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7)|2021 年 CLSCI 环境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1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1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报告。现由法学创新网和法学学术前沿联合发布。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重点聚焦环境法典编纂
积极回应生态文明建设实践
——2021年CLSCI环境法学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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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21年CLSCI环境法学论文发表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是1938篇)。其中环境法学45篇(2020年是49篇)。除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外,其他CLSCI均刊发了环境法学论文。本年度统计侧重于展示环境法学学科的单位科研实力布局,因此今年的统计主要展现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的单位及其作者(详见下表),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分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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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清华大学/中国法学会吕忠梅教授(4篇),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2篇),上海政法学院杨华教授(2篇),上海社会科学院彭峰研究员(2篇),北京大学金自宁研究员(2篇),华南理工大学刘长兴教授(2篇),南京大学陈伟副教授(2篇),北京大学吴凯杰助理教授(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吕忠梅教授以中国法学会为单位,在《当代法学》发表了《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在《东方法学》发表了《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华南理工大学刘长兴教授在《现代法学》发表了《超越惩罚: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重整》,在《法学论坛》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生态文明法治基本原则的凝练与展开》。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了《论绿色原则的规范解释司法适用》,在《当代法学》发表了《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上海政法学院杨华教授在《法商研究》发表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论》,在《东方法学》发表了《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上海社会科学院彭峰研究员在《清华法学》发表了《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与出路》,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了《环境法法典化之难题及其克服——以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关系为视角》。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了《跨界河流水量分配生态补偿的法理建构和实现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在《东方法学》发表了《我国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转型与重构》。

  (二)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1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环境资源法学科论文45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2.39%(45/1884),与2020年基本持平;总体而言,环境资源法学科论文与其他13个法学学科发文量还存在较大差距,仅好于社会法学(34篇)。

  2021年,CLSCI期刊发表的45篇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来自23家科研单位(合作署名、多家单位,本报告统计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以下不再特别说明),平均每家单位发文1.96篇。超过此平均值的发文单位共14家,占科研单位总数的60.9%,这些科研单位2021年在CLSCI期刊共发文36篇,占发表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总数的80%。其中,北京大学发文5篇,中国政法大学发文4篇,清华大学、南京大学、重庆大学均发文3篇,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安徽大学各发文2篇。此外,江西财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华侨大学、海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办公室、福州大学、中南大学则各发文1篇。

  从各法学院校发文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在CLSCI期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各院校发文数量相差较小,且相对集中。其二,虽然囿于学科特点,法学院校在CLSCI期刊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整体较为困难,但仍呈现出一种积极良好的发展势头。

  2021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环境资源法学论文的作者共34名(对于合作署名论文,本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从发文的作者构成来看,相较2020年,2021年环境资源法学科独立发表论文的特征进一步凸显。本年度有4篇论文为作者合著,占总发文量的8.89%。整体而言,环境资源法学科的研究队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形成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各担使命、薪火相传的局面,环境资源法学科研究的发展后劲十足。

  回顾2021年环境法学论文发表动态,我们发现,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紧紧围绕新时代要求,积极回应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2021年,我国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及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环境法典编纂、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和救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双碳目标”下的法律问题应对、海洋环境保护、流域法治及跨界河流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管理与自然保护地立法等领域。与上一年度相比,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生态文明理论和环境法典编纂成为2021年最为火热和学界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而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和救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具体环境行政制度的反思、自然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立法等研究仍是今年关注的重点问题;“双碳目标”下的法律问题应对、海洋环境保护、流域法治等领域则日益受到学者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各研究议题论文发表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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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习近平法治思想及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吕忠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述。文章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理论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意味着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于文轩、胡泽弘研究了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理念溯源与实践路径。刘长兴则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生态文明法治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刘超深入论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创新。文章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在价值论、关系论和方法论等几个层面综合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创新。

