前,在商法法典化的呼声中,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绝对的民商分立,即制定独立的商法典。私法由民法和商法共同构成,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虽然这是私法二元论的共时性主张,但是部分学者主张绝对的民商分立,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另一种是缓和的民商分立,即制定《商法(事)通(总)则》。部分学者认为,形式意义上或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并不是彻底的合一,就实质意义而言,各国都不存在绝对的民商合一,仍然是分立的或以分立为主的。出于对“《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立法现状的接受,这部分学者不再强求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转向寻求制定《商法(事)通(总)则》,以达成“《民法典》+《商法(事)通(总)则》+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对照民法典编纂的实践,我国商法法典化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方面,制定统一商法典还需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和更为充分的理论研究予以支撑。立法活动是严肃的、有计划的、高成本的,我国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要改变这种沿袭已久的立法传统需要有充足的立法理由。自民国时期至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均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乔晓阳便将商法称为“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传统民法基础上为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民法部门。”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说明就开宗明义地宣称:“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说明再一次强调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的立场。在理论界和实务届早已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出台仍然历时良久,学界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学术准备。反观商法典,其制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届进一步凝聚共识,需要更为充分的理论研究予以支撑。

另一方面,制定《商法(事)通(总)则》的必要性不足。制定《商法(事)通(总)则》建议的是学术妥协的产物。笔者认为,当前的“《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现状已足以应对民商事活动所需,并没有出现某一方面尤其是商事法律共通的、总则性的法律供给缺失。制定《商法(事)通(总)则》的想法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以罗马法为基础,有相对确定的历史借鉴与传承依据。我国《民法典》虽然借鉴《德国民法典》或《法国民法典》,但也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这一独特的体系逻辑。而商法是社会现实需求的产物,是法律应解决社会问题的自然结果,它所面对的是日新月异、时刻变化的商业世界。因此商法不必为了追求所谓的体系性、完备性、科学性而去刻意模仿《民法典》,也不必模仿《民法典》总则编和总分结构,执着于追求《商法(事)通(总)则》。

如果说法典化是历史潮流,那么在商法法典化的道路上,当下可以做哪些探索和尝试呢?笔者以为,如果现行的商事单行法体系仍希望进行法典化,那么制定实用主义而非教条主义的汇编型法典才是务实的选择。法典化的模式不仅体系型一种,还包括汇编型法典。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也在不断打破体系型法典的规范整合,现代意义上完整融贯的法典作为一种规范存在的形式,只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的选择。在体系型法典编纂的条件已成过去式时,如果我们不愿意放弃法典,那就最好选择汇编型法典。而从全球的视角看,汇编型法典也在占据上风。汇编型商法典体例的科学性,在于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用性为目标。我国现行商事部门法存在的问题是,商事主体的入口端较为完善,但终止端的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问题较多,市场退出渠道有待完善。未来可以考虑以商事主体入口端的设立到终止端的消灭为“骨”,中间加入商事行为为“肉”,由此组成一个融贯的汇编型商法典。

作者:蔚泽洋 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作者主持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商事部门法法典化研究——以破产法为线索”(项目编号:CLS(2022)C37)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