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建设十年回顾
与环境法典编纂前瞻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新时代十年,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为标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立改废步伐明显加快,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成;以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各部门多措并举提升执法质效,环境执法取得长足发展;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为契机,专门环境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发展良好,环境司法体系运行顺畅;以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为己任,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党的二十大报告赋予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环境法治建设所锚定的新方向,立足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的丰硕成果,继续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良法”保障。
关键词: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 环境立法体系 环境执法司法 全球环境治理 环境法典编纂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总结了新时代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重大变革,首次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1],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的战略地位和重大使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与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体系重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重塑、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创建、生态环境尊法守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明显增强。但是,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局面,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回顾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
一、 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成
中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世界同时起步。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翌年,中国召开首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颁布《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开始以法规形式保护环境,探索中国式环境保护道路;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首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正式颁行。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资源保护类法律,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自然保护类法规,环境保护环境法律体系框架初显。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写入宪法,形成了由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共同构成的环境宪法条款;制定了法律9部,修改了法律17部①,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环境立法工作,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一) 《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
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并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2]。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已经启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升级”为“修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总结了中国30多年来的环境保护法治实践,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大修”,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亮点纷呈。
明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定位,为建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后续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制定与修订奠定了基础。
完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将原立法目的中的“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保障公众健康”,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本原则,为生态环境立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标准。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将原立法规定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体制”,增加地方政府的辖区内环境保护义务并接受人大监督的条款,专章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形成“督企与督政”“要素与空间”“城市与农村”一体监管的“大环保”格局,为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奠定法律基础。
规定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生态红线、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措施,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刚性约束,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提供法律手段。
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执法司法条件。
(二) 相关法律立改废步伐明显加快
自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尤其是加快了补短板、强弱项的步伐。近十年来,共制定和修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20多部,在对已有法律进行修订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的制定,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
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建立了更为严格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自然资源利用及保护原则。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类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生态保护类法律,填补了多年来自然生态保护、流域保护、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的立法空白。
集中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指导地方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941件,推动制定机关对存在问题的493件规章、2件司法解释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3]
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的同时,完善民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以“绿色原则”为标志的系列“绿色条款”,特别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环境罪法定刑,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党内法规陆续出台,建立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红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基本形成。
经过40多年的努力,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相关法律达到30多部,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 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生态环保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综合性法律,针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的法律,长江保护法和正在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等流域性生态环保法律,正在审议的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和拟启动制定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区域类法律”[4]。由此,“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5],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2021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PM2.5的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了34.8%,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了87.5%;地表水Ⅰ —Ⅲ类断面比例达到84.9%,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1.2%;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约占全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数量得到恢复与增长”“2021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2年下降34.4%”[6]。由此可见,中国的天更蓝了、山更绿了、水更清了。
二、 环境执法取得长足发展
在习近平亲自谋划和推动下,党和国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执法机制,让“长出了牙齿”的法律能够真正得到执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明确要求,并对各项改革措施进行部署[7]。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8]。这些改革极大促进了生态环境执法发挥“铁腕治污”功能。
(一) 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纵深展开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改革文件要求,结合《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规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奠定了体制基础。
整合分散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环境保护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与此同时,建立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清单,明确“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了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贯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保证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有效改变了“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
