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为逻辑进路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迟方旭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方法论原则,是统领整个法治理论方法体系、对各种方法的运用具有约束作用的观念和规则。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深入学习法治理论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原则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所归纳的方法论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指导意义。具体包括:1.法治建设要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根本遵循,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法治问题。2.法治建设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无产阶级政党是为无产阶级的利益和全人类的解放而奋斗的、具有最先进理论指导、能进行彻底革命的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始终是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3.法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和前提。法的产生、发展、本质以及运行规律都是由作为物质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法律的本原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活动决定法律规则的内容,法律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现象的规范表达。4.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和利益。5.法治建设要坚持从本国的具体实际出发。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矛盾,需要应对和克服普遍问题,同时各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应当以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实际为基准,避免盲目法律移植和生搬硬套,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方法论原则要求体现事物发展的特殊性。在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有如下具体的方法论原则:1.法治建设应当与政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政权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法治建设应当与政权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在建成人民当家作主政权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才能顺利推行社会主义法治。2.推翻旧法制应当与建立新法制相结合的原则。无产阶级革命不仅要摧毁旧的经济关系结构,而且要从根本上改变建立于经济基础上的全部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关系和法的关系。推翻旧的法制和传统是建设新法制的必由之路。3.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推进人民民主专政则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来保障民主的运行和实施。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且均来自并服务于相同的经济基础的道德和法律可以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的历史经验。5.法治应当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改革的目的是完善和发展包括法治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促进法治的进步,为法治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而推进改革必须依靠法治保障,改革能否顺利实施,良好的秩序环境和法治环境必不可少。6.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本质上是通过执政党凝聚人民意志的结晶,是党的主张的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内法规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与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方法论原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基本方法论具有普遍指导的意义,具体方法论则是在基本方法论原则的指导下的细化展开与实际运用。基本方法论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呈现稳定性,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表现出趋于相同的指导效果;具体方法论原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不同的时空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与方法。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方法论原则和具体方法论原则的统一。

主持人:迟方旭

成员:魏钰邦、马丽艳、王志豪、蒋沁玉

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为逻辑进路”(课题编号CLS(2022)A0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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