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能力视域下地方立法能力现代化建设策略研究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张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 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相较于以往的报告,本次报告特别增加“纂”的表述,即对法典编纂之立法行为的统筹。当前,《民法典》编纂之成功为《刑法典》《行政法典》《环境法典》等其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可供复制的经验。在此过程中,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典编纂能力能够有效助力法典质量的提升。具体来说,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提升法律规范体系融合能力以及加强抽象规则的表达能力,以此助力后续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立废改释立法工作一致的是,编纂工作也置于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中。党的领导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对编纂工作做出总体部署,着力推动编纂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民法典》得以顺利实施。因而,其它法典编纂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在编纂过程中及时就工作进展以及疑难问题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以确保将来的法典编纂工作顺利完成。

其次,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当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对立法民主原则的深度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法典编纂全过程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就是要求人民能够深度参与到编纂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中并从不同立场对法典编纂提出建议,以法典编纂工作汇聚民意,充分践行民主原则。立法前调研以及立法后的法典实施过程独立于正式立法程序,是以往立法民主较为薄弱的环节。前者是法典编纂的准备环节,后者是法典编纂完成后的环节,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正式立法程序而被忽视。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民主原则不仅应当贯彻于正式立法程序中,还应当在立法前和立法后的环节中继续进行。立法调研的民主性能够确保立法项目符合民意以及社会发展需求,立法完成后的实施民主能够为法的修改乃至废除提供充分的支持。故而,法典编纂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在法典编纂的全过程践行民主原则,确保法典编纂符合民意、反映民意并充分吸收民意。

再次,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当着力提升法律规范体系的融合能力。法典编纂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旨在把部门法相关法律按照统一的逻辑制定为一部系统性法律规范文件。一方面,法典编纂的融合能力要求法典内部的规则必须相互融合、无冲突、无矛盾。既有法律在各自规范的领域存在冲突尚可独立运行,但是如果被同一部法典吸收则应当化解相关冲突,以确保法典对法的适用以及守法行为的明确指引。独立法律之间存在新法旧法或者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法律冲突适用冲突解决原则即可。法典内部并无新法旧法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旦法典内部规则之间发生冲突,则只能通过修改或者废除法律进行调整。这与法典所必备的稳定性相冲突。因而,法律规范体系的融合能力是确保法典内部统一的核心立法能力;另一方面,法典编纂的融合能力要求编纂的法典与既有法典乃至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相互融合、协调。法典编纂不同于汇编之处在于:前者是法的创制活动,可以改变既有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关系;后者并不改变既有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职权与职责的结构。法典编纂对既有权利义务的变动可能造成法典与其它既有规范的不协调。例如,《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意味着把所有民法法律规范都汇于一体。编纂工作必须考虑《民法典》与其它独立的民法规范,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之间的衔接。因而,法典编纂的融合能力还应当确保法典与同一领域的其它法律之间的衔接,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新增规则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影响。总的来说,法律规范体系的融合能力应当兼顾法典内部的法法融合以及法典与其它法律之间的融合,以此保障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整体的协调。

最后,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建设应当全力加强抽象规则表达能力。法典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综合性,由上千条法规组成,不宜频繁变动。法典制定的一个初衷在于提炼成熟稳定的法律规则,确保一定时期内法的稳定性。例如,罗马法部分规则时至今日仍具有适用性。因而,法典编纂能力现代化应当擅于制定抽象规则,以确保法典足以对抗时代的变化,维持其稳定的适用性。法典在全国范围的应用决定其抽象表达的必要性。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一致以及我国多民族的特征,法典编纂必须以我国综合发展为考虑因素。抽象表达能够在不同地方以及不同民族中具有较强的适用空间。但是,抽象表达并不意味着无内容的空洞之辞或者以法律原则的表达代替法律规则。而是要求法典对法律规则的表达无需巨细无遗,应当给与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相应的制定空间,赋予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法典作为框架引导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制定、激发司法权和执法权的活力。因此,法典的抽象规则表达能力决定法典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法典编纂工作可以适当加强抽象规则的表达技术和表达能力。

作者:张琼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治理能力视域下地方立法能力现代化建设策略研究”(课题编号CLS(2022)B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