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民间调解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1-15 来源:法学创新网 作者:杜国明,刘晓洁

  随着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全球区域化经济趋势越发明显,国际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了新的竞争热点,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实施,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点发展基地,承载着我国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这一重要任务。知识产权已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以诉讼为主,但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诉讼本身又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一些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不是最佳途径。民间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有着诉讼无法给予的优势。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制度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完善调解规范制度

  第一,扩大民间调解对象和明确受案范围。首先,需要拓展民间调解的主体范围,将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也纳入民间调解的对象,明确知识产权纠纷属于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为实践中民间调解组织和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赋予法律依据。其次,对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民间调解的类型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可列举知识产权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以期为当事人独立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提供精准的指导与意见。

  第二,完善民间调解保密原则。一是要重视民间调解的信息保密,以立法方式全面规定调解保密内容,主要是调解信息与后续程序中的保密,明确民间调解信息保密的范围,对民间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信息的产生方式以及信息的发生时间作出界定。二是要规定民间调解保密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民间调解保密协议、民间调解保密特权以及调解员免证特权等方式来实现保密。三是确定民间调解保密原则的例外,如规定存在调解结果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未充分考虑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当事人违反调解诚信参与义务的等等情形时,调解员可以不受人民调解保密原则的约束,进行披露。

  二、完善大湾区民间调解协作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应发挥其引领作用,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管理规范,包括调解程序、调解规则以及调解员的资格选任等,并打造相关网络平台予以公布,为大湾区其他知识产权调解机构规则的制定起到示范作用;积极组建知识产权调解交流平台,统筹资源配置,为大湾区各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三地调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必要时,可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与三地法院及行政机关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开展纠纷的处理,探索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制度保障,如签订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委托调解合作协议,从而有效畅通诉讼与非诉讼机制,构建一套具有大湾区特色的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 建立调解员培训及资格认证机制

  第一,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员认证机制。该机制的设立可以由粤港澳三地政府进行主导,并且加入非官方组织作为协助,如律师协会等,并可组建大湾区统一知识产权调解员认证平台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和资格授予,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或调解员擅长的领域,对调解员进行区分认证。同时,调解员认证制的考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内容作为划分标准,对调解员的考核进行准确的评价,实现考核规范性。对经过任前培训、满足培训要求的调解员,纳入到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知识产权调解员名册中。对于已在职的调解员,则要求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可建立调解员分级制度,根据相应的级别进行划分,不同难度的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可以由不同等级的调解员参与,以确保调解员能力与案件相符合。

  第二,建立粤港澳三地调解员培训合作机制。首先,培训可以由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调解机构牵头,发挥三地调解优势,邀请调解专业人士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其次,加强粤港澳三地各高校法学院的交流合作,开拓知识产权调解专业,对学生开展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调解课程,组织调解实践课程,邀请法学专家讲解实际案例,以影像的方式加以记录,为后续课程提供培训资料。最后,设立调解员培训的交流平台,以互联网形式加强沟通,调解员可进行自主学习与交流,培训机构也能够借助平台,随时了解到调解员的学习短板与问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四、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执行制度

  第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需要进行诚信体系的调查研究,以一体化建设为规划目标,开展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现状的信用指标体系,对违反诚信的行为人进行公示,构建违规违信惩戒机制,形成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应完善理论基础,可邀请三地法学专业人员,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理论体系建设,完善三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实现三地服务渠道畅通,真正落实大湾区知识产权信用法律制度。此外,要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二,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一方面,推广“调解+仲裁”模式。大湾区内已有多家民间调解机构采用这一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等。该种方式已经过粤港澳地区多年的实践应用,实践效果值得肯定。鉴于此,以“调解+仲裁”的方式来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符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完善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模式。以法院赋予强制力的模式一直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民间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此来提高执行率。

  作者:杜国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教授;郭就厉,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研究生;刘晓洁,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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