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一)学科发展评析

2012-2014三年间,16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4326篇,其中宪法学科共发表论文309篇,占论文总数的7.14%,低于民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大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高于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排名第七。与2009-2011年的总共发表283篇,占论文总数4273篇的7%、同样位居法学二级学科第七位的情况相比,宪法学在2012-2014年无论是发表总数、相对比例还是学科排序,都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甚至一致性(参见图一)。这既反映了中国法学近六年来整体知识生产规模和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说明了中国宪法学进入到一个知识贡献的平稳期。

宪法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当然,平稳也不意味着宪法学知识生产在数量上的绝对平均分布。应该说,宪法学仍然较大程度受制于国家和社会整体政治气候与社会背景。借用结构-功能学派的讲法,作为社会行动者或者说“观念人”,社会实存的各种行动结构相当大程度上对于研究者的问题意识、研究主题、学术想象和表达技巧都有深刻的内在规定,也存在着“理”与“势”的激烈博弈。例如,2013年宪法学仅仅发表67篇文章,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值都为2009年发表以来的最低;而2014年则一跃为111篇文章,创近六年来历史第二好成绩。三大权威期刊的发表中,2013年仅仅刊发5篇,创近六年来历史最低记录,2014年则发表15篇,创近六年历史最高纪录。毫无疑问,2014年宪法学发表的复苏与“井喷,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法权威及其有效实施地位重新提升,有某种隐秘而又必然的关联,成为儒家传统所谓之“以势引理的现代诠释。

2009-2014年宪法学在CLSCI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论文数(篇)

CLSCI论文总数(篇)

百分比(%

2009

111

1406

7.9

2010

76

1431

5.1

2011

96

1435

67

2012

115

1412

8.14

2013

67

1357

4.94

2014

111

1557

7.14

2009-2014年宪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论文数(篇)

CLSCI论文总数(篇)

百分比(%

2009

7

173

7.9

2010

6

180

5.1

2011

10

172

67

2012

14

185

8.14

2013

5

181

4.94

2014

15

191

7.8

然而,如果仅仅对发表成果进行“数目字上的管理”,则既不严肃,更显无聊和肤浅,至少不是需要学者做的有价值的工作。反映一个学科的学术发展和内在规律,乃至揭示其焦虑和紧张,兴奋与激情,不仅需要从数量上进行“存量盘点”,更需要深入学术研究成果的内核,进行“增量判断,究竟在哪些问题领域上有所实质性推进和创新;并适当进行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的二阶观察,追问知识得以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社会条件;最后还应该将宪法学放置于中国文明秩序重新调整的古今中西大格局中进行定位和审视,类似于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物布罗代尔的“长时段”主张,超越微观具体的“事件”,进行变量分析”,才能洞悉时代对宪法学真正的需求和希冀,避免学科坐井观天、画地为牢;也才能透射宪法学者秋水文章背后的胸中块垒、笔底波澜。从CLSCI发表文章的主题和内容来看,2012-2014年宪法学的学科增量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 似乎暗淡下来的方法论上杂糅主义

尽管按照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讲法,一个学科热衷谈论其方法论是该学科已然患病的表现,但中国宪法学具有学科意识和专业精神仍然是从反思并推进方法论研究、实践开始的。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曾经定于一尊的研究方法开始消解,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种类似于宪法学家耶利内克所反思的“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景观,可以说,权威(方法)的崩塌也就必然引起“方法井喷”——礼失而求诸野是也。

学者们都逐步认识到必须对中国宪法问题进行法学还原,也意识到中国宪法无论是文本还是实施,都存在大量的问题,既不能有效与部门法对话,也无法直接形塑社会生活,因此学科普遍的焦虑,既包括其科学性,也包括其有效性,成为长时间的思想氛围。然而,也正是问题和对问题回答的冲动,最终导致了“方法选择上的盲目飞行”。

