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经验研究——以不确定法律概念为中心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张弓长

法典是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政治意志对于社会变迁的影响的最明白的方式”。透过总结提炼民法典编纂中的成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其他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例如环境法典、行政法典等法典的编纂研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最基础的要素,是审视法典编纂的重要维度,其既可以作为基本要素发挥价值指引功能,又能通过具体化反过来推动法典的适用和完善。法典编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体系性、前瞻性、实用性,法典功能的实现必须借助实用性得以体现,即法律究竟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又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将其所提炼的抽象法律内容,适用到具体的疑难案件当中,最终指引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

一、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法典编纂规范简洁

任何法典的编纂都离不开对法律概念的精准运用,通过在法律规范中合理配置法律概念,进而形成条款、篇章体系,实现对社会实践的理论抽象,回应经济社会变迁,嵌套相应的社会价值理念。法律规范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源自无法被精确提炼的社会生活实践。就此而言,任何部门法的法典化都离不开不确定法律概念。

法典编纂水准的直观表现就是法条表述。法律以文字为载体,由于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 三曰弹力性,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言之”。法律是由语言所构成的,但是法律并不是使用如数学或符号逻辑般的、可明确推理演算的语言。因此,法律的专业语言并非自然科学语言,那就无法摆脱语言的特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倘若立法者将所欲规范的生活类型逐一明晰并列入法律规范中,显然规范将会变得过于冗余繁杂,而透过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有效应对。

二、借助不确定法律概念克服法典化刚性、保留弹性空间

立法者有意选择不确定法律概念以保持向生活事实的开放。法律理念必须向着生活事实开放,它必须实质化、具体化、实证化。立法者无法绝对地在一个规范中预设到所有可能想象到的生活事实,而不确定性概念能够对弹性、演变的生活事实予以规范,不至于挂一漏万或不能与时俱进。社会变迁会导致个别社会事实不断涌现,甚至可能会演变为广泛社会事实,法典对该个别事实的关照表明立法者的宏观洞见和精致思维。

经由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互动的过程也正是法律规范保持活力之所在,而经济社会背景不断演变,社会政策更新迅速,维系社会生活和法律规范密切联系的正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待决案件和法律规范之间存有张力时,不确定法律概念就需要登场,如此不确定法律概念便会被反复具体化,增加了规范适用的弹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中的弹性空间,可以为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提供缓冲,并且还能够确保法典体系之稳定。法典编纂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巩固既有的秩序理念与利益状态时,还体认变迁作为一种社会发展常态,并透过开放的法律内涵,来引导甚至要求法典的适用者不断顺应改变,体现立法者勾勒和描述未来的水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运用代表了立法者对社会生活中的“神经末梢”的关照程度。

三、经由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差序配置粘合法典体系

法典编纂可以借助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不同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联动,进而实现法典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体系化。“体系化的要义乃是梳理法条等元素之间的意义脉络。”体系化当然是法典编纂是否成熟的重要检验标准,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为法典的基本元素,可以将法典内部的规范进行联结,“法律规范不仅相互补充、支撑,毋宁自始就交结在一起”。

法典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差序配置粘合法典体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典中的配置层次决定了法典的体系化形式,体现了法典的体例结构。不确定法律概念配置的差序层次缘于其功能差别,第一层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指引或宣示型概念)和第二层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经验生活型概念)之间存在着价值上的统领和被统领的关系,第一层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更是承担着社会道德观念经由法典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进而实现德治和法治的联动统一。

四、凭借不确定法律概念引入公/私法治理工具

不确定法律概念也为法典引入其他公法、私法中的管制或治理领域工具提供通道。以“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为例,为国家社会政策等因素进入私法,进行管制提供了便利。我国的所有权体系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个层级,国家可以通过对私人利益的征收,从而确保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反过来,不确定法律概念也为私法要素进入公法,成为治理工具提供了途径。在“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中,《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利益征收的相关规定为征收制度提供了私权基础权利分割上的正当性。

除了《民法典》对管制工具的借用,就行政法典而言,“行政法法典化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行政法及其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多元性和多变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决断、立法基础、制度探索、理论准备、域外借鉴、民法典启示等。”其本身需要借助合同这一私法自治工具,通过行政合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环境法典而言,其需要借助私法中的侵权这一工具,还需要借助公法中的行政处罚这一工具,完善环境法典中的责任体系的建构。

五、依靠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反哺法典

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法典的反哺更多的是通过其在个案的适用中完成。这就意味着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法典的反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审查等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进而在个案的积累形成有效的案例群之后,再经由类型化,提取这一类型中具备一般适用意义的规则,最终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完成对法典的完善和修正。

无论是行政法典抑或环境法典,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通常由具体的行政机关来进行,而救济手段中的行政诉讼程序通过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来反哺行政法典或环境法典。经由行政执法形成案例群,但是案例群方法并非具体化的终点,案例群将会继续演进为类型,并且持续的发展成为替代性的构成要件特征,进而成为法典中规范条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作者:张弓长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讲师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经验研究——以不确定法律概念为中心”(课题编号CLS(2022)C3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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