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与回应:《劳动合同法》将带给我们什么?
发布日期:2009-10-13 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作者:佚名

主讲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余明勤(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

韩延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法官)

主持人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间:20085201830-2130

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礼堂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精义,关注法治焦点,推进法治进程,2008—2009年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系列讲坛又和大家见面了。

伴随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在全社会的范围内都掀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今天晚上本次论坛的题目便是质疑与回应:《劳动合同法》将带给我们什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几位在理论与实务界长期从事劳动合同法研究的嘉宾。

他们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合同法》起草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起草人余明勤司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法官,直接参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拟定的韩延斌法官。今晚嘉宾主持是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尚元教授。

下面有请郑尚元教授主持。

郑尚元:今天的活动是研究生会主办的,是面向学生的一个活动,我们要在学生的语境下解读《劳动合同法》。

刚才介绍了几位嘉宾,我增加一点,他们三位与我本人有很多的连接点:韩延斌法官是我的郑州老乡;余明勤司长是我们娘家的人,是我的领导;常凯教授是我的师兄。

今天《劳动合同法》的解读,首先有请常凯教授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包括相关的正面和负面的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常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及对经济的影响

各位同学晚上好,很高兴到法大参加这次论坛,我来过法大很多次,但是参加这样一个活动还是头一次,一走进这个场所,很有一种历史感

《劳动合同法》,确实社会各个阶层都在关注这个事儿,刚才主持人也说,《劳动合同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家注意到这个说法的特殊性没有?通常一部法律颁布以后,对于社会说来,不应该仅仅是关注,更应该是执行,否则不叫法律,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会有这样的结果呢?本次论坛的题目叫质疑与回应,郑老师说我们还是泛泛谈吧,其实我觉得这种现象指的我们研究的一个很中国化的东西。我的一个基本判断:中国劳动法治理念极为薄弱,《劳动法》在2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中,相当程度地被边缘化了。

《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我们是否有违法的概念,说重了叫做执法不好。《劳动法》和其他法本身有什么不同吗?为什么产生这种现象?我很明确地表明我的态度,我是一个挺法派,《劳动合同法》我并不认为十全十美,如果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我甚至每条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作为学术我们可以去讨论,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法律颁布了,一个公民、一个企业不在于怎么评论这部法律,而必须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最基本的。

在立法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就民主立法的程度是没有任何其他法律可以比拟的。纠正一下,刚才主持人说常凯是《劳动合同法》起草草案课题组组长,我和郑老师等人是国务院法制办委托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成员,我们仅仅是从学者的角度提一些学术上或者理论上的支持,不是什么立法组组长。

对于《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怎么评价,本次论坛题目后半部是将带给我们什么,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分歧很大。我自己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的影响,绝不仅仅在于一个用工制度、一个具体的劳动合同,它对于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都将会有重要的影响。我的一个基本判断: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改变中国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这种状态。什么意思?《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的执行状况怎么样呢,大家心里都有数,很不理想,尽管我们有这个法律,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是在法外运行的。

中国经济发展20多年非常高速,同时中国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越来越成为中国在社会发展中影响和谐、影响持续发展的重大因素。所以,《劳动法》虽然颁布了,但并没有真正就改革开放的规则、要求去实施,我们的经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如果现在不明确的话,我们将来将付出极大的成本,为什么呢?劳动合同制度搞了10年,80年代中期在国有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度,90年代中期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状况,基本上没有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不到20%,签定的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短期70%左右希望的是1年以内。而且工人的权利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有所规定,落实状况也很差,比如集体欠薪,长时期,大面积,大数额,这种情况都是中国特色,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发达也好,不发达也好,没有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是引发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障碍的一些重要因素,劳资冲突、劳资争议。有劳动争议、劳资矛盾是正常现象,问题是我们有没有正常的途径、规则去解决它。最近大家关注的,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什么问题?这也是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一是航空公司的劳资矛盾已经是非常尖锐,二是没有一个正常的途径解决,飞行员用这种极端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诉求。其他的企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更突出。