只要能够解决各种理论问题,选择何种方法似乎没有学术伦理上的高下——21世纪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上的道路多歧之原因,颇类似于林毓生先生对中国人追求学问特点的描述:基于功利之冲动,而非基于人文之冲动。

例如,面对“基本权利如何解决具体问题”,一部分学人选择快速消化国外既有理论成果和研究框架,尤其秉持宪法解释学和教义学的方法,进行基本权利原理的解释、建构,以及单项基本权利的教义学知识操作。这种研究方法极大提高了中国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但也难免将自身陷入知识的自我殖民,错把他乡作故乡;为了解决“宪法如何有效实施的问题”,一部分学人受到社会科学方法,尤其是政治科学方法影响,对宪法行为及其制度条件进行实证和社会分析,但也有失去法学学科自身准据的嫌疑;还有自2008年以来,出于对“中国真实的宪法及其时代诊断结论究竟是什么”的追问,一部分学人开始通过政治哲学的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现象学还原,对于文本背后的政治动力机制进行揭示,这样一种研究本质上需要回答有别于西方自由主义宪法观的“宪法”究竟是什么,同时要对中国人公共生活的善做出回应,对于理论的深刻性要求更高。这样一种“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景观颇类似于当年魏玛时期宪法学规范论、决断论和社会整合思想的竞争,也有美国宪法学上“原旨主义”和“活宪论”的影子。

然而,2012-2014年在CLSCI上发表的宪法学文章却表明,这种“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景观似乎在逐渐褪色,依据法律文本(未必单指宪法文本)进行具体解释和体系建构的方法占据了相当比例的发表数量,成为多数文章基本的思路和出发点。尤其是经过前两年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强势发力之后,宪法解释学颇有“莫听穿林打雨声的野趣;而前两年政治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激烈的方法论对峙与竞争,在中国宪法学2012-2014年发表中的体现,竟也如“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一般恬淡和怡然。

然而,也许也没有这么简单。

一方面,解释和体系建构的方法虽数量颇大,但也呈现出新的变化:

其一,方法论的总论研究开始兴起。中国宪法学对解释学和教义学方法的研究最初是从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等领域获得智力与知识的支持,因此法条的理论、解释方法的理论(包括漏洞填补和法官对制定法的合理背离)、论证的理论、制度化及体系化的理论一开始并没有在宪法学上找到自身的知识基础。但2012-2013年有多篇对宪法学本身的方法论总论进行研究的作品问世,标志着宪法学者开始从自己的知识基础出发,建构解释和体系方法的总论。例如张翔[i] 2013年发表的《宪法教义学初阶》就是一个典型。该文对宪法教义学的概念、知识基础、知识范围进行了详细梳理和铺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对于宪法教义学发展的一系列前提条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和说明,例如其是否依赖于司法审查体制,如何解决宪法价值判断的冲突等,可以说既带有宣言的性质,也带有论战的意味,虽然是“初阶,但反映出中国宪法学者开始意图根据自身的知识基础发展教义学框架的努力。

其二,概念解释凸显。2012-2014年有多篇宪法上概念解释的力作发表。这里一个实质的知识增量就在于,概念是文化和观念的产物,严肃的概念解释不仅仅是探讨“所指”和“能指”的距离,更是对中国人宪法文化、观念乃至正当性标准的探讨,如何给“事物”命名,归根结底取决于我们对事物的某种规范性判断。对于有着比较丰富知识移植传统的中国法学,廓清“概念流浪的踪迹”更是正本清源、避免误用、滥用、建构自身概念体系的开始。林来梵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对于夹杂着西方知识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的“国体”概念进行了跨文化比较和概念追溯,对于我们理解不同语境下的国体概念以及中国宪法使用的概念之内核,有重要的解释作用。陈鹏2012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论宪法上的“宗教概念》则对于什么是法学意义上的“宗教进行了比较法上,尤其是美国法的详细考察,概括出处理这一概念的基本模式。李松峰在同刊第4期也发表了《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进行了更为细致、微观的知识考察与梳理。翟志勇2013年《清华法学》发表的《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观念流变——兼论不成文宪法概念在我国的误用》也对长期作为中国宪法学基础概念教研的“不成文宪法进行了概念梳理,从英国故事讲到中国实践,条分缕析,资料丰富,也是一次成功的概念解释尝试。

