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信领域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面临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3-11-10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马治国 王雪琪等

  目前,我国通信领域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是该领域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

  一、通信领域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研发阶段缺乏法律保障

  1.频谱共享许可证法律定性有待明确

  我国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各部委相关规章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等。目前尚无规范频谱共享许可证的直接法规依据。

  2.频谱共享协议法律关系及行为定性有待确认

  在频谱共享协议法律关系中,分配主体主要面向工业等垂直行业主体及行政部门,其他主体参与度不高,频谱共享协议内容为行政行为还是民商事行为难以界定。从分配方式来看,一是分配未被占用的专用频谱用于5G专网部署,涉及较多民商事行为。二是通过监管机构二次授权向企业分配专网频谱,属于行政审批。现实情况中,多为两种分配方式交叉运行,因而频谱共享协议法律关系及行为定性有待确认。

  3.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确权困难

  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一般通过专利申请确权,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涉及政府资源配置、单位物质技术投入,确定为职务成果。研发团队一般是多人,如果投入主体也多元化,便存在发明人之间发明权和投入者之间专利权确权困难。

  4.频谱共享技术职务发明权益难以保障

  频谱技术专利在共享阶段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及职务发明人,保障频谱共享技术职务发明权益,涉及被频谱共享技术授予专利权单位的认定、职务发明人离职后授予专利权单位如何支付职务发明奖酬、职务发明人在频谱技术应用中奖酬应如何获取和被分配等问题。

  (二)使用阶段缺乏法律支撑

  1.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缺乏法律支撑

  目前,主要采用独占授权分配和使用商业和非商业频谱方式支持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由无线电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化和市场化方式将不重叠频带分配给特定用户独占使用,但存在因授权用户独占频段造成频谱闲置、利用不充分的问题,加剧频谱供需矛盾冲突,清频、规划在调整频谱使用权、加强频谱资源优化配置上尚存在欠缺。

  2.非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追责无据

  任何一种在非授权频谱下的RAT技术需要满足对同一频带中的其他RAT系统不能造成干扰,并合理占用和释放信道的特点。非授权频段具有无需许可的共享特性,以竞争频谱的方式按照信道访问的公平性,多RAT共存的原则使用。由于非授权频段使用无需行政许可,一旦发生RAT系统干扰、LBT机制强制使用、小基站中继回传困难、NR-U场景应用不支持等问题,行政主体难以向使用人追责。

  3.频谱共享技术使用管理无章可循

  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在军地之间建立了协调机制,无线电频率被共同划分。在地方层面,相关部门具有本行业无线电管理职能,管理模式多样。由于管理体系不统一,跨军地、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也存在缺失,导致稀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协调工作难度较大,阻碍了频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提升。

  4.频谱共享技术使用高位阶立法空缺

  无线电频谱资源方面的高位阶立法较为单一,迄今为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电磁空间安全的维护。

  二、我国通信领域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使用重大法律问题解决对策与完善路径

  (一)解决问题的目标与原则

  1.解决目标

  通信领域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法律制度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提升频谱共享技术创新,高效、合理配置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各通信领域用户用频需求,使频谱业务从专用走向共用,使未来通信领域频谱共享成为常态,实现频谱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提高频谱资源使用率。

  2.解决原则

  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研发侧和使用侧两端,因此需要围绕这两端明确相关原则。第一,科技以人为本原则。第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原则。第三,信息公开原则。

  (二)解决技术研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明确频谱共享许可证法律性质

  频谱共享许可证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分享频谱使用权为核心的许可证明。明确频谱共享许可证的法律定性,具有限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方法的法律意义。

  2.完善频谱资源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内容

  频谱共享协议标的往往因蕴含高价值的智力成果而受业界相关使用方的追捧,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体系予以保护。频谱资源共享协议的签订主体通常为授权方与被授权方,有时还会存在利益相关者,客体为智力成果,内容包括授权内容与禁止内容。

  3.确认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权属

  确认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权属的基础是确定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只有在确定了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之后,根据发明人的创造行为的职务或非职务行为定性,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权属。

  4.保障频谱共享技术职务发明人权益

  以单位与发明人各自对发明专利的实质贡献为切入点找到二者的实际关联,以此为基础重塑奖酬激励模式。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保障频谱共享技术职务发明人权益。

  (三)解决技术使用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明确频谱共享使用权法律性质

  频谱共享使用权是一种非排他性的用益物权。共享使用权不同于传统使用权。传统使用权关注的是单个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共享使用权关注的是对公众的价值。

  2.遵守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法律依据

  遵守无线电管理的专门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法规,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等。

  3.落实非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法律责任

  非授权频段具有无需许可的共享特性,以竞争频谱的方式提供尽力而为的服务。在一个完全自有接入的环境下,应当落实非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法律责任,责任承担主体为非授权频谱使用人。对其使用频谱的范围、周期、功率等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滥用、违规、违法占用和使用非授权频谱的情形发生。出现上述不当使用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进行处置,追究违规使用人的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4.优化频谱共享技术许可模式

  优化频谱共享技术许可模式,使得交易模式更加高效、落地,利于共享频谱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升频谱商业使用效率。第一,协调各方利益的优化许可模式。第二,确定共享频率优化许可模式。第三,供需定位优化许可模式。

  5.化解频谱共享与频谱分配法律冲突

  首先,重新进行修订相关法律依据以适应领域技术发展的需求。其次,以市场为主导的频谱资源分配机制替代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分配频谱资源的机制。最后,应当加大市场化开放程度以化解频谱共享与频谱分配法律冲突。

  6.提高频谱共享商用模式实施使用率

  频谱资源稀缺背景下,只有通过建立频谱回收制度、落实频谱重耕,才能更加有效的提升频谱共享的商业模式实施使用率。

  7.加大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要强化频谱共享技术同市场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发展对接,通过对外销售设备、软件或方法,或者通过将智力成果许可给他人而获得收入,提高频谱共享技术研发技术的贡献度,促进科技成果运用和增值。

  (四)法律制度完善路径

  1.加快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的专门立法

  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法以及配套的军民电磁频谱管控共享法规,明确相应的军民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管理程序与方法、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应急情况处置流程和准则等内容。

  2.实现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法律制度与现有立法衔接

  频管由平时管理向作战管控聚焦转变,要求频管人员具备很强的作战业务能力及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法律制度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市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衔接工作。

  3.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标准与国际标准统一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国内法律法规为依据,紧跟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完成制定建立健全频谱共享标准化工作,加强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国际标准规范体系顶层设计。

  4.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规则与国际规则融合

  一方面与《国际无线电规则》相衔接,熟悉国际电信联盟组织、亚太电信组织等国际行业组织的无线电议题研究和规则制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完成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修订进程。

  5.建立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的军民协调机制

  通过频谱共享军民融合机制,完善频谱共享技术配套设施和政策法规,充分利用频谱技术研发军工企业、地方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整合频谱共享军地资源优势,构建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中的军民融合法律体系。

  三、结论

  我国通信领域频谱共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使用法律问题的解决,首要要明确解决目标与原则。其次要明确频谱共享许可证法律定性、考量频谱资源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保护机制、确认频谱共享技术发明人权属、保障频谱共享技术职务发明人权益。再次需要明确频谱共享使用权法律属性、遵守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法律依据、落实非授权频谱上的频谱共享法律责任、优化频谱共享技术许可模式、化解频谱共享与频谱分配法律冲突、提高频谱共享商用模式实施使用率、加大频谱共享技术研发与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等。 

  作者:马治国 王雪琪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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