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
发布日期:2023-11-08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作者:董静然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国要补齐法学重点领域人才短板。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我国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区际法学的学科建设。《意见》中所提及的国别法、区际法学,可归纳为“区域国别法”。

  一、区域国别法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区域国别法学科发展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保障。我国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需要打破传统以部门法为划分依据的模式,以区域国别法为基础,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系统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有利于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和创新发展法学理论。我国的法学学科体系整体上仍然是以传统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然而,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要以问题为导向,就需要强化交叉学科的人才培养理念。区域国别法是区域国别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进行区域国别研究,还是区域国别学的人才培养,都需要打破既有学科边界。 区域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树立起问题导向意识,改变传统部门法划分模式,以系统把握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等为目标,并强化对人才的全球化视野和语言能力的培养。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长期忽视了从区域国别的角度,对某一具体外国法律的教学与研究。比如,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极少有高校开设新加坡、阿联酋、伊朗、印度、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塞尔维亚等国家的法律课程,而这些国家不仅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也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合作伙伴和海外投资目的国。对这些国家法律的深入认识和研究,培养熟悉各国法律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定位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区域国别法是区域国别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将区域国别学列为交叉学科目录下的一级学科。根据该文件,区域国别学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位。所以,区域国别法从我国的学科分类标准来看,可以作为区域国别学下的二级学科。

  区域国别法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两办《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由此看出,区域国别法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的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还不能为国家“走出去”战略提供足够的支撑。这是国家将“国别法”人才作为涉外法治紧缺人才的原因。区域国别法将促进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优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结构。

  区域国别法与国际法之间是一种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两办《意见》提出:“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区域国别法属于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区域国别法又不同于国际法,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一方面,国际法并不涉及对某一外国国家法律的研究。国际法主要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分析,但区域国别法需要深入到外国国家的国内法,从国内法中分析该国法律习惯、法律文化、法律特点。另一方面,国际法侧重于为我国应对和处理国际事务,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服务。但区域国别法主要为我国各类主体去到他国境内,在熟悉当地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运用他国法律解决问题服务。

  三、区域国别法学科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是要明确区域国别法的基本原则。区域国别法应以文明互鉴、公平正义和维护多边主义为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文明的互鉴,需要坚持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与文明相互包容。区域国别法需要在各国法律文明互鉴中,找到全球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观,为国际秩序的重构找到构建的法律基础。区域国别法将公平正义作为基本原则,就是要促进各国平等地参与到国际秩序的构建中,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和国际话语权,为国际社会的民主化作出贡献。同时,公平正义作为基本原则,就是要在区域国别法发展过程中,强调世界各国对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遵守,维护主权平等原则,维护国际法治的权威。区域国别法坚定地维护以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多边主义,秉持为法律文明谋大同的目标,推动国际多边规则的构建。

  二是要塑造区域国别法的教育理念。区域国别法注重改变传统部门法划分的模式,强调对外国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整体性把握。同时,区域国别法的学科建设需要通过了解他国法律文化,熟悉他国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国际秩序的构建提供基础。所以,如何统筹协调全球性法律问题与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区域国别法要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在区域国别学的学科建设中,区域国别法与其他学科之间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区域国别法是区域国别学的分支,具有交叉学科的属性。该学科从各支撑学科获取养分,同时区域国别法也反哺其他学科。

  三是要强化区域国别法的课程建设。区域国别法学面临新时期国家涉外法治建设中认识和了解其他国家法律的问题,这不是传统单一学科能够解决的。区域国别法学的课程安排,不仅要打破法学内部学科壁垒,还要推进法学与外部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这意味着法理学、国际法、国际关系、世界历史、区域国别学等相关课程,都需要合理、科学地纳入到区域国别学的课程体系构建中。同时,如何系统认识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需要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支撑。因此,区域国别法学还应设置如:区域国别法学方法论、区域国别法学基础理论等课程,以培养学生归纳、提炼他国法律运行规律和法律特点的能力。

  四是要打造区域国别法的学科交流平台。目前,全国少部分高校虽然已经设立有非洲、欧洲、拉丁美洲等法律研究中心,但是并没有专门的区域国别法研究中心。区域国别法研究中心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区域国别,而是以全世界的法律文明为研究对象,通过科学的划分标准,系统研究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差异与共性问题。区域国别法需要有专门的学术期刊。区域国别法的发展离不开深入的“田野调查”,即前往目标国进行长时间的考察与学习。区域国别法的法学教育与研究,更加强调外国师资和外国留学、访学经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更为直接地接触到目标国的法律文化,才能更为深入细致地认识和研究当地的法律文化与法律习俗。所以,区域国别法需要打造国际性的交流平台。该平台要为我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在区域国别法的研究上提供学术交流机制。并且,该平台还要为我国高校区域国别法学科的留学、访学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

  作者:董静然,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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