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表中作者姓名后面的数字为论文数,未注明的均为3篇;同一单位,篇数相同的,按姓名拼音排序) | |||
单位 | 人数 | 作者 | 备注 |
华东政法大学 | 12.5 | 刘宪权(5)、何勤华(4)、刘风景(4)、王立民(4)、陈金钊、陈婉玲、顾功耘、胡改蓉、刘松山、陆宇峰、马长山、孙万怀、王迁 | 其中,刘风景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华东政法大学的3篇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8 | 常鹏翱(7)、刘剑文(6)、陈兴良(5)、陈瑞华(4)、陈永生(4)、易继明(4)、张双根(4)、蒋大兴 |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8 | 张明楷(5)、程 啸(4)、崔建远(4)、刘 晗(4)、劳东燕、任 重、汪 洋、周光权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8 | 马一德(6)、熊 琦(4)、方世荣、戚建刚、秦小建、吴汉东、伍治良、徐汉明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7 | 王利明(9)、高圣平(5)、韩大元(4)、何家弘、贺 剑、石佳友、杨立新 |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7 | 秦前红(4)、周叶中(4)、陈本寒、冯 果、何荣功、宁立志、熊 伟 | |
中国政法大学 | 3 | 雷 磊(4)、舒国滢 |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3 | 刘艳红(5)、单平基、张洪涛 |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3 | 郭春镇、徐国栋、郑晓剑 |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2.5 | 张文显(5)、何志鹏、黄文艺 | 其中,张文显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吉林大学法学院的3篇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2.5 | 陈云良、江必新、谢晖 | 其中,江必新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中南大学法学院的2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 | 2 | 赵秉志(6)、郑延谱 |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2 | 姜 涛(4)、梁志文 |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2 | 陆 青、周 翠 |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2 | 方 潇、彭文华 | |
西北政法大学 | 2 | 韩 松、李大勇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1.5 | 陈 磊、董 坤 | 其中,董坤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篇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1 | 郑智航(4) | |
中国法学杂志社 | 1 | 朱广新(4) |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1 | 叶必丰 |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1 | 左卫民 |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1 | 陈洪杰 |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1 | 崔文玉 | |
河海大学法学院 | 1 | 王建文 |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1 | 桑本谦 |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1 | 蒋悟真 |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1 | 冉克平 |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 1 | 邓毅丞 |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1 | 张德峰 | |
中国法学会 | 0.5 | 张文显(5) | 其中,张文显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中国法学院的2篇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0.5 | 刘风景(4) | 其中,刘风景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南开大学法学院的1篇 |
最高人民法院 | 0.5 | 江必新 | 其中,江必新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最高人民法院的1篇 |
中国人民大学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 | 0.5 | 董 坤 | 其中,董坤分别署名2家单位,署名中国人民大学与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的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