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组成多部门联合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调阅资料、走访问询、调查取证、下沉督察的方式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中央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在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中坚持“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原则,有效破解“督政不督党”“督市县不督省”“政企利益合谋”等执法难题,倒逼地方政府绿色发展转型。2015年12月以来,已完成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两轮全覆盖,并对一些部门和中央企业开展了督察。“两轮督察共受理群众环境问题的举报28.7万件,已经办结或阶段性办结28.6万件。”[6]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威力。
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目前,整合了环保、海洋、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六个部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涉及15部法律、22件行政法规、33件部门规章,共计248个行政执法事项[9]。基本形成了“市级双管,以省为主;县级上收,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省级监察,党政同责;市县执法,局队合一”的监察执法体系,“质量监测在省,监督监测在市县”的监测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横向多头交叉执法”和“纵向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大大提升了执法效能。
实现污染源排污许可有效整合。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对“固定污染源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管”的综合许可制度。与此同时,加强许可证执法,通过建立执法正面清单、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着力解决“无证排放、超标排放”等问题。初步形成“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以及执法、督查等相关制度“六位一体”的闭环管理模式,构建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使法律规定的监管制度得以实际执行。
(二) 多措并举提升执法质效
自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立法检查、司法审判职能,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社会各界积极行使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在共治中推动法律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快推动解决执法问题。自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题报告。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10部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同时,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的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的相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成果,使一大批长期困扰部门和基层的执法困难和问题得到了迅速解决。
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有案不移、移案不易”造成的环境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配套性政策,建立了行刑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程序及工作规范,使行刑衔接成为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又一“利器”。
广泛多层次公众参与有力促进法律执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首次建立了完整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生态环境部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与程序、“政府和企业双主体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中,设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专题。十年来,各级政府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一大批企业依法或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社会公益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设立网站、开展调查、发布年度报告、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等方式推动环境法律执行;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加大常规性宣传报道的同时,积极参与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进行深度跟踪报道,有力推动了法律的执行。
经过十年努力,生态环境执法的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自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累计查办按日连续处罚等重点案件共计17万多件;‘十三五’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3.3万件,较‘十二五’期间增长了1.4倍”“严肃查处了两起典型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探索对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进行分类监管”“连续四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了全国2 804个饮用水水源地的10 363个问题的整治,有力提升了涉及到7.7亿人的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连续六年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目前所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5项大气污染物和炉温达标率稳定在99%以上,……每天的处理量由24.5万吨增至92.6万吨,增幅达278%”[6],提高了公众对垃圾焚烧的理性认知、促进了垃圾焚烧产业的快速增长,也为城市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 环境司法体系运行顺畅
中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自地方“试水”起步,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绿色司法”经验,为世界贡献了环境司法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十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大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规范性作用,注重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约束引领功能,树立绿色司法理念,统一案件办理规范、统一司法程序、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保障水平,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成熟
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的成立,引发各方高度关注。此后,云南、福建、江苏等省也积极开展了实践探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环境保护法》实施,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着力推进司法机构专门化、审判机制专门化、审判程序专门化、审判理论专门化、审判团队专门化,开始了环境审判专门化建设。2015年7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实践。2017年,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极大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化建设。目前,环境资源专门化体系已基本成熟。
建成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体系。全国法院系统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 426个[10]。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第八检察厅,并推动形成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工作体系。同年,公安部组建包括生态环境侦查职能在内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工作机制。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专门化与专业化交织的“3+2”诉讼模式。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机制,建立诉罚衔接、诉调衔接、诉商衔接机制,构建合作式多元解纷新格局。人民检察院探索“多检合一”模式,促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行检”协作。
健全绿色司法规则体系。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资源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等司法解释21件,内容涉及多种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据规则、事实认定方式、裁判程序、裁判规则;发布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10]。立足中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借鉴先进国家司法经验,发展体现参与式诉讼特点的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及时总结环境司法规律、提炼环境司法规则,形成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构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法治格局。
(二) 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发展态势良好
经过十年努力,形成了既能体现中国国情,又能充分发挥中国司法体制优势的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实现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得到了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多国法官的高度赞许。自《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10];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9.99万件[11]。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作用不断得到发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良好成效。2015—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32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结案件400余件②。“腾格里沙漠污染案”③“云南绿孔雀案”④等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广泛社会反响。特别是“云南绿孔雀案”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明确“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并于2021年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⑤,指导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督政作用。检察机关针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法律监督方式促进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度的实现,彰显了中国特有的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大部分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是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方式的创新。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打出“组合拳”。通过将刑罚的惩罚、震慑作用与环境民事责任的“损害填补”“生态修复”功能有机结合,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环境公益实行更加全面的保护。自2018年正式确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已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案件类型。与此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也发挥着“激活”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从而有效促进公众参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进展迅速。经过2015—2017年两年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全面推行后,常态化、规范化发展态势明显。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程序规则,强调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践中,行政磋商程序充分发挥了争议解决功能,更好节约了司法资源,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 传统诉讼制度生态环保功能有效发挥