其三,解释和体系建构不再局限于基本权利研究。最初,宪法解释方法主要运用于基本权利研究,但一旦文本和解释的观念获得正当性,对解释方法的使用就迅速扩展到对中国宪法秩序各个有关部分的研究,这在2012-2014年发表论文中有明显体现。例如,有学者开始对基本国策条款进行教义学分析,程雪阳2014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运用文义、历史、目的、体系多种解释要素,对于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在城镇化进程和土地市场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其方法和解释结论都不失为一种参考;门中敬2012年《政法论坛》发表的《含义与意义: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第13条的征收条款之关键概念“公共利益进行了标准的宪法解释学研究;翟翌2013年《法商研究》发表的《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对计划生育国策条款通过解释引入基本权利的效力和类型,对于研究类似的“方针条款”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方法运用也是一个明显的特点,例如韩大元2013年《法学评论》发表的《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运用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确切规范内涵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讨,该文尤其体现了解释学的现实回应功能,通过解释方案有力说明了实践中长期混淆的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差异和功能界限。

另一方面,政治哲学方法取向的研究也仍然在产生学术影响力。我们可以把中国宪法学持有政治哲学方法的学者分为政治宪法学和其他使用政治哲学方法的学者两个部分。前者有明确的问题意识、理论立场、代表人物和代表作(虽然内部也有差异),有更加明显的“家族相似性,后者则更为复杂、多元。从2012-2014年发表的文章来看,有几个明显的知识增量同样值得学术界关注:

其一,政治宪法学从宏大叙事开始转向微观建构。虽然2012-2014年没有产生宣言、纲领和论战式的政治宪法学大作,但其代表人物在理论基础的精致化、研究问题的细致化、中国化等方面仍然有代表作品问世。例如高全喜2012年中国现行宪法三十周年之际发表的《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八二宪法》,开始具体探讨中国宪法秩序生成的内在机理;强世功2013年《中外法学》发表的《中国宪政模式?》,也在其一贯的思路下提炼出中国宪法体制迥异于自由主义模式的特点;高全喜2014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论“公民”:政治宪法学的解读》,对于宪法文本上的基本概念进行政治宪法学的解读。

其二,论战也在以隐蔽的方式进行。政治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在2012-2014年的学术论战进入到了更为隐蔽的“釜底抽薪”式阶段,双方对对方的理论基础、概念工具进行消解或攻击,从而论战的学术性、深刻性其实也更为加强。很多文章已经不能看出其“春秋笔法”。例如王锴2014年《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的《制宪权的理论难题》,将现代法治与宪政的正当性建立在“理由运用之上,而试图揭示依靠事实和力量奠定基础的制宪权内在理论困境,文章论证详实、思路清晰、开阔,显示出作者对制宪权理论功效的深刻理解,其回应和争鸣之意也很明显。王建学2014年《法学家》发表的《制宪权与人权关系探源》更是直接回应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力作。作者运用娴熟的法语文献,从西耶斯的原作入手,丝丝入扣地剖析了制宪权概念并非立足于决断主义思想基础,而是有深厚的人权保障观念,对于我国学者详细了解激进民主浪潮下的制宪权学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又如田飞龙2014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英国议会主权思想的演变》,看似与政治宪法学无关,但只要熟悉“政治宪法学”理论渊源的学者就明白,除了卡尔.施密特,英国的议会至上传统和政治宪政主义也是重要一脉,该文有夯实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之功效。

其三,其他学者也在使用政治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即便持有宪法解释学和教义学立场的学者也在运用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也使得解释学内部的知识谱系更为复杂。例如刘茂林2012年《法学》发表的《人权的共同体观念与宪法内在义务的证成》、李忠夏2014年《法学家》发表的《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王旭2012年《清华法学》发表的《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的虚弱》、秦小建2014年《法律科学》发表的《价值困境、核心价值与宪法价值共识》都试图深入到宪法规范的精神结构和社会背景之中去研究宪法的功能。

