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发布日期:2014-06-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学科总体评价

  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盘点”栏目发布的“行政法学·2013年度各科研单位发表论文数统计”,2013年,行政法学在15种CLSCI期刊上共发表行政法学论文73篇,占论文总数1357篇的5.38%,位列第九位,在法学各学科中处于中偏后的位置。

  2013年,行政法学界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共计15篇,与2012年的17篇相比,数量略有下降。不过,与过去的三年相比,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情况还是比较稳健的。

  主要数据图示如下:

行政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图 1 2010-2013行政法学在15种CLSCI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

行政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总体上看,2013年行政法学的研究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自1989年颁布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

  随着相关修法程序的启动,行政法学者们对于如何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CLSCI行政法论文的内容来看,学者们对于完善行政诉讼的整体思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功能、管辖,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审判状况和起诉期限起算,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开放合作型行政审判模式,德国和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与行政法治的关系等问题充满了热情,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数量共有8篇,占到本年度CLSCI行政法论文的11%强。相信这些研究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对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13年,信息公开制度也是行政法学者们聚焦的一个话题。讨论的内容涉及到信息公开的方方面面,比如,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如何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立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改进,过程性信息的本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另外还有学者研究了美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和美国的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这些研究直面现实,通过推进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智力支持,也展现了我国行政法学者的时代感和担当感。

  (三)注意对外国行政法的引进和吸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学一直高度重视引进和吸收域外行政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或制度。与2012、2011年相比,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美国行政法的引介和研究依然是个热点,研究范围涉及到美国特别区政府自治的评价,美国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司法实践,美国土地开发者负担政策及其司法审查,美国政府采购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美国行政立法等方面,数量上共有8篇,占到本年度CLSCI行政法论文的11%强。

  与学界对美国行政法相关问题介绍的繁荣相比,其他国家的引进和吸收就稍显不足,对德国行政法研究的文章共有3篇(分别是关于行政法体系化,文化市场监管和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边界);对法国行政法研究的文章有2篇(分别关于法国海关调查权和法国行政诉讼改革);对俄罗斯行政法研究的文章有1篇(关于俄罗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立法),对其他国家行政法研究的文章则几乎是空白。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受一些编辑部在文章刊发方面的偏好影响,也有可能是研究者留学国别主义的影响所致(美国无疑是近些年来我国学生和学者留学和访问的最主要目的地)。从总体上来说,当下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既需要对本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也需要对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或者失败教训进行梳理和分析,所以,我国的行政法学者和相关期刊的编辑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兼收并蓄,结合我国的实践,进一步拓宽对域外行政法的研究,唯有如此,具有中国气派的行政法学才能早日产生。

  (四)开始探索行政法学学科的体系化和教义学的发展

  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本来就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公理式的演绎方法在法学中自然是绝不可行的,但只要我们研究的是真正的法秩序,而不是想把法学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致看来是合理的,然后通过体系化的解释方法和法律技术来解释和解决现行法秩序中的问题——这当然不是说学者们不能主张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而是说如果通过法教义学和体系化的研究可以化解现实中的问题,那就不应当轻易地将立法或修法建议作为“廉价产品”提出。

  应该说,近些年来,我国一些敏锐的行政法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开始从“批判现行法——建议修法或立法解决问题”的研究模式转向“承认现行法——通过(体系化)解释解决问题”转变。(黄学贤教授在本年度发表的《进退维谷中的行政强制催告制度》一文就属于这方面的例子)。但遗憾的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争论方面,与其他学科(比如刑法、民法、宪法)相比,行政法学对于自身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化的反思和建构似乎缺乏足够的热情。

  可喜的是,以赵宏和王本存两位学者为代表,我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本年度开始自觉地关注行政法学本身的体系化建构和行政法教义学的问题。尽管从研究层次上来看,这两篇文章依然处在介绍外国法或者对本国行政法教义学的ABC分析层面,略显稚嫩,但就行政法研究方法的觉醒而言,却难能可贵。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2013年CLSCI行政法学论文共涉及高产作者(发表2篇以上论文)10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作作者,本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具体情况参见下图表:

