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总体评价
2012-2014年,CLSCI期刊[i]共发表论文4326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723篇,占论文总数的17%,居于十三个学科之首,显示了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强大。
而2014年,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1557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302篇,占论文总数的19%,是近五年来论文发表绝对数量最多的一年,相较于2012年和2013年民法学论文的发表数量和占当年论文总数的比例而言,都有较大的提高(见表1),这扭转了自2010年以来民法学年度发表论文数与所占总数的比例逐年递减的趋势。
表1:2009-2014年CLSCI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各学科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237 |
1406 |
16.86% |
2010 |
256 |
1431 |
17.89% |
2011 |
229 |
1435 |
15.96% |
2012 |
215 |
1412 |
15.23% |
2013 |
206 |
1357 |
15.18% |
2014 |
302 |
1557 |
19.40% |
2012-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总数为104篇,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557篇的18.67%,三大刊民法学论文的绝对数量相较于2009-2011年的100篇而言略有增加,但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占三大刊法学论文总数比例相对于2009-2011年的19.05%而言,略有降低。从2012年到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每年不低于30篇,而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还是从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的比例来看,都在呈稳步增长的趋势,2014年发表在三大期刊的民法学论文的数量达到38篇,占三大期刊法学论文发文总数191篇的19.90%,为近六年来最高值。(见表2、表3)这显示出民法学研究在研究力量和研究质量上保持了逐渐提升的良好势头。
表2:2009-2011、2012-2014年三大权威期刊民法学论文发表数量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三大刊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2011 |
100 |
525 |
19.05% |
2012-2014 |
104 |
557 |
18.67% |
表3:2009-2014年三大权威期刊发表民法学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
民法学论文数(篇) |
三大刊论文总数(篇) |
民法学所占比例 |
2009 |
34 |
173 |
19.65% |
2010 |
30 |
180 |
16.67% |
2011 |
36 |
172 |
20.93% |
2012 |
30 |
185 |
16.22% |
2013 |
36 |
181 |
19.89% |
2014 |
38 |
191 |
19.90% |
从具体研究领域来看,2012-2014年度,民法学研究继续围绕民法研究的热点重点展开,其中民法基本理论研究论文以165篇居于首位,物权法研究论文以161篇紧随其后,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以132篇居于第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研究论文以115篇和109篇分居第四、第五,数量排在最后的是继承法和婚姻法研究论文。2012-2014年度,除了继承法和婚姻法领域外,其他领域的论文绝对数量都在稳步增加,物权法领域近三年增长最快,2014年以81篇跃居第一位,增速居次席的是合同法领域,2014年以50篇居于第四位,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比较稳定,除了2014年被物权法领域超过之外一直居于第一位,而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一般在第三到第五的位次徘徊。
表4: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研究领域情况统计表
年度 |
民法基本理论 |
物权法 |
知识产权法 |
侵权责任法 |
合同法 |
继承法 |
婚姻法 |
总数 |
2012 |
54 |
39 |
47 |
35 |
22 |
11 |
7 |
215 |
2013 |
49 |
41 |
31 |
37 |
37 |
8 |
3 |
206 |
2014 |
62 |
81 |
54 |
43 |
50 |
6 |
6 |
302 |
总体而言,2012-2014年度的民法学研究以民法解释论为主,围绕民法典编纂等问题兼顾民法立法论。解释论为主的研究态势,一方面反映了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体系健全之后,法律的解释适用成为研究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界开始不断重视实践问题和实证研究,比如近三年有多篇论文对农村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
1. 基本理论中的民法典编纂、人格权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部署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民法典迅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对近三年来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梳理。2014年,302篇CLSCI民法学论文中有14篇直接对民法典编纂问题作出了专门论述。其中,《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专题组稿“民法典编纂的愿景与构想”就有7篇高质量论文,包括王利明的《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谢鸿飞的《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郭明瑞的《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崔建远的《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王轶的《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耿林的《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杨立新的《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这组文章发表后通过财新网、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这7篇文章的作者倾其所思,描绘了中国民法典的图景,既有整体的时代思考又有局部的制度分析,既有宏观的指导思想又有微观的编纂技术,拉开了新一轮民法典编纂研究热潮的序幕。
除此之外,2012-2014年度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编纂的研究还包括了以下视角: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借鉴的经验,如陈卫佐的《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殷安军的《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有学者从我国民法立法演进的角度思考了未来民法典对现行法规范的整合,如孙宪忠的《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易继明的《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朱广新的《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有学者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比如王竹的《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有学者关注了民法典编纂中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的关系问题,比如谢鸿飞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茅少伟的《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陆青的《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还有的学者研究了民法典编纂中所涉及的具体制度,比如夏吟兰的《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