2. 宪法实施研究的新路径

宪法实施体制机制动力等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传统领域,但从2012-2014年的发表来看,还是体现出一些新的知识增量,开辟出一些新的研究路径,这种研究的实质推进既反映了某种还原论或化约论的宪法实施路径(将宪法实施问题简单还原为一个实施机关设计的问题)在理论上的不成立,也体现出一些新的思考契机,我们可以把这种知识增量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实施机制的多元化探讨

宪法实施机制具有多元性,既可以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实施;既可以遵循法律逻辑实施,也可以遵循某种政治逻辑来实施,这也正是中国宪法实施的复杂性所在。2012-2014年,多篇文章对这种复杂、多元的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例如,张千帆2014年《比较法研究》发表的《宪法实施靠谁?》,探讨了公民作为制宪主体在日常政治中的法律身份和人格,推动宪法条款有效实施、实现的重要功能,文章实际上打破了“宪法实施的机关化倾向”,是在法治主义的延长线上讨论中国的民主问题;翟国强2014年《法学研究》发表的《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提出了中国宪法实施的动力机制既建立在法律逻辑之上,也建立在政治逻辑之上,从而对某种化约论的宪法实施机构的设计提出了学理上的深刻反思和质疑;苗连营2013年《法学》发表的《宪法实施的观念共识与行动逻辑》,也反思了仅仅根据宪法文本进行机构设计的实施思路,提出我国的宪法实施需要扎实有效地培育和聚积各种内生性能量,将各种公权力行为都在观念和制度上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

更多的学者关注了宪法间接实施的方式和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例如林彦2013年《清华法学》发表的《通过立法发展宪法》,指出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表现是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将宪法条款予以具体化而完成,并且详细比较了相关宪法发展制度。该文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富有理论意义的命题:宪法实施既有防御型的面向,以宪法自身保障制度为核心;也有形成型的面向,负有形成、塑造具体法秩序的重大使命和功能,我们不能将宪法实施仅仅理解为一种防御型的机制。谢立斌2012年《法学家》发表的《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则侧重讨论通过司法间接实施宪法。文章从德国式的纯正法教义学方法和框架出发,综合了原理、判例和比较法,进行了体系化研究。秦前红2012年《法学评论》发表的《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研究》,运用比较宪法学的知识,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能否具有司法可得性,以及审查的范围、程度和判决的效力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该文的学理价值在于一方面展示了通过司法间接实施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也对司法裁判的性质与基本权利的性质之间的差异和关联做了更深入地思考,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自由”和“福利”的宪法学关系。李蕊佚2013年《法学评论》发表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化:民主对话理论》跳出司法审查与反司法审查的传统争议,介绍了英联邦国家在议会至上模式下通过引入议会、法院等之间的民主对话模式来提出一种司法审查的优化模式,该文实际上提醒我们要注意避免任何一种制度路径依赖和陷进,要发掘宪法实施的民主动力和认识到其本质上某种意义上说是宪法规范含义在不同机构之间竞争性重构的过程。

2)宪法实施研究的实证化、语境化倾向

宪法实施除去机制设计,也还包括对实施精神土壤的探寻,以及在中国整体文明秩序转型过程这一特定语境中,宪法所扮演的角色究竟为何。实证化研究的代表如:韩大元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中国社会变迁六十年的公民宪法意识》,就是希望通过一种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中国宪法实施的公民文化,围绕“宪法意识这个核心概念,作者通过详实的调查数据,讨论了宪法意识在中国培育过程的艰难和不足,并提出提升宪法意识的机制。莫纪宏2012年《中国法学》发表的《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提出了如何评价中国宪法实施状况的具体方法论和要素。语境化研究的代表如:林来梵2014年《比较法研究》发表的《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通过与欧陆国家宪法实施状态与社会形态的比较考察,提出了一种基于中国阶段性特征而应采用的温和、稳健的宪法实施机制;江国华则在2013年《中国法学》发表《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将宪法实施放置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整体背景,试图说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辩证关系是宪法实施的基本特征;王月明2014年《法学》发表的《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及时地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的制度设计进行严谨的法理探讨,并提出了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宪法实施程序性制度的重要意义。