中国现在劳动关系并没有形成一个以工会为代表的劳方和资方通过正常的途径协商、谈判,甚至集体行动,按照规则去办,我们没有形成这样。我们是个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又不规范,工人没有正常途径提出自己的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自己的一些权利能够实现,只能用非正常的行为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情况显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是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

目前情况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恐怕首先要解决劳动合同,先解决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要明确。《劳动合同法》所解决的是不是社会上所说的一下子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现在的企业用工自主权,因为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企业不发展,劳动力利益也保障不了,所以这不是一部好法。但这种问题的评论,特别涉及法律,必须结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法条实施会有什么影响,但是有些学者、专家对于《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批评,基本上没有按照法律,就凭一种感觉,因为你限制我了,因为你增加成本了,所以我发展不了,所以你不是好法,我觉得这太不严肃了。

两个最主要的问题:一是增加成本,二是限制权利。《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肯定会增加,问题现在是增加了多少成本;第二,成本增加的合理不合理;第三,《劳动合同法》本身哪个具体法条规定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这些问题应该具体来谈,而不能泛泛而谈。直接成本的增加就一条:劳动合同终止补偿。这个成本的增加对于企业成本的改变影响相当明显。成本泛泛来谈是不行的,特别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必须和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增加成本增加到哪里,直接成本就是劳动合同终止补偿。

增加了什么成本?其实增加的成本是略带性质的成本,有三种:一是欠账成本,欠账曾经对于企业来说是习以为常,但现在《劳动合同法》却规定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工资,保障劳动条件,发放加班费,代缴社会保障金等。二是违法成本,在企业不违法的情况下,这笔开支是不必支付的,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雇等。三是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企业在人员配置、组织结构、人员培训、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加大投入。

《劳动合同法》在解决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平衡的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而非企业与企业之间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认为对中小企业造成威胁是没有依据的。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影响经济发展的观点是短视和带偏见的。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以工人低工资、血汗工厂为代价,企业的眼光要放得远,只有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竞争力。

郑尚元:感谢常教授的精彩发言,宏观把握的分寸非常到位。下面有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余明勤司长,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来龙去脉的角度给大家介绍一下,并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细则。)

余明勤:《劳动合同法》实施对经济和就业的影响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很高兴大家关注《劳动合同法》。我们原来习惯叫劳动部门,现在虽然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但实际上也是管理劳动这项工作的,而且现在这部法的执行也是写的劳动行政部门来管,所以我还是习惯说劳动部门。

作为劳动部门工作的同志,对这部法在社会上引起这些广泛的关注、讨论,感到由衷的高兴。我个人一点不担心这部法怎么去吵、去闹,我觉得越吵、越闹越好,吵得越热说明大家学习得越深刻,理解得越透,结果执行起来越好,我特别希望来自不同的方面去吵,只有在争辩之中大家才能明白这个道理。

对于我们学法律的学者来讲,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环境,通过社会上对法的讨论,我们更多地从法理上来研究、看一看国家制定这部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这部法是怎么表述的,在执行中为什么有这样那样的看法,为什么执行不下去,或者执行下去就走样,这是很好的学习研究的过程,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

刚才常凯教授已经把这部法的主要情况作了一下介绍,我也就不多说了,从立法到执法的背景,我想大家都知道,原来的《劳动法》执行得不是那么很理想,现在我们对原来执行得不理想的状况进行一个改变。原来《劳动法》比较原则,有些违法的现象不好处理,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一下,使原来的劳动合同制度更好地实施下去,弄出这部法出来。

