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在当代遭遇挑战,核心根源在于数字时代背景下隐私权面临的规范性危机。现代隐私的个人本位与数字社会的运行逻辑存在矛盾,隐私侵权的发生机理和法律救济的个体机制发生错位。为应对技术与社会变革带来的系统性问题,隐私权的社会理论基础需要重构。
个人本位的现代隐私法
现代隐私法立足于个人主义、个人-社会二分以及个人信息概念三个方面的理论预设,形成个人本位的隐私传统。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预设,最终汇聚形成控制隐私和访问隐私两种核心范式。两大范式从经验和规范两个维度,为个人本位的隐私法理论提供了正当性说明。无论控制范式还是访问范式,都采取了将社会分解为由孤立个人构成的意象。隐私的首要目标,即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确立起严格的分界。
个人本位隐私传统的困境
在数字技术和平台商业模式的共同驱动下,微观的行动者、沟通模式与信息类型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宏观社会结构经历剧烈的转型,个人主义、个人-社会二分和个人信息概念作为现代隐私权的社会理论预设受到挑战,现代隐私的个人本位传统面临深刻困境。
数字时代的行动者囿于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的认知能力,无法在决策当下知晓所有相关因素,严重的认知问题削弱了“隐私的自我管理”。行动者不仅面临有限理性的约束,也陷入通过理性自主放弃隐私的悖论。旨在增强个人自主的隐私控制,反而可能进一步导向隐私的自我披露。新的数据处理环境和其他影响与限制隐私选择的架构,正在不断消除隐私个人控制的可能性。
数字网络正转型为感应网络,围绕始终在线的移动设备,以高度颗粒化的信息流方式进行持续收集和传输。与工业时代的分类经济不同,数字时代正迈向新的“信号经济”。
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大数据技术正使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二元区分失去意义。新的数字技术可以利用“智能”环境中的任何信息,所有信息都可能在主观预期影响或客观结果影响的层面与个人相关联。
传统隐私立足的个人主义、个人-社会二分与个人信息概念的理论预设遭遇深刻挑战,需从社会理论视角出发,进一步深化对数字时代隐私性质、存在形态与保护模式的认识,探索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新方向。
社会本位隐私保护的正当性
数字时代背景下,隐私的社会本位保护具有应对社会结构转型的必要性,而从隐私权的本体论和价值论视角考察,同样也可以提供隐私社会本位保护的正当性证明。运用社会理论分析工具,则可以从功能视角揭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概念的社会建构性。
大数据本质上是社会化的信息关系:关于某人的信息,同时也是关于他人的信息。隐私保护不再仅仅关涉个人,同时也与整个社会的技术、商业模式以及权力运行机制相关联。
隐私的重要功能是通过人际边界的调整,反向促进社会互动。隐私保护的不只是个人身心,而是通过对个人身心系统私密性与敏感性的保护,反向促进社会互动机制的繁育。在社会功能视角下,隐私不只是个人议题,同时也涉及社会信息控制与信息系统的设计特性。
隐私不只保护个人价值,也保护外在于个人的社会语境价值。而当代数字技术之所以具有破坏性,不只是因为它们侵犯了个人隐私,也是因为它们使偏离各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语境价值成为可能。作为社会构成性价值的隐私,应当由所有社会行动者共享并共同保护。隐私保护牵涉极为复杂的个人、社会与国家多元维度的法益分配和价值权衡,因此,必须从社会正义的高度、从公平公正的价值维度重新审视隐私保护。
隐私权的含义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具有鲜明的社会建构性特征。隐私概念隐含了社会结构、伦理规范和法律义务的复杂内涵,这些社会因素共同塑造了隐私权的丰富含义。
构建六位一体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数字社会的高度复杂特征,要求我们超越个人与社会、私人与公共的二元论,深入探索隐私保护的新模式。笔者尝试搭建一个涵括市场、国家、风险、语境、网络、权利维度的六位一体社会本位保护模式,构建一套相互竞争、内在制衡、嵌合补足的隐私保护体系。
其一是市场模式。社会本位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将社会理解为由市场机制自我整合的契约结构,以此构筑隐私保护的内在动机、自主激励和自发动力机制。面对数字时代形成的复杂的共生网络关系,必须充分利用商业模式作为技术与法律规范演化的力量。必须为隐私保护设计合理的市场激励机制,通过重塑市场规则,不断提升个人防止隐私侵害的能力。
其二是国家组织-监管模式。社会本位的另一基本思路是让社会在强制整合的意义上,实现一种强制隐私的保护状态。区别于自发的市场机制,国家组织-监管模式可以构筑不同的具有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的集体资源池,与此同时,它也特别突出了具有控制能力的中心枢纽的角色,尤其是国家在隐私保护中所具有的协调能力。
其三是风险治理模式。市场模式是将社会理解为自发的多中心机制,国家组织-监管模式是为社会创设特定的控制中心,而风险视野的社会本位,则是一种适应当代高度不确定和复杂状态的社会表征化机制。基于风险的隐私治理主要针对当代数字系统的互联性特征,这就需要通过风险社会化的方式应对,无论是通过强制性保险(国家组织)实现完全的社会化,还是通过从互联系统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业部门实现部分的社会化,其核心逻辑都是“建立一个充足的资金池来弥补损失并分散风险”。
其四是语境-场景-系统模式。市场、组织和风险模式都在一种整体性的意义上把握社会,而语境模式并不寻求涵盖整个社会的综合隐私解决方案,它试图在适当规模的社会领域处理隐私问题,通过特定的语境锚点来建立相应的隐私规制框架。
其五是网络-社会数字制度模式。与去中心的市场和中心化的组织监管不同,网络是动态演化的社会机制,它立足于市场的多边合同与组织的等级科层之间来理解社会的结构,因此同时具备了市场取向的自发性和组织取向的强制性。网络模式下可以根据不同节点的强度和影响,根据相应的网络份额、利益与控制能力,对法律责任进行比例化的分配。作为不同技术和社会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机制,社会数字制度与社会网络共同演化,将成为隐私保护的新型单元。
其六是基于权利的公共商谈模式。作为权利的隐私不只是个人自决和同意权,也不只是私人自主的概念,它还可以成为社会契约论意义上的公共自主概念。隐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同步激活公共自主和商谈对话过程。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互为前提和条件,从而构成隐私权利的一体两面。
隐私保护的新模式不以替代旧模式为前提,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不是互相取代和排斥,而是相互依赖与交叠的关系。在法理基础上,可以探索个人本位保护与社会本位保护的融合,综合不同法律技术和监管工具,通过兼容并包、内在制衡、协调统合的制度构建,最终形成商业市场、组织监管、风险治理、语境场景、网络制度、公共商谈模式在内的系统化隐私法律保护生态。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