3)合宪性解释研究:一个未竞的理论事业

多年来,在中国70后、80后年轻宪法学者群体中,围绕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基础、功能及中国运用,发表了大量的有学术含量的争鸣文章,构成中国宪法学难得的知识交锋。2012-2014继续有相关作品问世,例如黄明涛2014年《中国法学》发表的《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系统梳理了之前学术争论的关键,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元命题:中国对“合宪性解释”的理解与宪法实施机制的建构有紧密联系,它是中国宪法无法直接(司法)适用的一条思考辅助线。黄卉2013年《中国法学》发表的《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也是对之前国内学界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梳理,并在作者德国法的研究背景下,给出了德国法上对这一个概念的理解和诠释。实际上,在德国法上,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以及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概念和功能上都有清晰的区别,黄文的专业论证有助于读者对一些概念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具有知识论上的推进意义;王书成2012年《法学研究》发表的《论合宪性解释方法》,立足于比较法学,尤其是美国宪法的知识,对于更为微观和具体的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的合宪性解释进行了到位的介绍。

3. 国家机构研究的专题化

2012-2014CLSCI发表的论文数量来看,一共有33篇论文直接讨论国家机构(包括国外宪法规定的相关机构),仍然保持着传统研究的热度,然而国家机构研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最重要的就是呈现出研究的专题化趋势,很多问题得到学者的集中、持续关注和讨论,深化了对特定制度全方位的认识。

1)国家元首制度研究的专题化

多篇文章都将国家元首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透视。典型代表如马岭,其在2014年于《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持续发表三篇研究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文章;秦前红2014年《中国法学》发表的《“五四宪法”草案初稿中国家主席制度的雏形》。国家主席制度出现研究的浪潮,显然也与新中国宪法体制里该制度变动频繁,且在当代其功能又有新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2)人大(国会)工作职能研究的专题化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机构,无论是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其他国家带有民主政治功能的议事机构,都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而这其中近三年一个关注的焦点就是人大工作职能的具体研究。例如,胡弘弘2012年《法学》发表的《论人大代表提案权的有效行使》,抓住提案作为履职的关键环节,针对现实中的薄弱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方案。庞凌2014年《法学》发表的《论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结合地方人大组织法及相关规范,对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划分进行了规范和法理上详尽地探讨;郑贤君2014年《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马岭在2012年《法学》发表的《委员长会议之设置和权限探讨》,对于常委会制度设计下的工作机构委员长会议的独特功能;李云霖2014年《政治与法律》发表的《论人大监督规范性文件之审查基准》,黄晓辉2014年《法学》发表的《人大质询法院之规范》,围绕人大的监督职能,讨论了备案审查与质询两个《监督法》重要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研究的精细。人大制度围绕工作职能研究的精细反映出学者们对于强化人大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代议民主潜力的学术思考,也客观反映了实践操作的相对滞后。

4. 中国财产(权)制度研究的双重脉络

2012-2014年基本权利的研究,重心在财产权,一共有13篇文章直接讨论该话题。然而,这里一个值得学人关注的知识增量就是,中国宪法学关于财产权的研究已经表现出双重脉络的思路:作为个体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国家分配秩序(制度)的财产权。之前的研究集中在前者,围绕宪法第13条(私人合法的财产权)展开,但近几年来,围绕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条款)、第10条(土地制度)的研究也成为焦点。即便对于第13条的研究,也开始从国家制度的层面进行更为复杂的讨论。

