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来源:本文发表于《治理研究》2023年第1期。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最多、经济和社会发展尚不充分仍不平衡的国家,是世界上少有的社会主义大国。如何在这样独特的国情下实现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是历史、时代、人民留给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考题。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接续进行了气势恢宏的探索实践,创造了有效治理国家的奇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改革精神,以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开创性实践和原创性理论,解锁了中国之治的密码,谱写了中国之治的新篇章,开辟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新形态,可用“十个坚持”加以概括。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特征和最大优势。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 (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的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具有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地位,拥有宪法确认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依据宪法和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长期执政和唯一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局部地区执政,在全国范围的执政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党由此就成为一个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党,其他政党则是作为参政党发挥作用。因而,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既是一个历史事实,又是一个法理逻辑。 在实行总统制的西方国家,一个政党赢得大选就成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是政府。在实行议会制的西方国家,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即赢得大选,由它或其联盟组成政府,其执政的客体是议会和政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包括了全部国家政权,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武装力量指挥权、监察权、司法权,均属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客体,执政的方式包括执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等。所以,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执政”概念不符合当代中国的执政现实,不能照搬西方学者的“执政”概念来“定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事实,否则,就会陷入“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的政治陷阱。 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更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社会的统一领导权。这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议会或政府执政的政治地位是显著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执政党(民主党或共和党)虽然执掌国家行政权,抑或行政权和立法权,但很难说这个党就是美国的领导党,实际上它对其他党派、社会组织没有领导权,对法院、国家武装力量也没有领导权。而在我国,党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拥有领导权,而且军队、政法机关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更是领导党、既有执政权又有领导权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国家治理的“定海神针”,是关乎国家治理成败得失的核心要害,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流砥柱。在对既往曾经出现过的党政不分、党政合一以及党政分开、各行其是等偏差教训的反思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治理,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党的领导是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 在国家治理中,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要把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最高原则贯彻到从严治党、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网络治理、新兴科技治理、港澳治理等国家治理各方面各环节,以党的坚强领导推动国家治理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展开,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魂,全方位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贯通于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全链条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各环节。 (三)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宪法修改,迈出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一步,为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夯实了宪法根基。 在完善宪法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当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宪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保障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也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方面。 (四)加强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建设 制度建设是党的领导的外在保障,而能力建设是党的领导的内在动力。要不断加强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能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研判、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应对能力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核心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 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国家治理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于人民,国家治理应当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维护人民权益、守护人民幸福。民主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民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显著优势。 (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提出著名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响彻历史的回答:“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于崇高的民主信仰、科学的民主观和方法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伟大旗帜,把人民当家作主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的一贯主张。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高举人民民主旗帜,领导人民浴血奋战,在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近代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实现了人民民主,让民主的理念转化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事实,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覆盖于国家治理的各环节,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中国式现代化规律、人类政治文明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一重要论述已经表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质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雏形。2019年11月,习近平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明确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将“全过程的民主”提炼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强调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价值理念和检验标准,我们既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既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既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既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的运行是不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民主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走向。推进民主治理、实现国家治理民主化,让亿万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核心的指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靠民主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和重要条件,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单列为一个重要部分进行重点论述和部署,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些顶层设计和规划,正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谋划民主,又立足全过程人民民主来激发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活力,体现了对民主化和现代化关系的真理判断。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也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用来解决国家治理领域存在的人民群众参与程度不够、参与质量不高、参与制度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发展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 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的胜利号角吹响之时,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就开始研究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问题。这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党执政地位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实践探索相结合中找到了问题的答案。1940年1月,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和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当然也与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密不可分。 (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基础上,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宪法第三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进一步作出规定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于即将建立的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进行了热烈讨论。