  2.环境法典编纂

  吴凯杰关注的是环境法典总则的体系功能和规范配置。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背景下,环境立法科学化的重心正从法律规范个体向法律规范体系转变,我们需要通过编纂环境法典实现体系的科学化。为实现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环境法典总则需克服环境基本法模式下的“基本法+单行法”结构的局限性。吕忠梅对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及基本定位进行了深入阐释。文章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环境法典编纂条件是否成熟以及技术方案的论证提出明确要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目标新任务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迫切需求,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环境法学研究所达成的学术共识奠定编纂环境法典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恰逢其时。对于中国环境法典模式选择,吕忠梅指出,世界范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环境立法体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典化两种模式。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汪劲以中国民法典框架体系作为借鉴,探讨了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的构建和创新。文章指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取决于民法完备的民事单行法体系、潘德克顿体系的方法论和民法的私法属性等因素。构建中国环境法典框架体系一方面需要借鉴民法典框架体系创新的理论和结构模式,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所面临的环境法体系的广义性、环境法法源的广泛性、环境法律关系的多重牵连性和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复合性等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固有问题。提出中国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防治编、自然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的编体例。竺效比较了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徐祥民从“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探讨了法典编纂。彭峰探讨了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讨论始于2003年,在第一阶段《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讨论中,放弃了法典化方案。现阶段看,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环境法体系正在经历大的调整与变革。环境法在体系性上面临着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不定型,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环境法难以区分,生态环境立法中价值多元、难以统一和融贯,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性变化,以及环境法典边界模糊等困难。出路在于:其一,汇编型法典编纂;其二,在生态环境领域,放弃法典化的立法技术方法,回到单行法立法思路,即加强生态文明、生物安全类单行立法,以生态文明理念为起点,重新建构新的生态环境法规范体系。对于克服环境法法典化遇到的难题,彭峰从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关系的视角进行探讨。

  3.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和救济

  陈幸欢以第24批环境审判指导性案例为样本,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的规则厘定与规范进路。损害赔偿额度之确定是环境审判中的瓶颈性难题,赔偿额度确定规则缺位,直接制约着环境审判质效的提高。吕梦醒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多元救济机制的衔接问题。文章指出,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陈伟深入研究了生态环境损害额的司法确定问题。他指出,生态环境损害额的司法确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和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额酌定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环境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则为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或评估提供了概念工具和认定方法。此外,陈伟还将环境损害评估过程中到达的因果关系和致害的因果关系二阶段归因论拓展至因果关系理论的一般层面,对传统的事实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乔刚则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的“技改抵扣”。“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金自宁通过考察环境司法案例,深入研究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环境科学知识应用,法院在审查判断这类科学证据时会遭遇专业知识门槛。对此,学界流行观点存在遵从模式与教育模式的两难。观察36起环境司法案例可发现我国相关立法动向中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呈现遵从模式转向适度教育模式的整体趋势。张辉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

  黄锡生、余晓龙深入研究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文章指出,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产生“井喷增长”担忧相悖的是,当前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外,社会组织这一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原告诉讼却呈现衰减的趋势,普遍存在诉讼意愿不强、提起案件数量走低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层次、递进式的制度设计思路,也不利于诉讼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激励规则设计偏失,忽视了诉讼提起涉及的复杂利益因素,缺乏可操作性的激励方式指引,导致对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诉讼的调动乏力。孙洪坤以某省C市毒地案二审判决为基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反思。王曦关注的是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文章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蓬勃兴起而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尽完善的我国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在环境判例中对起诉资格问题的种种裁定和论证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郑家良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达与解释限缩。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公共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由于“环境公共利益”难于界定,其内涵与外延都具有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倾向和趋势,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向一般法律原则逃逸”的现象十分普遍,进而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之间界限不清、司法审查标准不明等问题。如何抑制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和限缩“环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环境公共利益”法律表达的核心问题和任务。宋歌探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行刑衔接的问题。

  5.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

  徐以祥对《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了规范解释。《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即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责任和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范为生态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但一个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还有赖于单行法的跟进。张璐关注的是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的协同。文章指出,传统法律领域应对现代意义环境问题的转型调整趋势可概括为“生态化”,从民法典相关内容来看,系统地体现了民法生态化的理论设想。生态化的民法典使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协同成为可能,为实现与民法典协同的目标,环境法须唤醒自身固有的私法逻辑,并明确其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层次的基本面向。竺效探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规范解释司法适用。文章指出,《民法典》第9条已宣示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绿色原则的相关案例,可根据案涉纠纷是否存在可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其数量、规范与绿色原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绿色原则可否有助于相互冲突之规范间的适用选择,进行三层顺次分类。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可得出漏洞填补、价值宣示、规范解释和规范选择四种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绿色原则的规范解释适用可依循民事规范识别、冲突价值权衡、解释方法探求和比例原则考量四个主要步骤展开,并应严守利益平衡、充分说理和规范双引三项基本要求。巩固也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理辩护与内容解析进行了深入阐释。文章指出,否定绿色原则具有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观点均不成立。作为面向生态文明的制度创新,绿色原则是立法者着力构建的显性原则、兼具强制与倡导双重面向的限制性原则、具有司法裁判功能的概括条款、单一环保指向的实体性原则、“补充公法”的私法原则。