中国宪法上的财产权复杂性就在于,它具有内容的多元性和功能的复合性,第13条规定的合法私人财产权,既确立了一项主观权利,也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分配秩序;同时,除了私人财产,中国宪法还规定了一些不标准或者不完整的财产制度,也许并非构成一项“权利,例如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以及使用权的个人所有。这种复杂的财产形态,其可证立性基础类似于罗尔斯所谓的“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财产不再简单是一种个体权利,而与国家的分配正义、宏观规制目标有紧密关联。

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学者的研究思路分野就开始显现,“作为个体基本权利的财产权”这一重进路,代表性作品如张翔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和谢立斌2014年《中国法学》发表的《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还是作为一种主观权利的财产研究思路,但张翔的文章已经隐约触及了财产的民主分配功能,那就是其试图协调社会主义与财产权价值。

“作为国家分配秩序的财产权”进路更强调财产的民主功能和分配正义价值,代表性作品如肖泽晟2014年《法学》发表的《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对“国家所有”进行了比较宏观的研究;程雪阳2014年《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的《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王旭2013年《中国法学》发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前者结合城镇化和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的制度空间,后者围绕宪法第9条提出“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本质上并非一种个体性主观权利,而是国家发挥规制功能以实现分配正义的体现。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制度得到了集中关注和讨论,例如,张千帆2012年《中国法学》发表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困惑与消解》、同年在《法学研究》发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困惑与消解》;围绕第13条的征收条款及规制性征收宪法学原理, 刘连泰2014年《法商研究》发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变革的宪法空间》,同年在《法律科学》发表《政府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并在2012年《法学家》发表《宪法上征收规范效力的前移》,对于系统介绍美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上的规制性征收制度并反思中国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学理参照与启发。

5. 宪法学介入部门法及宪法的部门法化

宪法学与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也在近三年有明显的表现,这其中一个重要法理就在于宪法对于法秩序的统摄效应必然引起学者运用宪法对部门法进行审视的问题意识。代表性作品如,陈征2014年《环球法律评论》发表的《论行政法律行为对基本权利的事实损害》,探讨了一个非常细致的权利事实损害问题,作者运用扎实的德国法知识探索了对行政行为的宪法审查;郑磊2014年《政治与法律》发表的《“旧”下位法的适用性》,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旧的下位法在新法生效后究竟自动丧失规范效力还是不相抵触为原则,很好体现了宪法性法律规则在行政法适用中的复杂性与重要性;白斌2013年《法学研究》发表的《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延续其结合刑法教义学和“宪法学是有祖国的”本土情怀进行思考的思路,对刑法规范的合宪性做了精致、绵密、到位的宪法教义学分析;梁成意2013年《法商研究》发表的《民法的宪法关怀》,对民法学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进行了宪法学的独到解读。

宪法学自身也开始演化出“部门宪法,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更加具体、专门化,例如,任喜荣2013年《法学评论》发表的《“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对社会宪法的重要拓展,并将基本权利客观功能中的制度性保障与该领域进行具体结合;周刚志2014年《法商研究》发表的《宪法学视野中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体现了作者一贯在财政宪法领域用力的思考痕迹,该文更加针对时弊,破立结合,持论平和,也颇为雄壮;沈寿文2013年《法学》发表的《关于中国“文化宪法”的思考》是“文化宪法研究的重要作品,文章对于文化宪法的规范领域、效力特征、国家与文化的关系等做了深入思考。