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在适用传统部门法过程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行政法过程中,注重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规则更加完善。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清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绿色原则”和相关条款,制定新司法解释,完善“绿色原则”适用的司法规则、细化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十年来,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10]。
环境行政审判健康发展。人民法院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十年来,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10]。据统计,在2015—2021年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结案数量高达71%⑥,表明有相当部分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了行政决定义务,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作用。
环境刑事审判有效遏制环境资源犯罪。十年来,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10]。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刑事司法模式,在审判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意识,创新刑罚方式。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和预防了环境犯罪。
四、 全球环境治理发挥引领作用
习近平以“天下大同”的胸怀,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这三重全球危机为目标,主动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 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发展
199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十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环境公约谈判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2015年9月,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强调“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2]。2021年4月,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首次全面系统阐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明确提出“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3]。2021年10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让我们携起手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14]
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过去十年,中国推动《巴黎协定》的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宣布并坚定推动碳达峰、碳中和。2018年,中国和荷兰等国共同发起成立全球适应委员会。2019年,全球适应中心第一个区域办公室−中国办公室在北京成立,展现了中方重视和推动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决心。2020年9月,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习近平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5]。2020年12月,在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16]中国与28个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呼吁各国应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结合各自国情采取气候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截至2022年6月,中国“已经与38个发展中国家签署了43份气候变化合作文件,通过援助气象卫星、光伏发电系统、新能源汽车等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物资,帮助有关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6]。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国积极推动达成多项相关共识。2021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云南昆明举行。会议以“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多国领导人和联合国秘书长线上出席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讲话,为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注入了强大信心和政治推动力。会议达成的“昆明宣言”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磋商提供了指引,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增添了新的动力。在会议的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提出:“中国率先出资15亿元人民币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等。”[17]这充分展示了中国与国际社会共同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迈上新台阶的雄心和行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例−“云南绿孔雀案”,入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展览中国展区,贡献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中国智慧。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习近平发表书面致辞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18]大会达成的《昆明宣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凝聚了广泛共识,表明了中国环境司法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司法治理秩序的大国担当。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库建立中国环境司法裁判专栏,收录了中国两批2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4部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成为环境司法中国方案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检察院组织的研修班,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官、检察官积极参与,已成为各国司法人员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
(二) 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
自1972年以来,中国参加或缔结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公约和条约30余件,履约机制有效运行。1992年,中国派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全球第一个发布《21世纪议程》的发展中国家。十年来,中国支持推动国际环境治理相关重要文件的落实,积极践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履行国际环保义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
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过程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提出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双赢”的要求,采取参与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补偿政策、设置生态公益岗位、发展生态特色产业、开展易地生态搬迁等措施,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态改善[19]。截至2021年,中国已经完成近1亿人脱贫,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目标,其中,生态扶贫带动2 0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增收[20],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十三五”规划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建议,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21]。“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22]的目标。“十四五”期间,中国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到2025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到2035年,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治理水平整体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为履行气候治理的国际承诺,实现“双碳”目标,中国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线上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 162家,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6]。实际上,中国碳市场一经启动,就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五、 锚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目标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深刻总结了新时代十年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充分肯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同时,也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1]的严峻形势,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从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广度,明确了环境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中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必须锚定这个目标。