这部法一出来,可能是中国文字上表述的问题,一方面我觉得不太好理解,有些东西感觉到还是有点原则,不太好操作。如果像国外有些法那样写得很细,我们也没有这样的习惯,而且我国各个地区的差别很大,全国人大在立法的时候,把基本的制度、基本的原则、基本的精神立了以后,有时还给地方一点立法空间,让地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做一点地方立法,所以不能把所有的条款细化。这样对我们的学习这部法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我们不断地解读。还好现在各个方面专家学者都在极力地解读、宣传这部法律,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作为学习法律的学者,现在更应该学好这部法,特别是学好《劳动合同法》,不要想第二步的实施细则。因为我现在感觉到,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对这部法的解读还是片面的,对这部法的基本立法依据还是习惯用合同法、民法解读,不习惯用社会法立法的精神解读,对里面的一些条文理解还是有一点偏差。

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部法律出来后,在东南沿海有撤资的情况,是不是说这部法对经济有什么影响?我们进行了严格的研究,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撤资这个问题不能一下子归罪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沿海地区撤资有多种因素影响:一是人民币的升值;还有我们的税费改革,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两税合一之后,他们的利润空间低了;还有原材料涨价;还有基本工资要求提高;还有对环保的整治。

各种因素对有些利润比较低、劳动力密集型比较大的企业,就感觉到受不了,再加上现在《劳动合同法》要求全面贯彻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就觉得接受不了,就撤资。撤资10年前就在撤了,撤资不能怪罪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且《劳动合同法》对于就业的影响有多大,现在我们评价这部法对就业的影响,现在为时过早。

平心而论,我们调研的时候,感觉到这部法对企业究竟影响到什么程度,就是刚才常凯教授说的,有人提出的成本的问题、把企业管死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真正把它了解清楚,把这部法学好、学透以后,它实际上是对企业、劳动者利好的一部法律。我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做了个比较,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不够,我感觉和《劳动法》比较起来,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幅度提高得相当大。可是我们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注意有些条款,只看到一两条有约束的条款,没有看到其他几条有利的条款。

至于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原来是劳动保障部在做,做了一段时间以后,因为社会上的反映多,而且根据立法的权限,我们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也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后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做这个实施条例。在做这个实施条例过程中,现在已经有五六次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感觉到大家的意见不太统一,各方意见差距也很大,所以至今这个条例一直没有出来。可能前不久大家从网上看到了实施条例有29条,最后中央领导说了,这还是比较粗,有些内容还没有规定完,还应该把有些东西规定进去,这样一下来,可能这个条例又要往下拖。

现在我也不好说这个条例怎么做法,我只能说按照国务院领导的精神,第一,这个条例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二,能规定的尽量规定进去。这就是我们正在做的工作,想尽快地征求广泛的意见,抓紧时间调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把实施细则做好,将来便于大家操作。

郑尚元:感谢余司长精彩的发言。韩延斌法官是直接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他对《劳动法》这几年倾进了很多心血。目前大家都知道,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并不是绝对的热心,但是韩法官是例外,我们想听听韩法官的精彩发言。)

韩延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司法审判部门的影响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和政法大学的同学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刚才常凯教授和余司长分别从学界和国家行政机关管理部门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基本精神做了一些宏观上的介绍,我现在结合自身的工作,从司法审判部门角度,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做一下介绍。