  表 1 2013年CLSCI行政法论文高产作者

行政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行政法学2013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表 2 三大权威期刊发文作者信息统计

作者

作者单位

职称

年龄段

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1930年代

王万华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1970年代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1970年代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

1960年代

叶必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

1960年代

章志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教授

1970年代

杨永纯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1980年代

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教授

1960年代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

教授

1960年代

广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50年代

聂资鲁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60年代

罗豪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30年代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

教授

1950年代

胡敏洁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1970年代

江必新

中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1950年代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行政法学界2013年高产作者和三大刊作者的研究队伍,不但梯队相对合理,而且整体上较为稳定。

  (一)1930年代出生的学者依然宝刀不老,笔耕不辍

  在2013年发表的文章中,罗豪才教授继续推进对“软法”问题的研究,提出软法的最终走向将是一条一元多样的软硬法混合治理之路,即以一元为前提,坚持软法硬法地位平等、功能互补,探索多样化的软硬法混合治理之道。

  应松年教授则主要关注行政组织法的问题。他提出,为了适应建立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中央行政机关组织通则,国务院各行政机构组织简则,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省、市、县、街道办事处、乡组织通则以及基层自治组织通则等,从而形成完整的行政组织法法律体系。

  (二)1950年代出生的学者也不甘示弱,多有作品产出

  江必新教授和杨小军教授无疑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2013年度发表的文章中,江教授不仅以行政法学者的身份讨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等传统行政法问题,而且作为法理学家关注了生态法治,法治精神的属性和内涵,法治与治国理政关系等问题;不仅作为法学家关注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法治观之间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而且作为司法者讨论了域外案件管理改革以及审判管理科学化等问题。

  (三)1960年代出生的学者依然担当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坚力量的角色

  叶必丰、黄学贤、余凌云和张淑芳四位教授,都是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进入高产作者行列。

  叶必丰教授2013年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探索问题,以及司法审查与高校学术自治权(特别是对教师的考核和聘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黄学贤教授除了关注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问题(特别是最高法院进行的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教训)以外,还从体系化的研究思路着力解决行政强制催告制度的困境;

  余凌云教授通过案例分析和文本分析对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了省思,并着重指出“行政问责要想发挥出预期的效益,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适当的权责配置、明确的法律职责以及清晰的权力运行规则”,否则的话“行政问责的结果就很可能会事与愿违,被问责人感到委屈,知情者觉得不公道。激起的实践反弹多半会是多请示、多汇报,将责任上移,或者少揽事、不做事。”

  张淑芬教授则关注了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纠正问题,其认为“设立行政处罚制度时应当同时设立违法行为的纠正制度”。张教授还对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问题进行了分类研究。

  (四)1970年代出生的青年才俊也当仁不让,成果突出

  王敬波教授在本年度主要关注的是行政许可权的集中行使和信息公开中的例外条款两大问题。其认为在尚未破除行政管理体制性障碍的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要选择不同的集中模式,采取分步走、分散式集中的方式推进。

  江国华教授横跨宪法与行政法两个领域,在行政法方面发表了2篇文章,在宪法方面发表了1篇文章,显示出了较厚的功力。江教授2013年主要关注行政法中的行政过程问题和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及其强度问题。通过对广东乌坎事件的分析,他提出应当以“合理性推定论”取代“无理取闹论”作为未来的行政执法的前提预设,并提出应当挖掘行政判决反射效力对于当下《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可能意义。

  作为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的成员,章志远和戚建刚两位年轻教授也不甘落后,继2011年之后再次跻身高产作者的行列。章志远教授2013年不但继续推进了其对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问题的研究,而且关注了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变革,并提出我国行政审判正在从封闭对抗型模式走向开放合作型模式。戚建刚教授也在延续其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的基础上,关注了“第三代”行政程序问题。