除了直接以“民法典编纂”为题的论文外,2012-2014年度在民法总论方面的研究也为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的制订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蔡立东的《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刘召成的《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朱广新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也有学者关注了当前老龄化社会不容回避的老年监护问题,如李昊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杨立新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主要集中于法律行为的类型和意思表示理论,如常鹏翱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杨代雄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王雷的《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分的情谊行为。在代理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表见代理制度,如叶金强的《表见代理中信赖合理性的判断模式》、杨代雄的《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2012-2014年度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另一个焦点是人格权法。这部分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格权立法模式的探讨,主要涉及人格权法在民法典编纂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如王利明的《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张新宝的《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龙卫球的《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李永军的《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黄忠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高圣平的《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和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该采纳这一理论的讨论,如张红的《一项新的宪法上基本权利——人格权》、朱晓峰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许可的《一般人格权:观念转型与制度重构》、李莉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下的人格权立法模式:兼论否定一般人格权》、鲁晓明的《论一般人格理论的摒弃及替代》等。另一方面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研究。这既包括对传统具体人格权的研究,如满红杰的《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张红的《“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也包括对新兴类型人格权和人格权新问题的关注,如王利明的《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贺栩栩的《比较法上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温世扬的《论“标表型人格权”》、王叶刚的《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等。民法学界人格权研究的繁荣,反映了人格尊严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身也会积极促进实践中以民法权利和民事责任的方式来保护人格利益、实现人的尊严。
2. 物权法研究增长迅速,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领域论文数量增长迅速,2014年共有CLSCI论文81篇,大约是2012年39篇、2013年41篇的2倍。这些明显增加的论文很大程度上是在积极回应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后,2014年有25篇论文关注农村土地制度,约占该年物权法论文总数81篇的30.86%。近三年围绕农村土地的法律关系,涌现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比如王利明、周友军的《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陈柏峰的《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高圣平的《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陈小君的《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耿卓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及其立法回应——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视角》、房绍坤的《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温世扬的《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王崇敏的《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代化构造》、赵万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除了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关注,学界还积极回应了其他方面社会急迫关切的问题,比如崔建远的《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孙宪忠的《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张双根的《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马俊驹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突破和法律路径——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进行研究》、王卫国的《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 ——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蔡立东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王恩见的《集体维权中程序救济的实践逻辑——以M小区业主维权个案为分析对象》等,这些论文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证研究,为妥善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贡献了民法学人的智慧。
此外,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还深入探讨了某些基础理论,这些探讨同样带有显著的问题意识,对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税兵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巩固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徐祥民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王涌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对登记对抗主义,有崔建远的《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龙俊的《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郭志京的《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对善意取得制度,有甄增水的《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鲁春雅的《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吴泽勇的《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张双根的《德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评析》;在抵押权问题上,有刘贵祥、吴光荣的《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王利明的《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程啸的《论抵押财产的转让——“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释》、陈华彬的《论所有人抵押权——基于对德国法和瑞士法的分析》;对于地役权,有耿卓的《我国地役权现代发展的体系解读》、孙鹏的《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黄忠的《地票交易的地役权属性论》。
