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发布日期:2014-05-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总体评价

  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盘点”中发布的“商法学·2013年科研单位论文数统计”,商法学在CLSCI(15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为76篇,占总数1357篇的5.60%。这是商法学发文数所占法学总发文数的比例首次突破5%。另外,发表在三大权威刊物上的论文10篇,占三大期刊发表总数181篇的5.52%,较过去也有明显提高。

商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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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逢法学盘点五周年,我们对商法学论文数进行五年的统计。情况表明,2013年是五年间发表论文绝对数最多的,也是占各学科总数比例最高的。比例的提高固然与论文的绝对数提高有关系,但关系不太大,主要的还是因为各学科发表论文总数明显减少。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该年度笔谈类文章大增,而字数在六千字以内的笔谈类文章是不在统计之列的。

  表1:2009年-2013年商法学在15种CLSCI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商法学论文数(篇)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商法学所占比例

2009

64

1406

4.55%

2010

67

1431

4.68%

2011

47

1435

3.28%

2012

70

1412

4.96%

2013

76

1357

5.60%

  2013年,商法学发表在三大权威刊物上的论文共10篇,占各学科三大期刊发表总数181篇的5.52%。五年间商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量情况统计表明,不论是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五年间皆呈“V”形走势。

  表2:2009年-2013年商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商法学论文数(篇)

三大刊文总数(篇)

商法学所占比例

2009

6

173

3.47%

2010

12

180

6.67%

2011

5

172

2.91%

2012

8

185

4.32%

2013

10

181

5.52%

  就具体研究领域而言,公司法方面的文章以35篇之数再居遥遥领先之位,保险法(12篇)、证券法(10篇)和商法基本理论(7篇)与去年(去年分别为12篇、11篇、8篇)基本持平。

商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总体而言,2013年度商法学研究呈现如下主要特点:

  1、商法基本理论研究仍在为把商法思维真正体现到实务中去而努力。

  刘凯湘教授在“庆祝徐学鹿教授八十华诞暨中国商法三十年理论研讨会”(2012年6 月 30 日)上列举了中国商法面临四重困境:一是观念问题。商法的地位虽然越来越重要,但是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商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其独立性仍未确立。二是基础理论缺失。商法的理论体系、逻辑结构尚无定论。虽然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的商法学者撰写了许多文章探讨商法的概念、原则和特征等等,但是仍难以架构起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商法理论体系,也无法完全说服某些学者接受商法是与民法、刑法等并列的学科。三是重规则轻理念。商法的各分支领域的立法成果已经相当丰富,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等,均已颁行甚至几经修订。但仍然无法运用现代商法的理念来引导营业和交易,也无法通过商法来支撑、保障和建立市场经济国家。四是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于商事审判的特别规则,商法在司法层面也很难独立。2013年度,商法学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无疑仍然为冲破这些困境做着不懈的努力。如程淑娟的“商行为:一种类型化方法的诠释”,赵磊的:“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郑景元的“商事营利性理论的新发展——从传统到现代”,常健的“商业判断规则:发展趋势、适用限制及完善——以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为视角”等,试图从商行为、商法形式等出发构建体现商法理念的理论或规则体系。而在3篇围绕商事担保展开的论文中,这种努力体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如周林彬的“商事担保概念初探”,范健的“商事担保的构成与责任特殊性”,曾大鹏的“商事担保立法理念的重塑”。透过这些研究,我们能够领略到实质商法理论面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民法思维所产生的纠结。

  2、公司法研究在涉及修法热点的同时,对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

  公司法历来是商法学研究的重点,更何况其伴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同时成为热点话题(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公司法的论文数量遥遥领先,在10篇三大刊论文中,公司法就占了9篇,亦足见公司法研究之热。其中,作为与经济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一体化的问题近年来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如黄辉的“略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朱慈蕴的“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周天舒的“中国公司治理法律规则发展模式的再探讨:一个路径依赖的视角”,崔文玉的“美国LLC制度及其对中国公司法变革的启示——以日、韩修法对LLC制度的引入为视角”等,皆在公司法一体化趋势中如何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反思。此外,更多学者基于公司治理实务中的问题,如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担保、上市公司收购、股权转让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3、保险法研究主要在中观层面展开。

  2013年度,关于保险法的立法司法活动主要是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通过《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6月7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或许是发文周期的原因,当年度发表的论文并没有直接探讨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论文主要聚焦于中观层面的理论问题,如“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樊启荣),“保险法因果关系论”(马宁)、“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武亦文)、“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形式化危机与重构”(陈群峰)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CLSCL并没有将社会法单独统计分析,因此,我们将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的医疗保险纳入商法中的保险法统计中了。该部分比较集中地对域外医疗保险进行了考察研究,如“高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医疗保险之立法因应——日本老年人医疗保险立法之考察”(李文静)、“美国医疗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林源)、“美国医疗援助保险的制度设计及其借鉴”(何佳馨)等。