  另外,何海波教授虽然没有跻身本年度高产作者行列,但是他在本年度所发表的文章对过去30多年中国行政法治的成就与不足,理想与现实做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反思。文章认为,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在中国已经逐渐扎根人心,但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实仍然只见于远处的地平线。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治未来的发展依然需要在职权法定、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等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五)1980年代出生的青年学者正在冉冉升起

  作为法学研究的新生力量,1980年代青年学者已经作为一个梯队走上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前台。在2013年度,卢超博士(2篇)、张力博士、杨永纯博士(与高一飞教授合著)、刘启川、陈天昊、徐炎(与丰诗朵合作)、李晓倩(与蔡立东教授合作)等四位博士生在CLSCL刊物上共发表了8篇文章,占行政法学界CLSCI刊物的11%。他们关注的领域和问题也非常有代表性。既有行政法微观问题(比如刘启川对究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的研究),也有较为宏观的国家治理问题(比如,卢超对行政诉讼对央地关系、产权变迁的影响的研究);既有中国问题意识(比如信息公开立法和土地开发者负担),又有国际视野(比如杨永纯对于国际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国信息公开立法的梳理,张力对美国特别区政府自治的评价,陈天昊对近10多年来法国行政诉讼改革的梳理等等)。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行政法学者个人的CLSCI论文数量明显偏低,除了江必新教授和江国华教授以外,其他的行政法学者两篇即为不错的成绩,而在其他学科,发表3篇以上才可归入高产作者行列。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多方面造成的,比如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晚,研究力量有待加强,行政法学界有自己的专业期刊等等因素。当然,这也说明行政法从总体上来说依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法学院校排名分析

  自2012年,发表3篇以上CLSCI行政法学的法学院校共10家。前十名(含并列)单位以及他们对于全国行政法CLSCI论文的贡献度,图示如下:

排名

科研单位

CLSCI

发文数

CLSCI他发数

三大刊
发文数

1

中国政法大学

9

6

3

应松年;王万华;刘飞;王敬波(2);张力;刘力,赵宏

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5

5

2

叶必丰(2);朱芒;卢超;徐炎

3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4

4

1

黄学贤(2);章志远(2

4

西南政法大学

4

3

1

杨永纯;曹春华;陆幸福;刘艺

5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4

3

1

章剑生;郑春燕(2

6

东南大学法学院

3

3

0

周佑勇;刘启川;贾峰

7

上海政法学院

3

3

1

关保英(2);杨寅

8

清华大学法学院

3

2

0

余凌云(2);何海波

9

武汉大学法学院

3

2

0

江国华(2);黄启辉

1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3

2

0

方世荣;戚建刚(2

  (一)整体格局相对稳定,部分传统行政法研究重镇回归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领跑行政法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学一直保持持续稳健发展势头,并积聚和培养了多位重量级的行政法学家。继2011、2012年之后,继续蝉联CLSCI行政法学科论文数量第一。从本年度政法大学的论文作者构成来看,除了泰斗应松年教授以外,其余8篇文章都是由1970年代出生的学者贡献的,这一方面说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青年行政法学学者非常努力和突出——刚刚获得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王万华教授就是他们其中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的学术梯队建设工作非常成功,该校行政法学学科的持续健康发展已然拥有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也应该看到,虽然中国政法大学集聚了多位1950-1960年代出生的重要行政法学者,但是在今年在CLSCI刊物上并不多。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这两年代出生的学者目前正是将人生阅历和学术研究有机结合的最佳时机,是最有可能出现重大理论突破的时期,因此不应该让美好的光阴轻易地逝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势头强进。如果中国政法大学是2013年行政法学科的“状元”,那么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和苏大王健法学院无疑就是“榜眼”(5篇)和“探花”(4篇)了。对于同为没有CLSCI刊物的法学研究机构,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另外,如果按照它发数来评价的话,这两所法学院与作为“状元”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差距并不是特别明显——中国政法大学他发文章为6篇,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是5篇,苏大王健法学院是4篇。