除了上述热点问题和与实践紧密相关的理论问题,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还关注了占有、所有权保留、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公示等基础理论问题。
3. 知识产权法研究立足本土问题,展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
2012-2014年度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共有论文132篇,居于民法各学科的第三位。其中2012年47篇,2013年31篇,2014年54篇,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23篇,呈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这既显示了该领域研究者的实力,也说明近期知识产权法存在不少热点问题。近三年来,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于著作权法修改,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7月、10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2稿、第3稿, 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至今仍在审议之中。对于商标法修改,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知识产权法学界积极关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踊跃为立法献计献策。在著作权法修改方面,有吴汉东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曹新明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杨明的《著作权许可中的公示公信——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7条的质疑谈起》、丛立先的《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黄汇《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焦和平的《“异体复制”的定性与复制权规定的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王迁的《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李雨峰的《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在商标法修改方面,有李雨峰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改造——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王太平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杜颖的《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我国学者在相关论文中在遵循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律的前提下,突出了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在此次修法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此外,近期知识产权法学界还关注了其他一些热点问题和新兴问题,如张广良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杨千雨的《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之构建——以美国UCITA法的融资许可为借鉴》、张志伟的《创意的版权保护》、杜颖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阳东辉的《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之道——基于美国经验的启示》等。
2012-2014年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有不少学者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和体系化进行了深入思考,如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马一德的《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余盛峰的《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何隽的《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趋同、存异与变通》、王宏军的《技术文化输入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分析——从历史与逻辑的视角》、黄莎的《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正当性》。这些思考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从被动接受到生根发芽的现实变迁,也是我国学者在这种现实变迁下对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科学化和本土化的积极探索。此外,学者还从整体上思考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如何敏的《知识产权客体新论》;如吴汉东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以举证责任规则为视角》、罗莉的《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崔国斌的《知识产权确权模式选择理论》、胡晶晶的《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何炼红的《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于志强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从微观的知识产权法具体领域看,著作权法研究一直占据研究的重头,2012-2014年度每年CLSCI发文数量不低于知识产权法CLSCI发文总数的40%,其次才是商标法研究、专利法研究和其他制度研究。对于著作权法研究,一方面主要探讨了特殊的可版权性客体,如梁志文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王迁的《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吕炳斌的《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卢海君的《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等。另一方面,网络著作权问题受到持续关注,成为学者研究的最大热点,如冯晓青的《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崔国斌的《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熊琦的《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和《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王迁的《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何炼红的《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的确立》、熊文聪的《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