刚才常教授和余司长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没有像其他法律那样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甚至出现一些质疑、应对等等。常凯教授说了,任何法律出来,只有很好的执行和理解,没有像《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我想牵涉到一些企业的利益以及广大的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导致了这么多的反响。从社会各界的反响来看,刚才余司长说了,人们关注的越多越好、越深刻,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执行更好,但是对于法院来讲,从宏观来讲,经过深入探讨、研究、争论,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确实有一个深刻的理解,但是随着人们对它的进一步深入的理解,维权意识逐渐苏醒,争议就特别多,对法院来讲就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极大的工作量。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是解决起来比较麻烦,各级法院受理、处理的时候不仅遇到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审判执行中的问题非常多,欠薪逃匿,后续判决执行的问题,不单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比较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也非常难。大家可以看到,在青岛和其他各地外资欠薪逃匿的特别多,企业老板关门大吉,在人民法院现在执行难问题,可以说比较严重。从我们的统计来看,从全国目前涉诉信访案件中,将近50%涉及诉讼问题,其中百分之八九十是涉及到执行难的问题。除了刑事案件比较好执行,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是非常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占大多数,所谓的劳资纠纷主要是国营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通过一些行政手段就解决了,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发放工资福利,一切全是国家包办的,劳资纠纷不是很明显,即使有通过行政手段就解决了。但随着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劳资双方利益的冲突,就逐渐显现出来了,矛盾逐渐加深。但是从最早劳动争议解决的机制来看,还是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比较多,从案件受理管辖的业务庭就可以看出来,在1993年以前,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在经济庭,有的地方在行政庭,在1993年之后,最高院下发司法解释,决定将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由民事审判庭受理,从法理学分类来讲也不是很科学的。刚才余司长也讲到了,人们解读《劳动合同法》包括解读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通过民法、合同法的角度去解读它,其实我也觉得这种方式不完全正确的。

劳动法从法律部门分类来讲,它是属于公法类的,属于经济法性质的社会法的范畴,为什么把它归类在民事案件中,这也是我国目前的权宜之计。因为从最早劳动关系建立来讲,是通过合同、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的,但是随着国家干预的逐步加深,慢慢就涉及到公法的性质,不单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使这样,目前把它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理,导致了一些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大家知道,在《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劳动法的立法是非常单薄的。在1995年《劳动法》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也就是有一个《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是一些行政性的条例,真正的法律还没有。1995年《劳动法》公布之后,可以说第一部《劳动法》出台了,但出台以后,《劳动法》可以说是一个劳动基本法,对劳动关系建立及建立之后一些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通过公法的性质作了一个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的操作实施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现出来。《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对《劳动法》中涉及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这一部分的进一步细化。因此我非常同意刚才常教授他们的看法。

《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反响这么大,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冲击,当然是指案件量上的增加问题有所反映,但是从我个人来讲,我觉得在人民法院处理这类具体案件时候,差距不是很大。在《劳动法》公布之后,这十几年,随着人们对劳动权利意识的觉醒,劳动争议案件是在逐年增加的,从各地法院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成倍成倍的上升。十年间我们有初步的统计,基本上每年是以2.5%的幅度上升,具体到个别地区,比如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说是惊人地发展。以东莞为例,在1995年一年,《劳动法》刚颁布的时候,东莞一个法院一年受理了70件劳动争议案件,到了2005年,以百分之一百多的比例上升,上升幅度非常大。现在北京的朝阳、海淀,广东的深圳、广州、东莞,还有江苏、福建等地,每年法院受理的单单就劳动争议案件每年有6000多件至1万多件,每个法官承接的案件大家可想而知,几乎一天办理45件。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都是一些最基层、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生活在最底线,而且往往他们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说走到了绝境,一般能忍受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提起劳动争议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取得一份工作是极其不容易的,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诉讼的。所以在《劳动法》公布之后,既然有这么多的争议案件出现,可想而知劳动者在自身的权利维护方面,确实应该得到更注重的保护。

因此目前从《劳动合同法》公布来看,许多网上评论包括一些企业界说,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其实我觉得不能叫倾斜性保护,因为本身劳动者和企业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就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而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还有一定的依附性,我觉得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公布恰恰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做出一种最公正、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原则做出的规定。这就像我在2003年起草制定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时一样,当时我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他也问到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制定商品房司法解释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了许多责任比较重的规定,是不是有专门向小业主即购房人倾斜保护的考虑?我说:不是的,因为目前在中国房屋买卖关系中,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决定了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似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劳动合同比较起来是绝对的民事合同,但是在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霸王条款、霸王合同,就是因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导致了双方之间形式上的不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情况出现。即使我们作为法官在购房的时候,在和开发商进行磋商的时候,也改变不了他们的霸王合同。在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更是如此。劳动者在签定合同时敢提什么条件吗,什么条件都不敢提,只有国家通过立法、通过公法干预平衡他们之间的关系,寻求这个平衡点。

