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3-07-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孙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供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这个意义上看,反垄断法在反对市场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破除行业壁垒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今年恰逢反垄断法正式实施15周年,站在历史角度看,国家立法机关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规律、把握法治建设规律,统筹发展与安全,在2022年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正,意义重大,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确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初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2022年反垄断法的修正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不仅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而且为“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国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和优化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公平竞争。

  及时修法回应数字经济等重点民生领域发展新问题,健全竞争规则。加强数字市场反垄断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题中之义。针对数字平台垄断乱象,新修正的反垄断法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这反映了反垄断法与时俱进的品质,有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监管,为科技创新和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更多空间。此外,新修正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这对直接影响大众生活的民生行业予以重点关注,鲜明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属性。

  持续强化规则,促进有效实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2022年新修正的《反垄断法》增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这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为大幅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和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无论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反垄断法的实施需求,都需要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相互衔接。因此,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强调加强司法,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对补足反垄断司法短板、协调执法与司法冲突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同时,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和“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这为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的竞争法审判机构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持续健全反垄断规则并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对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相应的反垄断规则,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持续不断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并为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是反垄断法不变的使命,也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AFX019)的研究成果。

  (作者为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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