对于商标法研究,近期学者主要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如胡开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冯术杰的《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赵建蕊的《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研究——从TRIPS第15条第3款谈起》、王太平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和《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王莲峰的《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对于专利法研究,近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和遏制专利权滥用三个方面。对于专利权的取得,有周长玲的《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李晓秋的《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周围的《研究工具的可专利性探析——以美国法例为借镜》、张爱国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王子灿的《专利法的“绿化”:风险预防原则的缘起、确立和适用》等。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有李晓秋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抑或摒弃》、张鹏的《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张玲的《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唐珺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对于遏制专利权滥用,有张吉豫的《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制度化构建》、易继明的《遏制专利蟑螂——评美国专利新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4. 侵权责任法研究侧重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呈现了稳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15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四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虽然没有达到2009-2011年每年侵权责任法CLSCI发文皆保持60篇以上的水平,但还是呈现了逐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主要是对法定的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尤其关注了与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相关的侵权行为类型。
研究热点之一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探讨,如刘文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立新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张新宝的《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梅夏英的《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崔国斌的《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蔡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徐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等。研究热点之二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探讨,如郑晓剑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肖柳珍的《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实证研究》、吕群蓉的《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进路》、赵西巨的《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研究热点之三是探讨了环境污染责任,如张新宝的《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宋亚辉的《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解释》、张敏纯的《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等。侵权责任法研究还对其他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如裴敬伟的《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叶名怡的《真实叙事的边界——隐私侵权抗辩论纲》、杜国明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刘水林的《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伍治良的《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种比较法视角》。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除了高度危险责任之外,基本涉及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全部侵权责任类型。对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有韩强的《“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金可可、胡坚明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班天可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郑晓剑的《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对于产品责任,有董春华的《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周友军的《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马一德的《论消费领域产品自损的民事责任》、郑佳宁的《企业产品责任社会性之探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汪世的《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雷群安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反思——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视角》;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张凇纶的《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李中原的《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刘召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还有学者研究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袁中华的《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以及物件损害责任,如韩强的《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吕宁的《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学界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有方新军的《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曹险峰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阳庚德的《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姜战军的《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等。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有王利明的《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刘文杰的《论侵权法上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李中原的《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杨垠红的《侵权法上不作为因果关系之判定》、魏森的《客观关联的多数人侵权责任研究——以比较法考察为中心》、程啸的《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郭辉的《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对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能力、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5. 合同法领域研究关注基本制度,研究成果扎实并逐年递增