6. 国家认同与文明秩序建构

从欧洲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确立均势体制以来,吸取“三十年战争”的教训,欧洲民族国家建构历程中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有两项重要使命:对内实现国家认同,对外通过宪法确认的条约手段和国家政策维持均势体系。也因此,现代宪法还有一种国内、区域和国际秩序塑造的功能,但此点在中国传统宪法学研究中并没有充分凸显,宪法学者对于宪法实现国家认同和形塑稳定文明秩序的作用思考不多。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1949年以来长时期内中国乃至亚洲的承平环境。然而,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关注国家认同和主权国家内部复杂的均势体系建构,这又肇始于中国近年来边疆治理、两岸关系、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经验等复杂因素,所以围绕香港问题、台湾问题的研究也开始成为热点。更准确的说,是这些研究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发表机会,事实上很多学者在这些领域早已开始默默用力。例如,周叶中2013年《法商研究》发表的《论宪法资源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运用》、2014年在《法学评论》发表的《论两岸协议的接受》,都是运用宪法思维和知识对于两岸政治谈判的法制化做出构想与设计的重要研究;祝捷2014年《政治与法律》发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规审查的技术实践及其效果》也切中了中央与香港法律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姚国建2013年《法商研究》发表的《1999<人大解释>对香港法院的拘束力》同样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司法体制关系研究的重要作品;叶海波则在2012年《清华法学》发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推定》,对《特区基本法》的宪法控制和宪法解释进行了学理上的宏观阐释。

前面从六大方面对中国宪法学在2012-2014年的发表情况进行了分析。2013年的宪法学科分析提到中国宪法学研究要坚持主体性,努力实现宪法学的中国化,这是一个未竞的事业,仍然是未来五到十年中国宪法学的根本学术使命。那么要实现这个目标,其障碍在于何处?第一个需要回答的难题,开放的宪法如何无矛盾的实施。第二个需要回答的难题,“理论分析工具如何保持使用的融贯第三个需要回答的难题,如何保持研究的清明

(二)研究队伍整体评价

2012-2014年间,CLSCI宪法学涉及高产作者25人,其中发表4篇以上论文者12人(合作文章,本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与2009-2011年相比,发表4篇以上CLSCI的高产作者增加了2人;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篇数为29篇,共24人。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 2012-2014宪法学高产作者表

作者

他发数

总篇数

三大核心期刊

年龄段

职称

韩大元

9

9

3

1960年代

教授

秦前红

6

7

1

1960年代

教授

周叶中

5

7

0

1960年代

教授

张千帆

5

6

2

1960年代

教授

苗连营

5

5

0

1970年代

教授

莫纪宏

5

5

1

1960年代

教授

丁晓东

3

4

0

1980年代

教授

江国华

4

4

1

1970年代

教授

刘晗

3

4

0

1980年代

讲师

马岭

4

4

3

1960年代

教授

叶海波

4

4

0

1970年代

教授

张翔

4

4

1

1970年代

教授

程雪阳

3

3

1

1980年代

副教授

范进学

3

3

0

1960年代

教授

何永红

3

3

0

1980年代

副教授

李忠夏

3

3

0

1970年代

副教授

林来梵

3

3

1

1960年代

教授

刘连泰

3

3

0

1960年代

教授

刘茂林

2

3

0

1960年代

教授

秦小建

3

3

0

1980年代

讲师

王书成

3

3

1

1980年代

研究员

姚国建

2

3

0

1970年代

教授

郑贤君

3

3

2

1960年代

教授

谢立斌

2

3

1

1970年代

副教授

· 2012-2014 行政法学三大刊作者统计表

年龄段

作者与篇数

人数

总篇数

1960年代

韩大元(3);张千帆(2);郑贤君(2);王德志(2);

林来梵(1);李树忠(1);薛小建(1);秦前红(1);莫纪宏(1);董和平(1);朱福惠(1

11

16

1970年代

翟国强(2);张翔(1);聂鑫(1);江国华(1

);黄卉(1);谢立斌(1

6

7

1980年代

白斌(1);程雪阳(1);黄明涛(1);王旭(1

;王书成(1);王晖(1

6

6

从数量指标来看,宪法学的发表主要集中在60年生人、70年生人和80年生人三个群体,梯队非常明显。有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60后为力量中坚。无论是整体数量还是权威期刊发表的数量,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应该说这反映了60后宪法学人坚持以学术为志业,始终保持旺盛的研究精力和敏锐的研究视角,足以值得后辈学人学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实质评价来看,60后学人对于新的问题领域和方法视角也保持了足够的开放,而且在知人阅世的实践智慧烛照之下,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大势更具有洞悉的可能,可以说这一批学人的学术生命正处在最为成熟的时机,有望引领中国宪法学迈向新的高峰。

