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6)|2021年CLSCI法理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2-01-27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1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报告。现由法学创新网和法学学术前沿联合发布。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前沿与基础问题研究兼顾
中年与青年学者继续发力

——2021年CLSCI法理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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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法理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法理学248篇(2020年是247篇)。除中国刑事法杂志外,其他CLSCI均刊发了法理学论文。鉴于发文单位众多,为便于阅读,今年我们将不再具体列明这248篇文章的名目,而是侧重于展示法理学学科的单位科研实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统计主要展现发文量在10篇及以上的单位及其作者(详见下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法理学学科发展的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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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张文显教授(5篇),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5篇),中国人民大学黄文艺教授(5篇),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5篇),中国政法大学雷磊教授(5篇),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副教授(5篇),北京大学郭栋博士后(5篇),中南大学江必新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4篇),西南政法大学周尚君教授(4篇),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胡凌副教授(4篇)。

  张文显教授除了以吉林大学为单位发表以上表中3篇以外,还以浙江大学为单位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法学》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胡凌副教授除了以北京大学为单位发表以上表中3篇以外,还以上海财经大学为单位在《法学家》发表了《刷脸:身份制度、个人信息与法律规制》。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中南大学江必新教授在《法学》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相关论述的理论建树和实践发展》,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在《法学论坛》发表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高质量的制度体系》,在《法学研究》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

  (二)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1年,法学理论学科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248篇,其中,三大刊发文数量28篇,占比11.29%。本年度的发文情况与2020年度(CLSCI文章共计247篇,其中三大刊27篇)相比基本持平,但是在高产作者及其论文的具体细节上,法学理论学科表现出与往年不同的发展势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产作者人数显著增加。本年度的高产作者人数为11人,与上一年度的高产作者(以本年度4篇及以上的发文数量为高产标准)人数5人相比,增长率高达120%,实现了高产人数的跨越式增长,充分展现出本学科的发展活力及其良好的发展态势。

  2.高产作者的发文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准。在11位高产作者中,有7人发文数量为5篇,其余4人发文数量为4篇,而2020年发文数量为5篇和4篇的作者人数分别为2人和3人。因此,本年度高产作者人数及其发表文章数量正相关的分布也是本学科的一大亮点。

  3.高产作者年龄分布合理,法理学研究后备力量充足。本年度高产作者的年龄分布均衡,涵盖50后到90后的各个阶段,其中70后至90后有6人,占比54.55%,这意味着法理学研究并未呈现出权威垄断的局面,中青年法理学家正在成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从本年度各单位在CLSCI期刊的发文数量来看,排名前三的院校仍为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其中,中国政法大学以23篇的发文数量蝉联榜首,但与上一年度的27篇相比,数量有所减少。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均以22篇的发文数量并列紧随其后。两个院校虽然没有实现发文数量上的反超,但与上一年度相比均有所进步,其中华东政法大学增长2篇,中国人民大学增长10篇。

  除上述排名前三的院校外,另有四个院校发文数量在10篇及以上,分别为吉林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但几个院校的发文数量并未拉开太大距离。其中,吉林大学与上一年度相比,发文数量增长1篇,以13篇的总发文数量保持了第四的排名。而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则分别以11篇、10篇和10篇的发文数量跻身本次的排行榜。

  从本次统计的数据来看,老牌“五院四系”仍是法学理论学科研究的重镇,其中的6所学校或院系发文数量达到了10篇及以上并占据了本次排行的前6名,而其他以南京师范大学为代表的非“五院四系”院校也正在抓紧法学理论学科的建设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除了上述高等院校外,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单位也有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总而言之,法学理论学科在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正在展现出其特有的活力。

  2021年对于中国法理学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诞辰,习近平法治思想成果丰富,新兴科技继续深入影响人们的生活……种种社会动向在为法理学研究提供丰富素材的同时,也需要得到法理学的回应。本次总结年度法理学研究的五大热点问题,难免疏漏,还望见谅。具体如下:

