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 你“拥有”你的网络账号吗?
发布日期:2023-03-15 作者:姚佳

                      

互联网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最大体验是“虚实交互”。

人们日常中的形形色色,会在网络世界中体现为不同的“数字身份”、“数字角色”,进而形成一种似乎自成体系的数字秩序、互动秩序。自互联网产生以来,人们创设自身的“数字身份”主要依赖于一个个“网络账号”,并在掌握和控制网络账号的基础上,不断使网络账号中的“人设”、数据和数字资产等增值。对于网络账号具有价值性这一点,人们均比较认可。

然而,在近期的一个案例中,北京房山法院虽然判决某网络账号归其实际操作人与实际使用人所有,但是在网络账号变更过户之时却遇到了执行难题,按照该平台的用户协议,任何账号都无法转让,因此最终只能是在账号不变动的情形下,注销原账号的身份信息,重新认证新的身份信息,才实现涉诉社交平台账号变更。

这就提出了一个理所当然却出乎意料的问题,你真的拥有对自身网络账号自由处分的权利吗?简言之,你真的“拥有”你的网络账号吗?

 

是“你的”吗?

 

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技术、元宇宙等信息科技迭代升级的基础上,虚拟世界给人们带来的沉浸感、体验感越来越强。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现实我”,而网络账号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拟我”,通常一个“现实我”对应多个“虚拟我”。

人们在不同功能的平台上实现不同目的,网络账号的价值也不相同。比如,在网购平台上,人们通过网络账号实现购买、平台内信用评分等功能;社交平台则不同,平台账号通常附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具有财产性、身份性、人格性等多重法律属性;网络游戏等平台是对“虚拟我”体现得最为明显的载体,通常其财产性价值也较为显著。而无论在何种功能的平台上,人们当然会认为,自己在平台上的账号归自己所有。但果真如此吗?

首先要关注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账号本身与实质意义上的账号内容的分离。在我们回答平台上的账号属于谁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考察通常意义上的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用户协议。

考察网购、社交等平台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平台都规定,用户对于平台账号通常仅享有使用权。有的平台会十分明确地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仅有账号的使用权。”

有的平台则对于账号所有权的态度隐而不彰或者有所回避,而仅规定和强调用户对该账号享有使用权。这一点已经成为通行的用户协议条款,但却可能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太一致。我们通常会将账号本身及其中附着的人格、财产等利益一体化考虑,而不会认为二者是有所分离的,所以人们会认为,“我的账号属于我”,此时并未进行符号与实质的区分。

但同时应注意到的是,账号作为一种符号代表以及平台提供服务的依据、服务合同的媒介,其也并非仅仅涉及用户权益的问题,还涉及平台治理问题。平台通过账号对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对账号本身进行规范化编排,以防止账号被冒用、滥用、黑灰产以及电信诈骗等带来的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考虑到治理的正当性和依据,以及账号治理不会涉及到对用户实质权益的否定,因此这一规则也基本上被实践所认可。当然,如本文开篇案例提及的账号过户规则如何完善,将在后文讨论。总而言之,网络账号本身并不仅仅限于用户财产,而是需要从更多视角去考虑账号的归属问题。

 

你能自由处分吗?

 

网络账号具有财产权益,因而用户享有相应处分权利。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账号作为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一定分歧,主要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但无论何种学说,网络账号属于用户的财产权益,此点不容置疑,属于共识。

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账号、虚拟币等性质的认定,多运用物权或特殊财产权益的思路。也有一例著名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最后法院是按照合伙财产的思路予以分配的。既然用户对网络账号拥有财产权益,那用户是否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账号呢?申言之,对于自身账号的使用权如何自由处分呢?能否转让、赠与甚至继承呢?这些问题在近年来颇受关注。

这里谈一下平台对用户账号权益处分的限制。实践中,有的网购类平台用户协议中约定,由于用户账户关联用户信用信息,仅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司法裁定或经平台同意,并符合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户转让流程的情况下,账户可以转让。然而,有的社交平台用户协议中则约定,初始注册申请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相应账号;非初始申请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账号。

两类平台对账号转让的规则不同,实则由于不同平台涉及隐私、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范围和保护强度不同,社交类平台通常涉及的个人信息较多,也包括一些隐私,因此从外部风险考量,其转让规则通常设定相对较严。如本文开篇提及的案例中,在账号的名义用户与实际使用人、实际运营者相分离的情形下,平台又禁止用户转让账户,如何既满足当事人处分自身财产权益的需求,又符合财产权益合理归属的判断,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可见,在用户处分自身账号财产权益的自由与平台对用户账号权益处分的限制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协调此种冲突,使人们的虚拟财产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符合人们对于财产流转和处分的一般认识,同时又使得平台账号获得更好的安全保障,形成良好的运行秩序,是当下和未来都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亟需“各让一小步”

 

“现实我”与“虚拟我”的对应关系,使得人们更加强调平台账号所映射的用户权益。但同时,一个个“虚拟我”的按规则发展又构成了网络生态系统的良好秩序。

如果一个虚拟世界无法给人们带来更好的体验以及相应的财产权益认可,那么,这样的一个生态就无以为继;同样,如果一个虚拟的网络生态系统如果无法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抵御社会风险,那么这样的网络生态也无法被用户认可,无法发展。因此,着力于个体权益的保护与网络生态系统的共生发展,才是长久之道。

对于用户网络账号权益的处分与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争议话题。德国Facebook账号继承案、美国雅虎邮箱案,也展现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社交账号可以被继承;而美国法院则区分了雅虎邮箱账号密码与邮箱中所载内容,而将邮箱中的相应数据内容通过光盘等另行交付于死者的父亲,而并未支持相应账号本身的继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的争论问题也多集中于此,即网络用户的财产权益的实现与限制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法律上对于确认用户网络账号的财产权益基本上不存在障碍,在对财产权益的基本认识,相应归属、分配规则之上,在传统的物权法或者财产权益体系之中,基本上可以解决,并不存在太多分歧。而当这一问题进入整个网络生态系统之中,基于平台生态发展的平台规则与个体权益保护之间如何协调之时,这一问题就成为了问题。从前述关于平台用户协议中的规则可以看到,不同平台之间对于用户处分自身账号的权益也存在不同规则。“一刀切”地完全禁止或限制用户处分自身账户权益也并不客观、合理,在具备一些合理情形之时,应允许用户自由处分自身账户权益。

总而言之,用户权益处分的自由、平台的限制以及整个网络生态秩序发展之间究竟应如何协调,亟需“各让一小步”,由此才能构建更为良性发展的生态秩序,也更加符合人们的共识。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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