2012-2014年度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09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五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近三年的增速仅低于物权法领域,展现了该领域研究近年稳步回升的趋势。《合同法》立法已久,虽然没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那么强的新鲜感,但仍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法学界近年来立足实践问题,围绕合同法基本制度的适用展开深入探讨,贡献了一批功底扎实、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近三年来合同法研究的一个主要热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和消费者保护,当然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有解亘的《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孙良国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祁春轶的《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王剑一的《合同条款控制的正当性基础与适用范围——欧洲与德国的模式及其借鉴意义》、马一德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范雪飞的《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马辉的《格式条款信息规制论》。对于合同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有崔吉子的《消费者合同的私法化趋势与我国的立法模式》、宁红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律条款的消费者保护建构》、杨立新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陆青的《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合同法研究的另一个热点是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如蔡立东的《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吴光荣的《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杨永清的《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汤文平的《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之违反、请求权方法与评价法学》。此外,合同法学界还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作出了回应,比如王利明的《论和解协议》、单平基的《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杨惠的《“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周洪政的《网络时代电子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谭启平的《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袁绍义的《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石少侠的《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民事救济之合同责任——以英美法为视角》等。
在债法总则方面,有学者关注了中国债法的体系化问题,比如崔建远的《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王利明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李永军的《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魏振瀛的《论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有的学者关注了一些特殊的债的类型,比如王轶的《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徐涤宇、黄美玲的《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有的学者关注了不当得利的制度构成,如赵文杰的《给付概念和不当得利返还》、娄爱华的《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概念澄清》。在合同法总则方面,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这两个基本制度。对于合同解除,有崔建远的《解除效果折衷说之评论》、王成的《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贺剑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对于违约责任,有谢鸿飞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解亘的《再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为视角》、周江洪的《<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张家勇的《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刘承韪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王洪亮的《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姚明斌的《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范构成》、武腾的《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此外,还有学者对合同形式、合同变更、关系契约理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近三年来学界对合同法分则的关注不断增加,发表了很多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的高水平论文。在买卖合同方面,关注一物多卖的现象,如许德风的《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石冠彬的《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孙毅的《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在租赁合同方面,关注承租人的保护,有黄凤龙的《“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周江洪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张力的《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常鹏翱的《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张鹏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有黄喆的《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协力义务——以德国民法解释论为借鉴》、崔玉清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此外,还有学者关注了融资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赠与合同、行纪合同等有名合同。王利明的《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总结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无名合同问题。
6. 婚姻法、继承法领域研究基本呈下降趋势
2012-2014年度CLSCI民法论文中,共有继承法论文25篇,婚姻法论文16篇,数量偏少。从每年发文的数量看,这两个领域的论文数量基本为个位数,而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种情况和《婚姻法》、《继承法》立法较旧、修改较少、缺乏热点问题有关。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继承法》修改列入了2012年的立法计划,近三年了有不少文章针对继承法修改发表意见,如陈本寒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罗思荣的《论遗嘱受益回避》等。此次修法至今还未完成,期待学界有更多的文章为修法献计献策。在婚姻法研究领域,近三年的研究主要侧重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如贺剑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和《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江滢的《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等。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民法学研究队伍是法学界最为庞大的研究力量,2012-2014年度在CLSCI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16人[ii]。考虑到民法学界人才辈出,也为了激励民法学人对学术持续追求,我们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以“近三年发表CLSCI论文总数五篇以上”的标准,对2012-2014年度民法学者个人三年学术情况进行统计排名。虽然仅凭论文绝对数量的评价较为简单,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学术一线辛勤耕耘的学界同仁。经过统计,2012-2014年度民法学高产作者有25位,如表5所示。这25位学者,占近三年CLSCI发文学者总数的11.57%,但却贡献了195篇CLSCI论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26.97%,其中发表三大期刊论文37篇,占近三年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35.58%。由此,无论是从发文的数量还是从发文的质量来看,这25位学者入选2012-2014年度民法学术“名人堂”实至名归。而且,按照发文数量在5篇以上的标准,2012-2014年度学者为25人,是2009-2011年度12人的2倍,再一次证明了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持续繁荣。