  4、证券法研究围绕内幕交易等重点与私募基金等热点展开。

  2013年证券法的研究围绕内幕交易及错误交易进行的了细致探讨,如“证券内幕交易的‘利用要件’”(曾洋)、“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理念转换及其体系效应——从反欺诈到市场诚信”(傅穹)、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研究(王东光)等。或许受到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影响,2013年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论文有4篇,占了相当份量:“美国私募注册豁免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兼论中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构建”(梁清华)、“通过豁免的规制——美国私募基金规制政策的变迁和启示”(毛海栋)、“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楼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研究”(赵玉)。

  二、个人统计

  在2013年CLSCI商法学论文作者中,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有10人,其中,50后的1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朱慈蕴教授;60后的3人;70后的5人,占了半数;80后的1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武亦文博士。

  2013年CLSCI商法学论文作者发表2篇以上的统计表:

作者

科研单位

CLSCI发文数

三大期刊发文数

出生年份

樊启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

0

1965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2

1955

西南政法大学

2

1

1974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0

1982

钱玉林

扬州大学法学院

2

0

1966

西北政法大学

2

0

1975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0

1971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

0

1963

华东政法大学

2

0

1975

陈群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2

0

1975

备注

丁勇的出生年份未能查找到,只是依据其学习经历推测。

  以上所列10人中,只有一人发表了3篇,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樊启荣,此情形与2012年很相似。有所变化的是:

  (1)与2012年进入前10的有3位北京大学学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13年进入前10的学者皆来自不同的单位,呈现百花竞放的景象。这显示了商法学研究力量多地分布,是商法学界令人欣喜的气象。

  (2)2013年发表2篇以上的作者与2012年相比较,重合度较低,仅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蒋大兴教授进行了持久战而保住了名次,呈现出轮番上场的局面。这似乎展示了商法学者在学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风范。

  (3)发表2篇以上的作者中,在三大刊发表文章的有2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朱慈蕴和西南政法大学的赵磊),相较2012年在三大刊发表文章的有3位,可以说有变化,但不算太大。

  2013年,在三大刊发表商法学论文的9位作者中,除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发表2篇)为50后外,其余作者主要为60后、70后,且70后占了半数强,青年研究者势头强劲。

  2013年CLSCI商法学论文三大期刊作者情况统计表:

作者

出生年份

科研单位

发表刊物名称

期数

朱慈蕴

1955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

9

法学研究

5

罗培新

1974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

7

李建伟

1974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学

2

周天舒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学

4

1973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

3

1974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法学

4

钱玉林

1966

扬州大学法学院

法学研究

6

高圣平

196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

2

谢增毅

197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法学研究

3

  以上的成绩单,一方面透露出商法学界轮流坐庄的味道;另一方面也表明,60后、70后近年来日益成为商法学研究的中坚。

  如同商法学在我国法学学科中属于年轻的学科,这个学科的研究也主要仰仗青年人的努力,不断提升,不断走向成熟与繁荣。

  三、科研单位评价

  76篇CLSCI商法研究论文的作者来自34家法学科研机构。其中,发表2篇以上(含本数)论文的单位共有14家,其中5篇以上的有5家,详见下表:

2013年CLSCI商法学单位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情况统计表

排名

科研单位

CLSCI发文数

三大期刊发文数

作者

1

中国政法大学

7

2

李建伟(2)、周天舒、赵树文、陈景善、张钦昱、徐晓松

1

华东政法大学

7

1

丁勇(2)、曾大鹏、王东光、吴京辉、郑彧、罗培新

3

清华大学法学院

6

2

朱慈蕴(2)、毛海栋、凤建军、朱芸阳、李文静

4

北京大学法学院

5

1

蒋大兴(2)、李诗鸿、洪艳蓉、邓峰

4

西南政法大学

5

1

赵磊(2)、曹兴权、崔文玉、张力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

0

樊启荣(3)、马一德

7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3

0

范晓娟、冯辉、梁清华

7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3

0

陈群峰、陈群峰、段威

7

西北政法大学

3

0

马宁(2)、程淑娟

7

扬州大学法学院

3

1

钱玉林(2)、郑景元

7

武汉大学法学院

3

0

武亦文(2)、冯果

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2

高圣平、赵玉

1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

2

韩长印(2

12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2

范健、曾洋

  上述14家单位发表了55篇文章,占全部76篇论文的72.4%。与2012年相比,2013年的研究力量更加集中。

  同时,我们对2009-2013年五年间商法学研究的数量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将前10名的情况以列表方式呈现如下:

  2009-2013年商法学研究发文数量前10名单位情况统计表

年度
单位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总计

名次

华东政法大学

6

6

2

7

7

28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9

2

3

8

5

27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1

4

3

5

6

19

3

中国政法大学

3

2

1

1

7

14

4

武汉大学法学院(及国际法研究所)