  1.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发学界的关注与讨论。2021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的相继出版又引发了新一轮的学习和讨论热潮。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学法律界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法理学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问题并产出了丰硕的成果。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观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王晨从上述四个角度出发,坚持政理、法理和学理相结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刻阐述。张文显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此外,张文显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基本精神、核心要义、方法论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黄文艺则重点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分析,将其概括为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三大板块。卓泽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进行了法理解读。此外,蒋传光、公丕祥从时代背景出发,讲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次历史性飞跃的关系,汪习根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精神等等。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微观面向。除了宏观层面的分析之外,还有不少学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更深一步的阐述。例如江必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进行了阐释,指出该理论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其核心是运用法治来制约和监督权力。陈柏峰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党的领导”理论,认为该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以及如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等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黄文艺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认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是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杨宗科讨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学学理,认为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学学理为依据,加快推进形成科学完备的法治学学科体系,实现新法学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除了上述理论外,还有其他作者分别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法治社会理论、人权理论、立法原则、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以及反腐败科学要义等内容进行了阐释。

  2.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原理研究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诞辰100周年,从一百年前的南湖红船到如今复兴之路上的巍巍巨轮,是中国共产党给中国人民提交的一份历史答卷。这一百年的奋斗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筚路蓝缕、披荆斩棘,用鲜血、泪水和智慧走出的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之路。在党的百年诞辰之际,有太多的经验需要总结,也有许多新的挑战需要我们面对。因此,在这极具历史纪念意义的一年里,不少法理学者对党的执政经验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也对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建设性思考。

  第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完善。治国必先治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的队伍建设,并在过去的百年历程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到2021年,我们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宋功德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历程为考察对象,认为我党在制度建设、制度变革、制度框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走出了特色鲜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路,形成了卓有成效的政党治理之道。但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如何推进党内法规体系进一步走向完善也成为法理学者关注的问题,孟涛为此提供了真知灼见,将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方法概括为厘清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界限、协调党内法规内部的规范冲突和部门分类、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等。

  第二,党的领导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而从严治党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张文显从二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并指出二者的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经验、创新发展的新理论、形成完善的新方略。魏治勋从百年法治进程与我党的角色出发,指出如今所有的法治成果都归功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设计、领导和推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必须体现到党领导立法、支持司法等具体的实践中。其中,孙晓勇将党的政治建设对司法水平的提升归纳为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夯实政治根基、永葆政治本色和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五个方面。赵一单考察了党领导立法的组织转变,指出党领导立法的组织问题涉及领导的组织载体,党领导立法与“党管政法”的组织关系两个层面。

  3.新兴科技的法哲学研究

  2021年,科技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也给法理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随着科技的发展,诸多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科技逐渐走入人们的生产生活领域,这些技术在提高人类生产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推动着法理学人对传统法理问题展开新的思考。

  第一,人工智能的算法正义问题。2021年的人工智能讨论仍延续着2020年的余温,其中较多的论文集中于算法正义如何实现这一问题上。郑智航指出,人工智能独特的算法逻辑诱发了一系列伦理危机,传统法律制度对此类危机的处理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困境,因此需要建构符合人工智能算法运作基本逻辑的规制路径。郑玉双则试图通过算法与法律关系的重构来实现算法正义,以此破解法律规制难题。然而就此问题,金梦提供了不同的理论进路并指出,人工智能算法的底层逻辑归根结底是人类思考方式的展现,因此可以通过立法伦理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程序机制和价值规范等方面规制算法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算法正义。除了算法正义的话题之外,还有学者就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证成等内容展开了讨论。

  第二,数字时代对法学的新挑战。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等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引发不少学者对数字时代各种问题的新思考。例如季卫东认为,完善数据财产权的实体规范,进而将之提升至基本权利的高度、强调数字人权的保障,是一项很重要并具有迫切性的立法课题。一旦关于数据保护权和数据财产权的宪法框架得以确立,数字经济立法的空间将可能适当拓展。谢晖认为,数字时代破坏了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框架,产生“人权例外”,令既有的人权理念大受影响。人类赋能机器智慧的无限性、不定性和开放性只会使法律对“人权例外”的保护是相对的,因此需要一种非常的"人权例外"的法律决断保障机制。郭春镇则讨论了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分配正义,认为中国语境下的个人信息分配正义既要考虑大数据时代和风险社会的时空场域背景,还必须基于公权力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此外,与数据时代有关的还有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数字人权、数字安全立法以及数据治理等内容。