全国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面对这么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始料不及的,因此在对《劳动法》解读的时候,搞了一个仲裁前置条款。仲裁前置条款的目的是什么?我也说不清楚,问了很多人也说不清楚。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是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从现在来讲,是必经前置程序,但是有哪条法律明确写出必经程序?没有。这是司法实践中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个惯例,但要找出法律依据,确实没有。法工委、劳动部大家统一认识,当初之所以有这样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是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争议性很强,涉及到一些工资的计算问题、最低基本工资的确定、工伤的鉴定等等,这都是法院审判业务之外的一些东西,法官对此都是门外汉。

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先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进行仲裁处理,然后再进入诉讼渠道,这样既可便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也可以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避免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尽管这样,人民法院这几年受理的案件可以说不堪忍受。因此根据这种情况,最高法院从1998年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上的一些不完善,着手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我亲自执笔起草,当时也是到各地去调研、论证,其中有就涉及到许多《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但是鉴于当初《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因此只是对《劳动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当时有21条,遗留下许多问题,有待于在第二个司法解释中解决,第二个司法解释在2006年公布出台。

可以说,在1998年起草第一部司法解释时我们把所有的问题一步步考虑下来了,但是为什么没有一步把《劳动合同法》所有涉及的问题解决掉,大家都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是不存在司法解释权的,而且不能超越立法权。因此在相关立法没有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不便过多地进行解释。在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一些问题,包括劳动派遣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除、变更等等一些问题,其实已经体现出来了。从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本意来讲,囊括了劳动合同从建立之日起一直到合同解除和终止所有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这在司法解释(一)中可以明确看到。

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也参加过两次会议,也提过意见,我就挺纳闷,为什么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我看看以后觉得没有太多的新的东西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法》公布的很多条款、条文即使没写,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已经做了。比如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即使这个条款没有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就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看待。《劳动法》是把它作为法定的形式要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劳动合同签定率极低,我们在认定劳动关系中,就从实际用工之日起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其中包括了一些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一直到终止、解除之后发生的问题,都一直作了规定,包括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是作了非常倾向性的保护性的规定。另外,在许多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申请仲裁包括提起诉讼的时效认定上,都做了倾斜性保护。还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这可以说是我国劳动立法是没有的,而司法解释早就有了。

所以我看过《劳动合同法》之后,也翻了翻相关专家的书籍,确实我觉得变化不大,没有什么太新的东西,通过现行的立法固定下来,以前没有,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因此我觉得从现在各个媒体,包括一些企业,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对《劳动合同法》提出的质疑等问题,我觉得大可不必,没有那么太重的问题,所谓问题也就是刚才常凯教授说的,原本应该正常经营的,一直在违法经营,导致现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所付出的一些违法成本或管理成本,是以前留下的老账,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那些问题才出现,以前就有。

同样,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当时吵吵得很厉害,各地好几百家开发商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反映情况,我们也做了一些相应的回应,通过研讨会的形式作了一些答复。我当时就提到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解决的无非就是预期办证、房屋欺诈、房屋面积缩水、虚假广告等问题,你要是重信用、守合同,就不会承担这些惩罚性赔偿的,因此司法解释出台只能是更加规范的一个行为。

郑尚元:感谢韩法官的精彩发言,韩法官是民法学博士,很难得他有公法情怀。大家都知道我国在法学研究领域,虽然说学派之间没有分立,但是公法研究和司法研究没有形成有机的整合。从整体上来说,如果对一些公法和私法规范融合性的所谓的第三法域的法律理解,更是把握得不太准确。

韩法官给我们解读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又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来龙去脉。比照了一下,实际上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个特殊领域,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涉及建筑物领域,将来是否扩展到那一领域,需要认真分析。总的来说,揭示了一个现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如何通过法律来疏理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长期需要研究、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具体问题很多,今天时间有限,剩下的时间,大家可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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