  6.“双碳目标”下的法律问题应对

  曹明德阐述了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文章指出,我国于2013年启动了7省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并于2017年12月宣布建设全国碳排放市场。试点项目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存在碳市场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和全国统一的规则、免费配额的过度发放、市场流动性不足、违法成本低、监管机制缺失等问题。应尽快颁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和适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王江讨论了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文章指出,建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是推动其由政策引领、技术推进向法制保障转变的当务之急。宪法序言和总纲中的相关规定是建构碳达峰碳中和法制框架的统领,环境保护法体系、能源法体系和相关法律是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的支架,其共同塑就了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的雏形。田丹宇、常纪文关注的是“双碳”目标下,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协同减排制度机制的建构。文章指出,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需要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机制来助力。

  7.海洋环境保护

  王秀卫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探讨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杨华对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进行了探讨。进入新时代以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依法治海势在必行。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海洋基本法。此外,杨华还关注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问题。

  8.流域法治及跨界河流管理保护

  秦天宝探讨了我国流域环境司法保护转型与重构的问题。流域具有系统性、复杂关联性以及动态性等特点,相应地,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内涵包括整体性、协同性以及适应性等要求。以此为参照视角,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应当体现系统整体性、有机协同性以及动态适应性的要求。另外,秦天宝还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跨界河流水量分配生态补偿的法理建构和实现路径。

  9.具体环境行政制度的反思

  吴卫星通过分析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阐述我国环保立法行政罚款制度的发展并进行反思。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行政罚款制度的规定典型地反映了我国环保立法的新发展,这种新发展集中体现于罚款设定方式的多样化、罚款额度的巨额化、罚款双罚制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这三个方面。透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环保立法存在以威慑为基础的重罚主义倾向,环保罚款双罚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意在刺破公司面纱、落实处罚到个人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威慑的精准性。但是,一味追求处罚的严厉性而不提高处罚概率(确定性)会带来执法公平、寻租和规制俘虏以及威慑与激励失衡等问题。对单位违法适用罚款双罚制,要注意其适用条件和界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性、单位的具体类型、单位成员的主观过错等情况予以考量和确定。金自宁基于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定位进行了研究。

  10.自然资源管理与自然保护地立法

  邓海峰关注的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自然资源资产分级行使制度。吴凯杰关注的是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求与路径。作为环境法体系的新兴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求与路径有待明确。为了充分实现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效益,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要合理确定应纳入的法律规范内容范围、协调与相关单行法的外部关系、安排内部的逻辑主线与结构,以及设计集中体现法典模式优势的重点制度。

  11.其他问题研究

  刘长兴探讨了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重整问题。环境问题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对惩罚的过分倚重,当前,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明显加重惩罚的倾向。但是,重罚思路并未取得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在理论上也缺乏逻辑基础且背离主流导向,需要及时矫正以避免制度失败和导致社会不公。何佩佩论述了环境利益的刑法法益化。文章指出,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保障法律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生态文明时代,刑法理应在环境利益的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陈鼎文深入阐述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问题。文章指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双层法益,即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二者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野生动物管理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类中心法益论、生态中心法益论以及二元折中法益论都是在西方“主客二元”思维范式下二元利益法益观的框架内对阻挡层法益作循环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人类利益与该类犯罪核心法益抵牾时利益衡量失灵之情况频发。因此,提倡与发展基于中华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基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下形成的一体关系法益观,在此基础上结合双层法益结构塑造双层秩序法益论,主张背后层法益是生态秩序即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关系,能克服既有学说在解释论上的缺陷,指导规范适用,规避利益衡量失灵。肖国兴关注能源资本转型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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