表5: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排名表
次序 |
作者 |
出生年份 |
单位 |
论文总数 |
三大刊发文数 |
1 |
王利明 |
1960(54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8(7+5+6) |
3 |
2 |
常鹏翱 |
1974(40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2(7+1+4) |
3 |
3 |
杨立新 |
1952(62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2(3+5+4) |
2 |
4 |
崔建远 |
1956(58岁)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10(4+4+2) |
3 |
5 |
徐国栋 |
1961(53岁)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10(3+4+3) |
1 |
6 |
吴汉东 |
1951(63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3+2+4) |
3 |
7 |
高圣平 |
1968(46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9(4+3+2) |
3 |
8 |
王 迁 |
1975(39岁) |
华东政法大学 |
9(3+2+4) |
1 |
9 |
熊 琦 |
1981(33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9(4+3+2) |
1 |
10 |
朱广新 |
1972(42岁) |
《中国法学》杂志社 |
8(4+0+4) |
1 |
11 |
梁志文 |
1974(40岁)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8(3+2+3) |
0 |
12 |
易继明 |
1968(46岁)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7(4+2+1) |
3 |
13 |
马一德 |
1966(48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7(5+0+2) |
1 |
14 |
程 啸 |
1976(38岁)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7(3+2+2) |
1 |
15 |
冉克平 |
1978(36岁)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7(3+2+2) |
0 |
16 |
易 军 |
1975(39岁) |
中国政法大学 |
6(1+0+5) |
3 |
17 |
张 红 |
1982(32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6(1+2+3) |
3 |
18 |
宁红丽 |
1975(39岁)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6(3+1+2) |
0 |
19 |
陈小君 |
1956(58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5(2+0+3) |
2 |
20 |
蔡立东 |
1969(45岁)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5(2+1+2) |
1 |
21 |
汤文平 |
1977(37岁) |
暨南大学法学院 |
5(2+2+1) |
1 |
22 |
黄 忠 |
1982(32岁) |
西南政法大学 |
5(1+3+1) |
1 |
23 |
叶金强 |
1967(47岁)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5(1+2+2) |
0 |
24 |
汪 洋 |
1983(31岁)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5(3+0+2) |
0 |
25 |
熊文聪 |
1978(36岁)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
5(1+2+2) |
0 |
合计 |
|
|
|
195 |
37 |
【说明:按照发表数量递减的顺序列表,其中,论文数量相同的首先按三大期刊数确定,其次按年龄大小确定。论文总数括号里的数字分别为2014、2013、2012年论文发表篇数。有的民法学者发表了非民法学科的论文,这些论文未纳入上述数据统计之列。】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年龄段分布看,60岁以上的有2位、占8%,为吴汉东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共贡献了CLSCI论文21篇、三大刊论文5篇;50-59岁的有4位、占16%,为崔建远教授、陈小君教授、王利明教授和徐国栋教授,四人共贡献了CLSCI论文43篇、三大刊论文11篇。这六位民法学大家,多年来一直笔耕不辍,可谓老当益壮、宝刀未老,是学术后辈学习的楷模。40-49岁的有8位、占32%,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61篇、三大刊论文12篇,分别来自8所不同的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可谓是民法学研究中的各路豪杰。30-39岁的有11位、占44%,他们共贡献了CLSCI论文70篇、三大刊论文11篇,其中还有4位为“80”后(熊琦、张红、黄忠、汪洋),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民法学界后生可畏。
表6:2012-2014年CLSCI民法学论文高产作者年龄段分布表
年龄段 |
人数 |
论文总数 |
三大刊发文数 |
学者名录 |
60岁以上 |
2 |
21 |
5 |
吴汉东、杨立新 |
50-59岁 |
4 |
43 |
11 |
崔建远、陈小君、王利明、徐国栋 |
40-49岁 |
8 |
61 |
12 |
马一德、叶金强、高圣平、易继明、蔡立东、朱广新、常鹏翱、梁志文 |
30-39岁 |
11 |
70 |
11 |
王迁、易军、宁红丽、程啸、汤文平、冉克平、熊文聪、熊琦、张红、黄忠、汪洋 |
合计 |
25 |
195 |
39 |
|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单位分布看,由13人来自民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其中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5位(吴汉东、陈小君、马一德、熊琦、张红),来自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王利明、杨立新、高圣平),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崔建远、程啸、汪洋),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2位(易继明、常鹏翱)。来自这4所学校的13位老师,共贡献了CLSCI论文116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16.04%,贡献了三大刊论文28篇,占近三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26.92%,让我们见识了民法各研究团队的超强实力。另外,结合这几个学校民法学者的年龄构成来看,老中青结构比较均衡,人才梯队建设合理,可以预见今后这几所院校民法研究团队将会持续活跃。
从这25位高产作者的统计数据来看,民法学研究队伍的老中青比例合理,具有强大的研究后劲,呈现了“大家与新秀齐飞、个人与团队共进”的可喜局面,我们有理由期待民法学界将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也相信民法学界研究队伍将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更多的成果和智慧。
(三)法学院校排名分析
2012-2014年度,共有140家单位在CLSCI上发表民法学论文723篇,相较于2009-2010年度作者单位的56家,有了大幅的增长,说明近年来CLSCI民法论文作者来源更加多元。单位发表论文数前10强的有12家,有3家以15篇并列第10名,其中30篇以上的有7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12家单位共发表论文395篇,占全部723篇论文的54.63%,占据了CLSCI民法论文发表的半壁江山。
