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准确把握行政审判监督行政与支持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
发布日期:2023-02-21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微信公众号


                  

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既是贯穿于行政审判活动始终的一条主线,也是观察行政审判制度走向的一扇窗口。就规范意义而言,“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确立的诉讼基本目的之一,并成为近二十年来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思想。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虽然删除了“维护”仅保留“监督”一语,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支持、促进行政的理念被摒弃。事实上,“监督和支持并举”在诸多重要场合均被广泛提及。

无论具体文字表述如何在“监督和支持”“支持与监督”“监督和促进”之间切换,都意味着规范层面的“监督”与行政审判实践之间还存在一定张力。近年来,一些地方过多强调法院对行政机关“支持”的司法谦抑现象不断出现,行政审判的监督功能受到一定抑制。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新征程中,应当始终坚守监督行政的初心使命,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率先取得突破。

在充分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同时,作为国家政治权力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权,需要直面行政审判活动的政治属性,实现行政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就是行政审判活动政治性的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理由在于:一是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话语体系中,重大决策往往由各级党委作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更多扮演执行角色。面对决策执行行为所引发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可能流于表象机械办案,必须深入了解行政争议背后的起因,支持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身处“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诸多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机关对法定事实要件的解释和判断具有广阔的裁量空间,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都需要经由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才能具体化。对于行政机关固有的专业技术判断优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三是在发展至上的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各种叠加的经济社会运行风险,行政机关的判断与选择往往蕴涵着复杂的利益权衡。作为擅长法律问题分析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裁量应当予以支持。

监督行政与支持行政之间辩证关系的把握,正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实践智慧所在。一方面,行政法官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切实践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初心使命,防止不讲原则的“和稀泥”;另一方面,行政法官同样需要站稳政治立场,善于从全局观和整体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就案论案、机械办案。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寓监督于支持”“监督是支持的前提和基础”“监督就是最大的支持”应当成为新发展阶段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新理念。如果一味强调司法对行政的支持和配合,放弃人民法院法定的监督职责,行政审判制度可能会误入歧途。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围绕公平、正义、安全、发展、环境诉求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尤其需要通过司法获得公正及时化解。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紧随时代发展步伐,果敢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在实践新探索中准确把握监督行政和支持行政的辩证关系,进而在保障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发展。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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