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的功能主义民法学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申晨

一、功能主义民法学是与形式主义民法学形成对照的民法学研究方法

我国民法学早期发展一直秉持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即以形式逻辑的推导为规范构建的主要方法。功能主义民法学与形式主义民法学的区别在于:在价值判断上,前者立足于对规范社会功能效果的量化考察;后者立足于规范内容是否能被涵摄至先验价值前提。在思维方法上,前者采用分析综合法,先将社会事实还原为基础要素,再进行综合计算;后者采用的是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形式主义民法学指导下的立法,具有法的安定性和传承性优势;功能主义民法学指导下的立法,更有利于实现规范的与时俱进和个案的公平正义。“功能主义”的称谓发源于社会学理论中的“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和比较法研究中形成的“功能性”(Funktionalität)原则这一基本方法,该概念具有汉语语境中的前见基础,也已经被我国法学界广泛使用。功能主义民法学的内涵、特征可在与形式主义民法学的对照中得以概括。

二、从形式主义到功能主义的民法学范式转换具有历史必然性

“范式(paradigms)理论”指学术发展过程中具有全面性和历史性的研究模式变革。在民事法律规范形成早期,知识分子寻求通过对一种特殊认知程序的构建,形成智力权威,从而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提供更稳定的背书。而智力权威的形成,需要其观点具有确定性、共识性和提炼性。因此,形式主义民法学此时往往更有竞争力。但由于形式主义民法学的逻辑封闭性,随着其达到逻辑边界,功能主义民法学逐渐萌芽,并展开对形式主义民法学的批判。功能主义民法学的特点,在于其以“目的”或“利益”等开放性逻辑前提,代替了形式主义民法学中以先验理念形式存在的封闭性逻辑前提。其既获得了一定的学术公信力,延续了法学研究的智力权威;又避免了陷入完全的相对主义和经验主义,保留了法学研究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是形式主义民法学的发展巅峰,其编纂过程也助推了功能主义民法学的发展。在“后法典”时代,功能主义民法学的发展需求更为强烈。

三、我国的功能主义民法学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路径和话语体系

功能主义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与世界潮流的时间节点和发展规律基本一致,均是经由从简单到复杂、从辅助到独立,并不断扩大其运用领域和所占据的学术资源的过程。只是基于后发优势,这一过程被浓缩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目前功能主义在我国民法学中,采用的是多元化、复杂程度不同的发展进路,主要被用于辅助传统法释义学方法,解决本土化、时代性法律规范的构建问题,以及疑难案件的法律漏洞填补。我国民法学具有混合继受特征,功能主义民法学呈现出多条齐头并进的发展线索。具体包括:以客观目的解释、法政策学、法功能论为代表的一阶功能主义;以利益衡量、比例原则为代表的二阶功能主义;以法经济学、动态系统论为代表的三阶功能主义。在话语表达上,我国民法学者习惯持治理视角,关注民法规范的社会效果,广泛运用“利益衡量”“社会效果考量”“合比例”“成本收益”等表述,区别于形式主义民法学下的“潘德克顿”话语体系。

四、功能主义民法学已经并将继续在特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编纂中,功能主义民法学已经实质性地对部分法域产生深刻影响。第一,在已有立法发生形式主义解释冲突时,进一步明确立法主旨,使规范内容在《民法典》中得以整合。第二,在经典法典体系之外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法域,如土地法、家事法等,为立法提供正当性基础。第三,对网络领域出现的新型社会事实,为后续立法预留了发展空间。第四,对非典型担保等“反身性”利用原规范主旨的行为,使其在规范层面获得效力统一。在“后民法典”时代,围绕法典规范的细化和隐性空白的填充,仍是我国民法学的重要任务。功能主义将使得民法学研究思维由“定性”思维转向“分析”和“衡量”思维。同时,在论证方法上,借由比较法规范的孤例、权威式论证方法将逐渐被淘汰,以数学计算作为底层逻辑的量化论证方法将被更广泛运用。传统法教义学的内涵将由于功能主义的引入而扩充。基于我国实用主义语境和社会治理视角形成的本土民法学话语体系将逐渐形成。

五、对功能主义民法学的研究有利于法典编纂经验的总结

第一,如何正确应对法典化过程中比较法的影响。我国《民法典》有继受法特征。通过对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民法学各自优劣的比较可以发现,在法典化过程中,如果机械地遵从比较法经验,则会陷入形式主义民法学的固有弊端;功能主义民法学同样尊重比较法经验,但其参照前提是本土法与比较法具有类似的社会功能目标。 

第二,如何看待法教义学与法典化的关系。传统法教义学以规范文本这一先验前提为中心,具有典型的形式主义民法学特征,德国法典化运动中产生的概念法学,即是其典型反映。但在“后民法典”时代,对概念法学的解构丰富和发展了法教义学,使其同样具备了功能主义的特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解释受益于经功能主义改造后的法教义学。 

第三,如何看待《民法典》编纂中出现的量化型研究方法。近年来,以法经济学为代表,通过函数建模、数学计算方法展开规范评价的研究方法饱受关注,对《民法典》的编纂和解释也产生了相应影响。量化型研究反映为一种较为高阶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其内在逻辑仍是关注规范的社会功能效果,具有说服力强的优势,但存在应用成本高的缺陷。 

第四,如何在法典化基础之上,构建本土化的法学话语体系。我国功能主义民法学的萌芽与发展,不仅体现了民法学的客观历史规律,也反映了我国学界的话语表达特征,即重视法律的实用工具属性,并倾向于持社会治理视角观察法律现象。学者使用的“社会效果”“衡量”“成本”等表述所形成的话语体系,已开始冲击源于比较法的“潘德克顿”话语体系,且该功能主义话语体系区别于德国的评价法学和美国的法经济学。应当借助法典化这一历史契机,通过本土化话语体系的构建,推动我国自身的法治建设,以及对外建立学术乃至制度话语权。

作者:申晨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法典编纂中的功能主义民法学”(课题编号CLS(2022)C3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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