0

5

2

3

3

13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

1

1

2

5

12

6

扬州大学法学院

2

1

4

1

3

11

7

西南政法大学

2

1

0

3

5

11

7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

4

1

1

2

10

9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0

2

2

0

3

7

10

南京大学法学院

1

1

2

1

2

7

10

中南大学法学院

1

2

0

3

1

7

10

  立足于2013年,同时结合5年间的统计情况,我们尝试进行如下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勇立潮头。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以7篇之数与中国政法大学并列榜首,且上场队员6人,亦属人数最多之列。华东政法大学5年来发文总数居首位,且有4年每年发文6篇以上。这些成绩表明,华东政法大学的商法学研究可谓根深叶茂:“头顶一个天脚踏一方土风雨中你昂起头冰雪压不服好大一棵树”啊!而2014年5月4日表彰的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名单中就有最年轻的罗培新教授,他既是商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也是华东政法大学商法学大树上结出的一个迷人硕果。

  ――中国政法大学终于昂起了头。江湖上号称商法学研究强校的中国政法大学,2009-2012年间的最好成绩也不过是年度3篇,2011、2012年更是少得仅有1篇。为此,我们呐喊了许多年,差一点就喊破嗓子了。好在,毕竟也是大户人家的底子,中国政法大学在第5个年头终于恢复了元气,以7篇之数位列第一,且5年总数排名第4位。让人不由得想起那句铿锵的歌词:“我们亚洲,山是高昂的头……”希望这次的重生能够长久些~

  ――北京大学法学院回了一下头。连续多年名列前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在2013年以5篇之数降为第四的位次。也许是2013年“你太累了也该歇歇了……”考虑到其5年的总数与第1名以1篇之差而稳居第2位的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学的实力也足以令人佩服了。期待北京大学法学院喘息过后再度发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保持了强劲势头。2013年,清华大学商法学研究以1篇之差屈居第3位,其5年间总数也稳居第3,且5年间呈逐步上升之势。这样的成绩显示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商法学研究已处于稳步前进之中。可以说,会长所在地的清华和新秀满营的北大与华政,已经形成了商法学研究当之无愧的第一梯队。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些许盼头。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12年的基础上皆上升1位,分列第4、6位。近5年来的发文总数也分列第7、第6位。总体而言,两个单位的商法学研究在第二梯队徘徊。需要指出的是,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场队员只有2人,而樊启荣教授凭一人之力发表3篇之数,列所有商法学作者个人发表数量之冠,这直接拉动了单位的名次,不由得让人点“赞”啊!同时,上场队员之少的状况也难免“让人欢喜,让人忧”。衷心祝愿这一梯队的队伍能够不断壮大,奋起直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点儿让人摸不着头。与2012年相比,尽管发表论文的篇数没有变化,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由第6位降至第12位,下滑了6个位次。事实上,对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商法学研究,2009年以来5年的总成绩也在10名开外。人大商法学的老师是述而不作了,还是转移了研究阵地,我们不得而知。惟愿他们在新的年度里能有崭新的表现,以使中国民商法研究基地的招牌更加贴切。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五年间平均年度发表2篇以上(含本数)的院校还有:武汉大学法学院(及国际法研究所)、扬州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他们上场的队员通常在2人左右,有些势单力薄,但也是奋力拼搏,可以视为商法学研究的第三梯队。与此同时,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尽管没有实现年均2篇的成绩,但2013年度两家单位皆有2篇入帐,且5年间成绩并列第10,因此,他们也可视为在第三梯队徘徊的力量。希望他们能够保持精神状态,增强团队力量,在未来的日子里迎头赶上!

  四、对商法学研究的一点期许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更为关注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此消彼长,商法学仅仅是在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碰撞的夹缝中生存。随后,商法学界围绕着商法的定位、立法的体系以及商事立法模式、商事信用等问题执著探索,力图建立独立的、能够真正体现商法特点的商法理论体系,以推动我国商事立法和实践的发展。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学者们的研究不再简单地以民法的既有研究作为平台来看待和研究商法,而呈现出了把商法研究相对独立出来,逐步走向成熟化的趋势。2001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一分为三,从中独立出商法学研究会,成为商法学研究史上的重要事件。而从法典层面上,是继续坚持立法上的民商合一还是实行民商分立,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特别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但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学研究和商事立法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商法总论和商部门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推进了我国私法现代化的进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提出与逐步落实,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全球化、信息化促使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与变革。市场交易早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贸易,而扩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市场早已不局限于一国,而是全球化,甚至向太空发展。交易客体的丰富、交易场所的扩大所带来的必然是规则秩序重新调适的迫切需求。如同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趋势,商法学研究也裹胁其中面临着由传统向现代化的巨大转型。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科技的发展,很多商法的规则需要创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传统观点,在商法现代化面前已难以自圆其说。如何遵循现代商法的立法理念与要求,建立一个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适应的科学的商法体系,进而对修改具体的商事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撑,是商法学研究需要正视并不懈努力的课题。

  【以上统计分析,如有不妥,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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