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新中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把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1949年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新中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对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政治合理性,习近平作出了深刻阐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与西方“三权鼎立”相比,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使之成为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程序性的,又是实体性的。从程序性上,民主集中制体现为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从实体性上,民主集中制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制定为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并产生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去执行法律和实行法治。同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体现为既坚定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正是通过宪法这一“总章程”,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制度效能并得到根本保障,从而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 民主集中制防止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避免了“三权鼎立”体制下权力掣肘、内耗严重的弊端,在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比较中显示出强大且可持续的制度竞争力。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我国国家制度竞争力和国家治理优越性的关键。为此,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都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方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今世界,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力量,政党政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权往往掌握在执政党手中并由执政党运作,执政党的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治国理念、基本纲领、基本政策等深刻影响以致决定着国家治理的道路和方向。由此,政党制度必然成为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型政党制度 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政党制度,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一种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其鲜明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以协商、合作开展政治活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进程中,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在新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不断发出夺目的光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多党合作理论、政策和实践创新,加强对多党合作事业的全面领导,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召开中央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型政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推动多党合作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广阔的参与空间;发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为新时代多党合作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新型政党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也更加成熟和定型。 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与法西斯国家“一党独裁”、蒋介石反动派“一党专制”有着本质区别。在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长期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也不是旁观者、局外人,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参与国家治理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实现党际合作与协商民主,最大程度凝聚全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力量,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团结奋斗;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执政党接受各参政党的协商式监督、合作性监督,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避免决策失误、治理失能。 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也根本上区别于西方所谓的“多党制”。“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内部因利益冲突分化为不同利益集团而在政治上分崩离析的集中表现,是资产阶级出于自身利益瓜分国家权力、让权力更好为自己服务的政治操弄,“政党”已经沦为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彼此斗争和博弈的政治“傀儡”。所谓的政党“轮流执政”“轮流坐庄”,无非是在政治利益分割中的政治战争,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一场场赌博游戏。进入21世纪以来,某些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政党在竞选中残酷撕裂,在施政时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利益或集团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致使西方政党政治蜕变为“凡是你赞成的,我都反对”的否决政治。而在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党根本利益一致、政治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为了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以,各政党之间不存在对立、争斗、撕裂的竞争环境,也就不会出现西方政党制度之下的各政党相互拆台、相互掣肘的弊端。 (二)政治协商 在我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建构爱国统一战线的职能。“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新中国70多年的政治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政协这一重要制度安排使中国共产党在人口规模最大的东方大国充分实现了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充分彰显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政治优势。 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制度着眼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重视加强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职尽责的支持保障,有利于优化政治资源配置,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以社会的生机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经过70多年的发展,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持续推进新型政党制度更加完善,丰富理论内涵、健全制度体系、激发治理效能,使这一政党制度在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党的二十大对进一步创新发展新型政党制度、更好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目标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新征程上我们要聚焦这一目标要求,坚持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统一”)。坚持“三统一”,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基本经验。 (一)“三统一”理念的形成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作为当时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围绕如何治国安邦、治国理政、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三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理念。在邓小平看来,办好中国的事情,首先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他指出“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而党的领导又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法律生效、有效”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再次,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的深刻论述,反映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对国家治理的新要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为党后来明确提出“三统一”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的思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虽然这些论述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下展开的,尚未真正成型,但从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三统一”的理论轮廓。之后,江泽民同志多次论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及其相互关系。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正式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统一”终于破土而出,得到了精炼而科学的概括,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央全会重大决定,都一以贯之地坚持和拓展“三统一”理论。 (二)“三统一”的精髓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对“三统一”的精髓要义作出概括,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三统一”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科学把握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进步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结合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制度实践,创造性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其内在机理在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把人民的意志科学有效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治理始终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人民当家作主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供给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源源不断地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司法提供“良法”。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监督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从根本制度上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六、坚持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简称“央地关系”,是大国治理的核心问题。世界上的央地关系(即国家体制)多种多样,但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亦即国家结构形式)。 中国特色单一制,是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蕴含着中华民族古老的治理智慧和政治谋略。回顾5000多年文明演进史,早在秦统一六国、结束战国格局,车同轨、书同文、国同制、法统一、立郡县,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就已经形成。