  但是如果从学术梯队和学者年龄构成上来看的话,这两所法学院主要依赖于本单位为数不多的“老将”是否有所斩获。虽然,在这一点上,作为“榜眼”的交大法学院要比作为“探花”的苏大法学院要好一些,但是与作为“状元”的中国政法大学,还是有一定的距离。因此,这两所法学院需要在青年学者培养和人才梯队建设方面着力改进——当然,对于下面将要提到或者没有提到的其他法学院校来说,学术队伍的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建设也都是应该引起高度注意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重回前十。在2012年,这四所法学院校的行政法学都因为只有1篇文章在CLSCI刊物发表,所以一度消失“前十”之外。在2013年,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青年行政法学者(杨永纯、陆幸福和刘艺)与曹春华教授一道发力,帮助西政一举回到“前十”之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章剑生教授和郑春燕副教授的努力下,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位研究者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来开展他们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特色;清华大学法学院是因为余凌云和何海波两位“老将”出马,武汉大学则是因为江国华教授跨界“支援”与黄启辉博士一道,将他们各自的研究机构送入“前十”的。对于这几个法学院校来说,要想来年继续停留在“前十之列”,那还是要继续努力才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南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势头良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方世荣、戚建刚等中青年学者坐镇,持续稳定留在“前十”之列,发展比较稳定,但也需要重视对新生力量的培养。上海政法学院在2013年也凭借着3篇文章,冲进“前十”,当然,这跟关保英教授和杨寅教授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东南大学法学院近几年的发展势头非常好,在周佑勇教授的带领下,自2012年之后,该法学院再次位列“前十”,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学院来说,难能可贵,望继续努力。

  (二) 部分传统行政法研究重镇跌出“前十”

  2012年在行政法领域位列第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本年度仅有1篇CLSCI刊物文章,消失在“前十”之外,让人遗憾。该法学院拥有莫于川、杨建顺两位行政法学会副会长,还有王贵松、喻文光等青年才俊,要多加努力才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同样如此,该法学院拥有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拥有姜明安、沈岿、王锡锌、湛中乐等多位重要的中青年行政法学者。然而,在本年度却依然没能进入“前十”,也让人十分遗憾,期待来年能够带来我们惊喜。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广州大学、郑州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等作为拥有行政法学会副会长的单位或者作为传统的公法学重镇,对于本年度行政法CLSCI刊物文章的贡献也都寥寥,不免让人唏嘘。这些研究机构未来应该继续努力才是。

  (三)北京地区继续领先,苏沪浙行政法学“军团”逐渐形成,中部地区发展势头平稳

  在我国行政法2013年的“学术地图”上,地区间的差异开始变得较为明显。北京地区的行政法研究者继续保持领先优势。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国家行政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学者本年度在CLSCI看上共发表了18篇文章,占CLSCI行政法文章总数的24.5%。北京地区行政法学的5篇三大刊文章也占到全国总数的1/3。

  苏沪浙的行政法学“军团”正在形成,并出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格局。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宁波大学,上海海关学院等11家单位的行政法学者本年度在CLSCI刊物上共发表了26篇文章,占CLSCI行政法文章总数的35.6%。另外,朱芒、叶必丰、章志远、章剑生和关保英五位学者在三大刊上发表了5篇文章,也占据了本年度行政法三大刊的1/3。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论文数量上的“规模优势”凸显以外,苏沪浙的行政法学者目前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行政法案例为中心,以精致化分析为工具”的研究特色。这种研究特色和风格对于中国行政法的多元化发展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在我国的中部和西部,以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代表,行政法学发展依然可圈可点,但中西部其他省份的重要行政法学研究机构则表现平平。不过,鉴于这一地区行政法学基础很好,假以时日,如果能够多加努力,该地区行政法学的总体发展依然有很大的空间。

  【以上统计分析,如有不妥,敬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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