  4.司法方法的多维研究

  第一,案例指导制度下的相关理论研究。自2010年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构以来,同案同判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雷磊对同案同判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进行了讨论,认为同案同判是司法裁判的衍生性义务,有被其他更重要的理由所凌驾的可能。同时,它也具有表征性价值,是司法裁判的一种价值符号。孙海波认为,类案检索有助于法官发现可能的类案但不能直接取代类案判断,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当它与其它案例蕴含的裁判规则出现冲突时,宜交由法官综合考量加以定夺。杨知文认为,非指导性案例也可对司法裁判构成指导性因素,可以从事实影响力效果、被惯习性仿照适用和说服性行动理由等方面予以界定。对非指导性案例产生指导性的普遍原理的重视,可以使我们在认知和实践方面发展出更具合理性的规划。

  第二,司法裁判方法的理论研究。法理学者对司法实践的讨论还集中于司法裁判的方法上。例如,孙海波对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的方法论进行了反省,认为社会科学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要注重其应有的限度,司法应坚持教义性规则对案件裁判的根本决定作用。杨帆则对司法裁判中引用法律学说的方法进行了讨论,认为我国司法裁判很少援引法律学说的原因是因为包含了各种限制性因素,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引下,我国法律学说的理想功能是在重大、疑难案件发生时,承担起沟通司法系统与公众认知的系统中介的角色。李晓波主张,一项司法裁决由法律、理性和态度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而形成的,三种因素在不同的制度中对裁决有不同的影响,正确认识司法裁决的影响因素对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除了上述理论探讨之外,还有田燕梅等利用实证研究法,对三千余份法院判决进行了数据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法官判决产生的影响,也即当事人投入的诉讼资源越多、诉讼能力越强,则对法官判决的影响最大。除了上述内容外,还有学者对基层司法中的权力、人民法院对司法政策的创制以及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法官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讨论。

  5.法理学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关于法源概念的研究。2021年的法理学研究除了上述的时政及前沿等问题外,还有一部分学者仍专注于对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思考,有很多学者就旧的问题提出了自己新的观点。法的渊源就是这些基本问题之一,雷磊阐述了法的渊源理论的视角、性质与任务,主张法的渊源就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在法律论证中发挥着权威理由的功能。由此引申出对宪法渊源的讨论,认为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的法律化适用过程中合宪性判断依据的来源。陈金钊对法源的拟制性及其功能进行了研究,认为由法源理论所塑造的思维模式欲整合包括制定法在内的规范,融贯法律价值、法律精神、法律方法等因素,是在更宽泛的社会视域中探寻法治实现的路径。彭小龙从构成性视角出发,认为规范来自社会,各种规范具有独特的价值,法律可以和其他规范在互动中实现“依法而治”的扩展。刘作翔更进一步,主张应该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的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这既能发挥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能防止社会规范偏离正轨而产生负面作用。

  第二,关于权利概念的研究。除此法源问题之外,权利命题也仍受广大法理学者的关注。王夏昊从法律权利概念的分析路径着手,认为法律权利概念的分析研究包括基本的语义学承诺、法律权利的基本结构、基本的本体论承诺与法律权利的阶段模式等四方面内容,这是经验问题和规范问题研究必须遵循的前提和基础。张恒山关注具体权利概念的结构,认为权利概念由“行为+结构”构成,权利既包含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也包含对外在主体的义务设定。在新兴权利方面,王方玉认为,新兴权利是法治时代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并将新兴权利的证成归纳为实质论据、形式依据以及技术方法三个递进要件。刘叶深从情境命题与领域命题出发,认为权利具体化不可能满足新情境中所有确立权利的需求,因此新情境需要新兴权利,由此肯定了新兴权利的存在。然而,有学者对此持相反态度,陈景辉认为新兴权利的情境与领域两个命题存在忽视权利重要性的共同缺陷,我们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时需要的不是新兴权利,而是权利的重要性,由此对新兴权利持否认态度。

  6.总结

  2021年的法理学者既关注学术前沿热点,又兼顾传统问题研究,既注重理论探索,又关怀社会现实,对人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法理学回应。2021年已经拉下帷幕,但机遇与挑战仍将存在:“十四五”规划和党的第二个百年历程已经开启,新冠疫情的威胁仍然存在,科技也将进一步发展并改变人们的生活……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些问题也将会在新的一年带给我们新的思考。总之,我国的法理学者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仍将再接再厉,继续担负起时代的使命。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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