表7:2012-2014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的情况统计表
次序 |
科研单位 |
2012 |
2013 |
2014 |
总计 |
1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5 |
22 |
28 |
65 |
2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20 |
13 |
26 |
59 |
3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8 |
13 |
27 |
48 |
4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14 |
9 |
16 |
39 |
5 |
中国政法大学 |
22 |
5 |
11 |
38 |
6 |
华东政法大学 |
13 |
7 |
16 |
36 |
7 |
西南政法大学 |
11 |
12 |
10 |
33 |
8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4 |
4 |
8 |
16 |
9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9 |
4 |
3 |
16 |
10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
6 |
4 |
5 |
15 |
10 |
西北政法大学 |
6 |
4 |
5 |
15 |
10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6 |
0 |
9 |
15 |
【说明:3年间发文总数相同的,名次并列】
表8:2012-2014年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排名变动表
科研单位 |
2012-2014年度总排名 |
2012
名次 |
2013
名次 |
2014
名次 |
2009-2011年度总排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1 |
3 |
1 |
1 |
2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2 |
2 |
2 |
3 |
1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3 |
8 |
2 |
2 |
3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4 |
4 |
5 |
4 |
4 |
中国政法大学 |
5 |
1 |
9 |
6 |
5 |
华东政法大学 |
6 |
5 |
6 |
4 |
6 |
西南政法大学 |
7 |
6 |
4 |
7 |
7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8 |
10 |
11 |
9 |
10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9 |
7 |
11 |
16 |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10 |
10 |
未发表CLSCI论文 |
8 |
8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
10 |
10 |
11 |
11 |
|
西北政法大学 |
10 |
10 |
11 |
11 |
|
【说明:这一表格仅反映了2012-2014年度排名前10位的单位近三年的排名变化情况】
对比2009-2011年度民法学研究单位CLSCI发文数前10位统计表,南京大学法学院跌出了前十强,2012-2014年度排名第11位,但实力和第十名非常接近,共发表CLSCI论文13篇。2012-2014年度,有三家新的单位跻身前十强,包括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西北政法大学,分列第9位和第10位。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对近年民法学研究院校的情况可以获得以下印象:
1. 强者恒强,团队实力强劲
对比2009-2011年度总排名可以发现,第1名至第7名的排名基本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只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超越中南财经大学排名第1,而中南财经大学排名第2,其他排名完全一致。这说明民法研究院校的研究团队比较稳定,实力格局也比较稳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2-2014年度25位高产作者基本都来自这几家单位,其中有一半的高产作者(13人)来自前四名的院校,其中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有5位(吴汉东、陈小君、马一德、熊琦、张红),来自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王利明、杨立新、高圣平),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有3位(崔建远、程啸、汪洋),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有2位(易继明、常鹏翱),他们一共贡献了CLSCI论文116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16.04%,贡献了三大刊论文28篇,占近三年三大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26.92%。
2. 全国开花,地域分布合理
12家单位中,北京有5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京外的有7家,其中华中地区有2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地区有1家,为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地区有1家,为华东政法大学;东北地区有1家,为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南地区有1家,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北地区有1家,为西北政法大学。这些单位具有很强的历史积淀,基本都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强校,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建国以来政法学校“五院四系”的格局。近些年来在北京的院校凭借地域优势发展迅速,而远离政治、经济中心的西北和西南地区的院校发展相对落后,我们可喜地看到2012-2014年度远离北京的民法研究团队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民法学研究遍布了我国的大江南北,地域分布相对合理。我们期待不同地域的民法研究团队能够在今后进一步加强交流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为我国各地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
结语:
通过对2012-2014年度民法学CLSCI期刊论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民法学研究有了极大的提高和发展,越来越注重实践问题和本土问题,越来越注重实证、统计等研究方法,越来越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虽然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但这些可喜的变化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学研究会越来越好,民法学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贡献。今年是我们以CLSCI论文数据来盘点民法学学科发展的第六年,我们一直在为构建一套纯粹、系统、权威的法学研究评估机制而探索和努力,也感谢学界同仁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数据分析和梳理距理想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民法学研究评价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参与,期待学界同仁的宝贵意见建议,让我们一起为健全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学学科研究评价体系而努力!
由于自身水平和时间有限,错漏之处和以偏概全之处不可避免,故特发布此草拟稿征求大家意见。欢迎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建议,使之不断完善。
[i]其中,2014年CLSCI来源期刊包括《政治与法律》。2014年6月16日,中国法学创新网发出《关于将<政治与法律>列为CLSCI期刊的公告》。公告指出,同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关于将《政治与法律》列为CLSCI期刊的申请,观察期为1年,从201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观察期内,凡发表在该刊的学术论文,均统计为CLSCI论文。
[ii] 对于合作作者,只统计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