第二,70后加速崛起。70后宪法学者这一代在知识结构、学术训练、问题意识等方面正在逐渐完善、成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已经获评教授职称,这意味着接下来可以真正从容的“为远方而写作,不必锱铢必较于数字,不必苟且于当下,可以更加深刻、沉静地规划自己的学术蓝图,明确下一个学术周期用力的重点,从论文发表的情况来看,相当多70后学者已经明确找到了自己的研究领域,正在进行深耕细作,可以想见,他们的崛起必将在研究范式和方法上给宪法学带来更多惊喜。

第三,80后蓄势待发。宪法学界80后学者在数量上不算太多,但从高产作者和权威期刊的发表来看,也已经形成一股“元元之气,且80后的学科单位分布更为广泛,实力彼此接近,在学术视野和理论创新勇气上也更显得有一种敏锐。未来谁能够尽早确立自己的研究领域并沉潜、扎实地展开研究,谁就将走得更远。

(三)法学科研单位排名分析

2012-2014年来,宪法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的前十名(含并列)单位,以及他们对于全国宪法CLSCI论文的贡献度,图示如下:

· 2012-2014宪法CLSCI高产科研单位前十排行榜

排名

科研

单位

发文

总数

他发数

2012

2013

2014

三大刊

三大刊作者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7

26

11

5

11

6

韩大元、张翔、王旭、黄明涛

2

清华大学法学院

23

22

3

8

12

2

林来梵、聂鑫

3

中国政法大学

21

10

10

5

6

3

李树忠、薛小建、谢立斌

4

武汉大学法学院

17

13

7

2

8

2

秦前红、江国华

5

北京大学法学院

15

12

10

2

3

2

张千帆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1

9

5

1

5

1

马一德

6

华东政法大学

10

2

4

2

4

0

7

山东大学法学院

9

9

1

3

5

2

王德志

7

厦门大学法学院

9

9

4

1

4

1

朱福惠

7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9

9

2

2

3

1

王晖

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9

9

2

2

3

1

黄卉

根据这个数据,我们做出一些评论:

第一,宪法学科研单位的实力基本比较稳定。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近三年基本上占据着发表数量的第一和第二位。其中人大法学院人才梯度结构较为合理,每一个年龄阶段都有比较有实力的学者,尤其是从近三年看,人大法学院的宪法学团队具备比较强的发表权威期刊的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宪法学研究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颇具优势和特色,无论是总数还是权威期刊发表,都处在前列。而该两家排名一、二位的学术单位都有自己的学术期刊,但仍然保持了非常高的他发率,自律性极强。前十位其他研究机构的位序也基本保持稳定,尤其是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在上一个三年的学科排名中就名列前十位。

第二,新进前十名的单位潜力巨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在本次三年评估中进入到前十名,但从宪法学而言,上述科研单位早就具备明显的实力和特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团队地处宪法学重镇武汉地区,学术传承一直建设得很好,且形成了长于基础理论思考,视野开阔的研究风格;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实力不俗的70后学者开始成为各自宪法学团队的中坚力量,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实质的学术贡献来看,都不可小视。

第三,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地理版图分布比较均衡,无论近朝堂,还是远江湖,都没有受到太多学术之外因素影响而造成研究实力的悬殊,且各自的研究单位都逐渐有自己的学术核心竞争力,形成比较良性的整体学术生态。

结语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数量考评仅是学术评价指标之一种,尽管不失其意义,但万不能说尽中国宪法学及学者的成就、贡献、梦想与光荣。本学科点评,从基础数据出发,尽量秉持客观、理性,纯粹抒发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还希望读者诸君能怀抱“知性的真诚,眼下留情,多多包涵。



[i] 为行文方便和体现学术平等之伦理,文中引述的学者一律都只称呼名字,不体现职称和单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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