(一) 牢记环境法治建设新方位新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深刻内涵[1],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愿景中战略地位与重大使命的升华。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部分,明确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23]。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基于新时代十年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对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情况的新判断,从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总体目标出发,立足未来五年,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战略部署,提出了“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新任务新要求[1]。
习近平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这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升生态文明在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后,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使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的深刻认识,表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历史方位。
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是中国自己的选择。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基,美好生活环境是人民群众的新向往。反观与工业文明相伴随的西方式现代化,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付出了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规模生态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惨痛代价。无限追求个人物质财富增长、无限刺激人的消费欲望造成社会分化甚至撕裂,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主客二分”“人与自然对立”世界观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
“天地有节,四时有序”,先人的生态智慧是刻在中华民族骨髓中的印记,也是今天的人们用之不觉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天人合一”自然观所体现的“太极化生”的生态存在思想、“生生为易”的生态演变文化、“天人合德”的生态人文主义、“厚德载物”的大地伦理观、“大乐同和”的生态审美观[24],是今天的中国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之路的世界观和最深厚的文化土壤,决定了中国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自始就选择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23],开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崭新道路。在这条新道路上,法治要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作用,这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 把握环境法治建设新阶段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全面部署[1],这是在党的报告中首次将“法治”单独出来予以重点论述,突出强调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也显现了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回顾历史,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底色更加鲜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节下的一条[23]。党的二十大报告既与党的全面依法治国各项部署一脉相承,又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系,提出了未来的社会主义强国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新命题。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促进功能与保障作用无可替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等方面对未来五年的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1]。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分,明确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新要求[1],这是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将“纂”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加以表述,既是对新时代十年以民法典编纂为重大标志的立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了新的立法起点。
习近平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1]。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历程,虽历经波折却不断前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用30多年时间基本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巨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不断加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开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力度,立法数量与质量同步提升,通过修正宪法、编纂民法典、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2年10月底,中国“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94件”[25]。
随着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现有法律数量虽多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强的现状,难以满足“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迫切需要,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要求存在明显差距。立足新时代新要求,立法工作更应从提升法律实施效能入手,推动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在提高立法的整体水平上发力,更加注重法律对社会利益分配、社会关系调整和社会矛盾处理的深度与广度,推动立法模式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向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共进转变;努力增强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推动立法方式从以创制为主,向统筹创制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和解释、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健康持续发展转变。在此意义上,统筹“立改废释纂”的立法方式是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立法目标、立法模式转变的重要要求。
有立法最高形式之称的法典编纂,因其所具有的促进国家现代化的政治功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法治功能、弘扬国家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功能,在各种立法方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古代中华法系具有“盛世修典”传统,当今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法典也是重要的立法形式。民法典编纂既借鉴潘德克顿体系、又传承中华法系文化的成功经验,为以“纂”作为一种立法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范本,也为今后更多不同类型的法典编纂积累了经验。
六、 编纂环境法典未来可期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6]10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和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向。回顾新时代十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具有标志性意义。同时,也必须看到,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的严峻挑战,“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要求,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任重道远。虽然中国已经有了30多部法律、100多件法规、1 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是长期以来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模式,“以污染防治为主、以城市环境治理为主”的立法理念,导致法律不好用、不管用、不能用的情况并存。同时,实际上的职能部门主导立法方式,使得生态环境立法交叉、重复与空白、短板十分明显,加上立法时间跨度大、修订次数多,呈现出较为严重的“历时碎片化”与“共时碎片化”现象。迫切需要“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一)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7]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推进法典编纂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这表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已经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201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有近200名学者、实务工作者以不同形式参与,现已完成“外国环境法典翻译”“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研究”3个子项目,翻译出版9个国家的环境法典、5本专著、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并召开数十次学术研讨会进行论证、发表专门论证文章近60余篇。五年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达成了如下基本共识:
第一,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势在必行。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化有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两种选择,且各有利弊。面对现行环境法律数量多,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不统一,立法阶段、立法技术差异大,立法重复、立法短板同时存在的现状,无论采用基本法模式还是法典化模式,都必须对所有现行立法进行清理并统一立法理念与原则,两种模式难度基本相当,但基本法模式不具备法典化模式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两相权衡,理应选择法典化模式[28]。
第二,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当代中国,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生动力,有中华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典化传统的滋养,有域外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有多年来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积淀,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民意基础、理论养分和技术支持,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29]。应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色”[30]“中国特色”[31]的环境法典。
第三,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法典编纂有实质编纂与形式编纂之分,在实质编纂中又有全面法典化与适度法典化之别。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可借鉴瑞典环境法典编纂经验,采取适度法典化方式。通过对现行环境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适当降低理想化法典的条件和逻辑要求。同时,为正在进行中的生态文明改革留下空间,增强环境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32]。
