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体系下缔约方联合解释规则及中国参与路径研究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娄卫阳

RCEP是当前全球最大经济体量的区域经贸协定。为了推进RCEP平稳有效地运行和实施、提高在RCEP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国际高话语权,中国应在充分理解RCEP联合委员会条约解释规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担任RCEP联合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主席国,引领和参与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工作。

一、中国如何选择RCEP联合解释的议题

RCEP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工作,既可以针对特定情境下具体条款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通过明确条款含义的方式进行。在RCEP条约解释工作中,中国应更加主动地应对国际经贸规则的调整和完善,贡献中国智慧。这意味着:中国不仅在争议发生后被动参与条约解释工作,而且在争议发生前选择合适的条约解释议题;中国不仅在作为争议当事方之时,而且在作为非当事方时对影响中国重大利益的条约解释议题提供中国方案。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条约解释的选题工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的有力思想工具,也是中国参与国际秩序与国际体系创新发展的先进理论指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要求丰富和完善国际法解释在协调国际利益与国际关系时的表达方式,使国际法解释包容不同文化、制度、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关注国家个体之间、国际社会之内、人类整体之中的共同利益,从而形成可以为国际社会中的任何主体所接受并对各方都有利的国际法解释。

(二)在争议发生前选择合适的条约解释议题

中国在国际法治话语体系中,要特别重视国际议题能力的提高。RCEP作为东盟主导的区域经贸协定,缔约方也以欠发达国家为主,条约解释议题首先应反映欠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对于符合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根本利益的事项,中国应发挥引领作用,倡导通过RCEP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来明确相关规则。例如,“特殊与差别待遇”作为多边经贸规则的重要基石,中国应推动RCEP联合委员会对争端解决机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作出解释,原则上坚持“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规则上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用语进行廓清。

(三)积极参与影响中国重大利益的条约解释议题

RCEP联合委员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拟议决定提出意见。由于多边机制是一种“我言故我在”的场合,只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才能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扩大中国的影响力。在中国作为非争议当事方时,也应自觉参与RCEP条约解释工作,表达中国对RCEP相关条款的理解,借此影响RCEP条款解释和适用,进而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增强主动权和话语权。RCEP是中国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以投资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对负面清单中不符措施范围的解释可能是未来争议焦点。对于此类影响中国重大利益的条约解释议题,无论是否作为争议当事方,在符合联合委员会条约解释程序的前提下,中国都应该提交条约解释方案。在RCEP后续的工作中,中国应当积极推进负面清单协调模式的设立与谈判,以期在对负面清单中不符措施范围的解释上构建一种“软性、包容性妥协机制”。

二、中国如何提交RCEP联合解释的方案

国际法是一个系统的知识和运作体系,比起法律判断的是非善恶,更重要的是充分认识到国际法体系中的灰色地带,通过规范的解释来表达自身的观念,而且应时刻铭记始终用法律的语言表达自身的立场。在RCEP条约解释工作中,中国需要提交建设性的条约解释方案,注重方案内容的内在逻辑和国际表达。

(一)凝聚“国际法职业共同体”的力量

RCEP联合解释方案应凝聚“国际法职业共同体”的力量,需要国际法实践操作者和理论研究者,通过各自分工范围之内的高水平工作为联合解释方案作出贡献。RCEP联合解释工作是针对性很强的实践性工作,强调根据上级给定的战略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完成战术任务。在RCEP的谈判和实施过程中,中国商务部为主导的行政机关,涉及条约解释的机会最多。联合解释方案的结构、重点、措辞和安排需要具有专业的水平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支持。中国在确定了联合解释的议题之后,国务院需要推动商务部统筹好各部门掌握的外交资源,集中力量确保RCEP条约解释工作的开展。同时,应借助法律专家的力量。中国能否提供建设性联合解释方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专家参与决策的程度和方式,法律专家在RCEP联合解释工作中应该全程参与、深度介入协商谈判。法律专家的参与可以保障方案采用适当的表述方式,因为在表决中的动作以及表决前后的观点表达中,采取适当的表述方式对于表明本国态度以及取得他国信任相当重要。

(二)注重条约解释实践的比较研究

一个国家如果不重视对国际法的实证研究,不充分掌握其他国家实践和国际实践,在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和形成的过程中,无论是外交代表还是学者,将很难有效地影响其他国家,说服其他国家接受本国立场与建议。学习条约解释的最好方法是研究各种国际法庭的解释实践,也包括区域性裁判机构及国内法院的条约解释实践。RCEP联合解释方案应对条约解释实践进行充分的鉴别和吸纳,从中寻找和使用最有价值的材料,为方案提供国际案例和国家案例的支撑。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联合解释方案的解释规则基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依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的通常规则,已经成为整个国际法律体系共用的法律解释规则和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地位“已不再受到任何挑战”。在缔约方联合解释模式下,条约解释方案还须考虑外国利益相关者和国际法发展需要,为此应采用国际公认的解释规则。例如,CETA在2017年1月14日通过的《CETA联合解释规范》强调:“本解释规范是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意义上,清楚且明确地说明加拿大和欧盟及其成员国在CETA若干条款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提供协商一致的解释。”在RCEP中,也强调了条约解释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地位。RCEP第19.4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应当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因此,中国应灵活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来设计条约解释方案,这样更利于被RCEP其他成员接受。

三、中国如何推动RCEP联合解释的达成

中国在选择RCEP联合解释议题并完成方案之后,还需要经历漫长的协商过程才能够与其他成员国达成一致。中国需要与其他成员国就方案进行不断沟通和交流,并且适时酌情妥协与让步。

(一)与其他缔约方就条约解释方案保持沟通

在协商一致的表决机制下,中国的联合解释方案需要通过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以达成相应目标。为了解决成员方的信任问题,中国应保障对话沟通渠道畅通,促进相互交流,增进彼此间对方案的理解。在RCEP联合委员会会议期间或会议之外,中国可以就联合解释议题与其他成员进行双边磋商,为多边协商谈判营造操作空间。中国也可以通过非官方方式加强沟通和交流,如举行联合解释议题相关的主题研讨会。另外,从中国参与WTO谈判的经验来看,WTO相关部门人员对规则的制定起着微妙的影响作用。因此,中国应积极争取担任RCEP联合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主席国,以便推动联合解释工作的开展。

(二)循序渐进地扩大条约解释方案的共识

联合解释决定的达成应循序渐进,协商过程是不断积累和逐步扩大共识,最终达成条约解释的共同理解。从谈判角色定位来看,经贸利益多元化和双重地位决定了中国必须善于处理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若简单地依据“阵营”确定谈判策略,可能将受到极大束缚,甚至损害自身利益。同时,协商过程可能需要在不断地博弈、磋商与拉锯战中达成妥协,中国要适时学会酌情妥协与让步,为此需要在不损害国家原则性立场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和变更联合解释方案。

(三)在谈判失败后为方案调整吸取经验

中国在RCEP联合解释的协商过程中,若做出最大努力仍无法与RCEP部分成员国达成共同理解,也要接受协商失败的结果。当然,协商未达成一致并不代表中国没有收获,就中国的联合解释方案进行协商,中国可以表达自身立场和观点,听取其他成员方的不同意见,这本身就是扩大影响提升话语权的过程。

作者:娄卫阳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

课题名称:全球治理体系下缔约方联合解释规则及中国参与路径研究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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