数千年封建王朝更迭,单一制的政治底色并没有变,总体上有效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凡是单一制运行顺畅、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坚强有力,就会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凡是单一制国家体制遭到破坏、统一政权被瓦解,就一定是天下大乱、国乱民怨。这些珍贵的国家治理的历史遗产,传承至今依然熠熠发光,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提供了无比丰厚的精神财富和政治资源。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央地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对大国体制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民主和集中、集权和分权、活力和秩序的关系,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重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中央改革发展稳定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基础上释放地方治理活力,形成了中央有效集权、地方适度分权的新型央地关系。 (一)央地共治 中国特色单一制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央地共治。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但同时,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基础条件差异很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众需求千差万别,必须给各地方实行有差别的治理留有充足的空间,充分发挥地方建设和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央地共治正是基于我国国情实际做出的最佳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合乎客观规律、顺应天地民心。 (二)一体多级法治体制 中国特色单一制投射在法治上,体现为一体多级的法治体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是故,在立法上,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的基础上,适应大国治理和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坚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定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和《立法法》还建立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在司法上,我国坚持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司法权的全国统一性。习近平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行使国家统一司法权的制度安排中,普通法院分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六个巡回法庭,另设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国特色单一制是正确妥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有一亿二千五百多万。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重大事务。我们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法定位,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共同繁荣。我们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各级政府和发达省市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各民族团结一致,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辟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在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下更好发展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指明了政治方向,夯实了法理基础。 (四)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又一明证。中国特色单一制不仅促成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而且也保障了香港、澳门长期稳定发展。我国政府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治理模式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我国国家体制建设上的伟大创造。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设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准确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推动香港由乱到治、由治及兴。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 (五)举国体制 中国特色单一制的显著优势之一在于其举国体制,以确保天下一盘棋、万众一条心、劲往一处使。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是在新兴科技、制造产业、军事、航天、外交等战略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必须形成举国体制,在团结奋斗中创造奇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发挥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成功应对了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了无数艰难险阻,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长征”。在奋发有为奔向现代化新征程上,举国体制仍然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创造一切精彩奇迹、实现一切伟大梦想的制胜法宝。 (六)超大规模统一市场 中国特色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形成了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与中国特色单一制相适应,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和高质量发展优势,有利于充分发挥二次分配的财税杠杆,积极实施财政转移支付调节手段,逐渐缩小地区差别,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迈上共同富裕新道路提供了重要保障。 七、坚持以数字化赋能国家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和西方式现代化建立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西方式现代化起始于工业革命时期,而中国式现代化则是进入数字社会后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发生的。因而,它们不只是两种不同的现代化模式,而且也代表了不同时代的现代化形态。与数字时代相适应,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科技赋能的现代化。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以生产力为标准,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科技革命、生产工具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迄今经历了石器时代、红铜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当前正在跨入数字时代;就经济形态而言,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当前正在进入数字社会。数字社会的生产力代表是数字科技,即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而且各种数字科技融合发展、广泛运用,空前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学习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塑造着一个全新的以数字科技为基础的现代化社会,深刻改变着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现代化,更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 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必然是由数字科技支撑、数字科技赋能的先进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适应了数字化时代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把“科技支撑”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科技优势与制度优势深度融合,是数字时代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科技在国家治理中的支撑作用,让知识理性更好地推动实践理性,让科技发展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当前,我国在数字科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的优势,让科技赋能国家治理,正是要让科技扮演主体角色,发挥支撑作用,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高效化,彻底改变某些陈旧过时的治理方式。例如,浙江发起并在全国推开的“最多跑一次”智慧政务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史无前例地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和效能。许多基层政府试用的“电子网格化治理”,同样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创新典范。这些例证足以表明,科技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无限能量。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数字政府”“智慧法院”,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为科技赋能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路径、重点。在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要推动依法治国和以数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有力推动作用和可持续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创造中国特色新型治理形态。 八、坚持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 统筹推进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稳致远的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以此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习近平强调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安全、尊严等核心利益,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建设美好世界。 (一)协调推进“两个治理”的战略抉择 协调推进“两个治理”是我们基于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而做出的战略抉择。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和逆全球化针锋相对,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各种风险和挑战却层出不穷。“东升西降”是大变局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了大变局演进的节奏;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是大变局的基本特征,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贸易战接连不断;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是大变局之下难以避免的“乱局”。大国博弈的历史轮廓日渐清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和平崛起势不可挡,但守成大国绝不甘心,竭尽全力打压阻挠。在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善于协调国内治理和国家治理,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应对挑战、化解风险、塑造安全、保障发展。 (二)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协调推进“两个治理” 协调推进“两个治理”,其价值基础和法理支撑是“全人类共同价值”。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之后,习近平在一系列重要场合倡导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锤炼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无疑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向,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和永恒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提出,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站在了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沿着正确方向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深厚的价值基础、注入了强劲的价值动能。 (三)协调推进“两个治理”的实践走向 协调推进“两个治理”,需要我们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必须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清晰地表达中国立场,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深化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必须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必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并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落实。中国积极倡导世界各国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新征程上,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没有停歇,中国为世界提供方案和智慧的努力不会白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助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强大动能正在显现出来。 九、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以执政党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以“自我革命”打破历史周期律,创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奇迹,并已经绘入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图景中。 (一)治国必先治党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属性和执政治国、执政为民的使命,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必先建好党、管好党、治好党。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执政党,有9670多万名党员、490多万个党组织,要保证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有序,要保证纵横交错复杂多样的党内关系有条不紊,要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实现党的纲领和历史使命,都离不开管党治党这一根本之策。只有全面从严治党、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国家治理确立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好党在国家治理体制中的政治优势。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党章精神和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思想灵魂、中流砥柱角色和党员的先锋楷模作用。 (二)坚持全面依规治党 全面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管党治党的最佳方式。“依规治党”概念的提出,源于我们党从严治党的革命传统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并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有力推进了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凝聚了党的伟大力量,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衰败和党内民主遭受破坏的惨痛教训,语重心长地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概念的提出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党理念、治党思维、治党方式上的深刻变革,意味着管党治党从传统的“人治”“管制”模式向“法治”“善治”模式的变革,走出了一条通过依规治党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 依规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党的执政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不断提高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依规治党所依之“规”主要指党内法规。我们要建设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经过长期努力,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公正高效权威的党内法规执行体系也基本形成,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托。当然,依规治党之“规”不限于党内法规,正如习近平所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三)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 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党规和国法深相统一。习近平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优势与法的制度优势相互转化,产生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特别是党章同宪法互相衔接。党章和宪法是我们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最高依据和根本准则,保持党章和宪法在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制度上的一致性,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党章同样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二者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基础规范上都是相契合、相融贯、相衔接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协调推进党章修改和宪法修改,保证了治国理政的制度需求。二是拓展党政“共同立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很多党务和政务是交叉重叠的。因而,治国理政的许多规范性文件采用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形成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互联互通的局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文件,内容涉及机构改革与管理、党政人员管理、反对腐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水利、改革、乡村振兴、对外开放等方面。党的全面领导在新征程上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共同立法”的范围也必将不断扩大。三是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改革,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不仅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就是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和生动实例,为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宝贵经验。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等机构设置,也都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体化。实践已经证明并将持续证明,“党”和“法”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上并蒂花开、交相辉映,点染出“中国之治”的美好意境。 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毋庸置疑的。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基本遵循,以最权威最广泛的规范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以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机制保障国家治理的效能。基于这一客观规律,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多次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之所以把全面依法治国定性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乃是因为: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难以为继。第二,“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封建专制到民主政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告别传统治理模式,开辟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人治恶习和思维定式,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守护安全,从根本上提高国家治理的质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强力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治理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治理大事,使国家治理呈现出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数字化的新景象,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变革新成就。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之依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来实现的,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体系建设为总目标和总抓手的意义所在。习近平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律和道德是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法治和德治是两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如何处理好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千百年来都是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焦点问题。习近平在总结人类历史经验和把握治国理政规律的基础上,精辟阐明了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古往今来,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也与中华民族礼法并重、德法合治的政治传统一脉相承。基于对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关系的辩证分析和历史考察,习近平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指出“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一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为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实践所检验,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布局所包含,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成就所证明。在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善于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原理、法治要素、法治要求等嵌入国家治理之中,推动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更好发挥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作用,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铺法治之轨、畅法治之道,更好发挥法治轨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结语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中国式国家治理新道路,开创出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尝试从十个方面、以“十个坚持”概括中国式国家治理新道路新形态,展现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上的新贡献。“十个坚持”涉及中国式国家治理的政治方向、根本保证、主体力量、政党关系、央地关系、内外关系、科技赋能、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法治轨道等,是一个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将不断拓展,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形态将不断完善,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范式亦将谱写出新篇章。 责任编辑:谭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