第四,明确环境法典的“领域型”法典属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归于“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是对生态环境立法中的大部分立法尤其是污染防治类立法归于行政法部门现状的客观表述。但从“美丽中国”国家目标来看,环境法典是现实国家目的、承担国家任务的重要方式,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其以“生态理性经济人”为人性假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哲学基础[33],综合运用公法、私法手段调整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关系,是“领域型法典”而非部门法典[34]。
第五,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展开。经比较研究多国环境法典,发现其共同点主要有二:一是采用潘德克顿体系但无权利逻辑,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35]。各国多以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为法典编纂决策理由,通过编纂法典将可持续发展法律渊源化,形成与传统法律相互补充的立法体系,完善环境法治。纵观中国现行生态环境立法,“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经常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从立法表达和国家治理逻辑上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从世界接受程度上来看,可持续发展已经是全球共识。基于此,中国环境法典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与逻辑主线,采取“总—分”结构,形成“总则—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责任编”,分别对应“可持续发展国家—社会可持续—生态可持续—经济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36]。
第六,运用法律关系方法和类型化思维编纂环境法典。环境法典编纂借鉴潘德克顿体系,需要体系化的法学知识进行支撑。以“人—自然—人”关系为特征的环境法律关系,既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的环境、生态、资源三种面向确定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也可以通过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法构建不同性质的主体间关系、形成法律关系内容,是环境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37]。与此同时,根据环境法律规范的技术法律化和法律技术化、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特点,难以完全使用概念性思维进行法典编纂的现实,宜采用类型化思维研究环境法律规范,形成环境法律规范体系[38]。
(二)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还需继续深化
法典是政治家决策、法学家实践的产物,深入的理论研究是完善法典编纂方案和编纂技术的“支柱”。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宏伟蓝图、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的重要要求[1],都需要环境法学者以舍我其谁的勇气和担当,为编纂环境法典贡献智慧和力量。
经过前一阶段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环境法学界达成了基本共识,取得了一些突破性成果,也提出了法典草案的专家建议稿。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草案稿远未成熟,许多对法典编纂至关重要的理论问题还有待继续突破,法典编纂的技术方法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从总体上来看,由于环境法作为新兴、新型法律学科,起步较晚而面对问题复杂,基础薄弱而需要多学科支撑,对策性研究见效快而难以形成研究范式,这些都决定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是一个异常艰苦而需要耐心、恒心的过程,需要更多人以合作精神、奉献精神来参与。同时,从目前的研究进展和学者们不懈追求的精神状态来看,也应拥有充分的信心与决心贡献一部高质量的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
当前,迫切需要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的世界观、方法论,准确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定位,深刻理解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慎思笃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目标,贯彻落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要求,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定位,认真研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理、法理基础,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和法学知识,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世界观的范畴体系,体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6]9民生观的价值立场,促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坚持自信自立。立足“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 命题⑦,认真研究环境法典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以立足中国国情、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开放心态,弘扬中华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文化、汲取“天地有节”“取用有度”的立法智慧,运用好“寓道于术”的法典编纂技术。
坚持守正创新。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道路、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全面梳理现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以既“编”又“纂”的方式,提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规则,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6]8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价值论、本体论、方法论、实践论的短板和弱项,深化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卡脖子”问题研究,继续组织集体攻关性质的专门研究,争取尽快突破理论瓶颈、走出实践困境。
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系统思维,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构建符合“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守法提供“良法”,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坚持胸怀天下。以“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26]10的大视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大格局,主动研究、深入了解国际环境治理最新进展,站稳国家立场、维护国家利益,提出合理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转化适用方案,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使用国际通用的法律语言讲好中国环境法典故事,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倍加期待,有更多的学人关心、支持、加入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务必相信,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国际风范的环境法典,一定能够与大家见面!
注释:
① 截至 2022 年 4 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制定法律 7 部;而后,于 当年 6 月和 10 月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新时 代立法工作的成就与进展发布会,网址为 http://www.scio.gov. cn/xwfbh/xwbfbh/wqfbh/47673/48212/index.htm。
② 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 2015—2021 年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中包含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案件整理而成,由于部分案件 并未公开,故样本数量少于实际数量,但也足以反映社会组织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
③ 腾格里沙漠是中国的第四大沙漠。2014 年,媒体报道腾格里沙漠 腹地有当地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排污池,经自然蒸发后直 接埋在沙漠里。2016 年 2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受 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宁夏大漠药业有 限公司等 8 家企业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系列 8 件公益诉讼案件,最 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 8家企业承担环境服务功能修复费 5.96 亿元,并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截至 2022 年 9 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已累计投入环境修 复资金 8.243 6 亿元,地下水污染范围已得到有效控制。
④ 绿孔雀是中国的特有物种,仅见于云南西部、中部和南部,世界自 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将其列为“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数量仅有 235~280 只。2017 年,环保组织在调查中发现,云南恐龙河自然 保护区内的绿孔雀的栖息地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 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新平公司及昆 明设计院共同消除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危险。法院判决支持原 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 判。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维持两审判决。
⑤ 被告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 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废液运输至 案涉地点倾倒,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益诉讼,诉请被告赔偿相关生态环境损害。法院经审理后判 决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责任。
⑥ 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专题分类:环境保护”“案由:行政”以及 “审结时间:2015—2021 年”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进而按“文 书类型”对案例进行分类得到该数据。
⑦ 习近平先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在 2018 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 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 上提出“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笔者在进行适当学理抽象 的基础上,将其表述为“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 体”“地球生命共同体”命题。参见:参考文献 [23]、[26] 和 [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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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习近平. 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2015年9月28日, 纽约)[N]. 人民日报, 201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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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