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9)|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行政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3-03-16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深入推进行政法理论研究

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法治建设要求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行政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本年度所有CLSCI期刊均刊发了行政法学论文。本年度行政法学论文总计159篇,2021年度为175篇,2020年度为16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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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周佑勇教授(5篇),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教授(5篇),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江必新教授(5篇),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5篇),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教授(4篇),河海大学王春业教授(4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

  江必新教授以中南大学为单位,在《法学论坛》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题与主线》,在《法学评论》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之研究》,在《政法论坛》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以湖南大学为单位,在《现代法学》发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研究》,在《中国法学》发表了《法律规范体系化背景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2年行政法学159篇CLSCI论文主要来自全国60余家不同的科研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共发文24篇,继续占据第一的位置,保持着近年来良好的发文产出状态,发文数量遥遥领先于其它科研单位,尤其是在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中贡献了多篇佳作。华东政法大学发文12篇位居第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发文10篇排名第三,北京大学发文8篇、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法政学院各发文6篇、中央财经大学、河海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南大学各发文5篇。中国政法大学继续发挥着其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作用,其中,法治政府研究院发文8篇,是法大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24篇文章中共17位作者,且有两篇以上文章的作者并不多,体现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队伍之壮大、产出成果之丰富。华东政法大学本年度共发文12篇,其中,章志远教授发表了3篇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性文章,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引领性与指导性。周佑勇教授以5篇发文带动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团队在本年度的优秀表现,并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法典化、行政法学术体系建构、交叉学科研究等方面都积极产出成果作品。以王锡锌教授为代表的北京大学行政法学研究团队也保持着近年来的优秀表现,本年度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理论研究方面成果颇丰,积极发挥北大法学院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行政法研究重镇的作用。与往年其他单位发文情况相比,全国各科研院校处于你追我赶的态势,多家院校的发文都有所增加。

  发文量在4篇及以上的6位高产学者总计发文28篇,占本年度该领域发文总量的17.6%(28/159)。从年龄结构分析,2022年高产学者中“50”后1位,“60后”2位,“70后”3位。总体而言,2022年行政法学领域虽然发文数量与上一年度相比有所下降,但在行政法法典化和未来法治建设等领域的讨论热度高,较多学者发表了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2022年,党的二十大召开,将法治置于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阶段,展望“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构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格局,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学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行政行为理论研究、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法法典化研究、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数字法治与政府治理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与研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实务领域,“各级政府在不折不扣落实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纲领性要求的同时,也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多元化解纠纷、行政监督等领域形成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良法善治的有益经验。”具体阐述如下:

  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法学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具有指导地位,也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江必新教授深入研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并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了本土化诠释、时代化丰富和理论性创新。马怀德教授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周佑勇教授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这一工作布局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为我们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工作布局的科学思维方法及其实践要求。程琥院长指出,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和开创性贡献,是新时代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而进行的重要司法体制和机制创新,目的在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章志远教授分别通过3篇论文深刻论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审判制度新发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复议法修改,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理论。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石,是开展其他行政法学主题领域研究的前提,只有在不断深化与拓展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行政法学研究的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为中国行政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2022年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原告资格的确定和第三人权利保护基础等领域。在基本原则研究中,余凌云教授从诚实信用、信赖保护与合法预期的引入和发展角度深入研究了诚信政府理论的本土化构建。刘飞教授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深入考察了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在原告资格的确定和第三人权利保护研究中,何源副研究员认为,可以采用类型化适用与公因式提取的技术缓和法规范目的解释不确定性与“空转”困境,当事人的“限诉”困境则可以通过私益保护性标准的松动与注意要求规则的适用予以化解。黄宇骁助理教授深入探讨了如何理解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的关系,认为遵循“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益→利害关系”的逻辑顺序才是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正确方法。王世杰讲师认为,第三人的公权利可谓行政法上第三人保护的权利基础。只有以公权利为支点,才能建构行政法上第三人保护的完整体系,为第三人提供周延的保护。此外,在基础理论研究中,王青斌教授提出,为了回应民法典蕴含的权利本位观念、新设的公私法规范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转型要求,应当从观念、规则和模式上把握民法典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转型之道,实现新旧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的跨越。王贵松教授提出,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因此风险规制要取得实效就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基本权利动态保护理论为风险行政的这种特性提供了支持。

  3.行政行为理论研究

  行政行为素来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本年度继续成为行政法学界最为关注的主题领域之一。行政法学者以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关照法律修改和司法适用等法治实践,又以法治实践为契机反思行政行为基本理论,聚焦相关热点重点问题。2022年,在行政行为主题领域,行政行为基础原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主题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重心。此外,人们还较为关注行政协议、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调查等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基础原理研究中,胡建淼教授认为,在“确认无效”之诉普遍确立的今天,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尚未周全,有必要全面而深入地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推进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周海源研究员认为,法教义学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各自的局限性,并提出了行政行为理论顺应新形势的改造路径。梁君瑜副教授则探讨了行政行为瑕疵的补救。

  行政处罚是最主要的行政行为类型之一,2022年延续了2021年学界围绕《行政处罚法》修改和实施而展开的热烈讨论趋势,聚焦于新《行政处罚法》所带来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政法论坛》2022年第4期组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专题研讨。在专题研讨中,章剑生教授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9条展开分析了行政罚款适用规则的体系性解释;熊樟林教授认为,立法上如何安排行政没收,一直是行政处罚法上的难题,较好的立法策略是将行政没收写入《行政处罚法》,但不在处罚种类条款中予以列明,而是另设专章。谭冰霖副教授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的制度布置偏重于法律效果侧面,对构成要件侧面较为忽视,从而对行政处罚构成要件法定原则进行了逻辑性地展开。此外,刘连泰教授通过行政处罚中择一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试图破解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是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处罚时始终面临的矛盾。俞祺助理教授认为,《行政处罚法》上的处罚措施设定权条款难以有效化解惩罚手段泛滥和治理工具不足的矛盾,它们需要在基本原理层面被重新理解,从而提出“同位保留”原理。金成波副教授还基于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的考量,通过讨论行政处罚中违法者主观认识,意图进一步确立起明确的过错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学界在行政处罚以外讨论较多的行政行为主题领域。林华教授认为,既有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面临着法律实施的困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需要约束空白授权的适用、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公开裁量基准的内容、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进而塑造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层次化约束。关博豪副研究员讨论论文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此外,多位学者还关注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问题。例如石肖雪副教授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目前形成的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对于许可权集中路径的刻画本质上是单一化的;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则意味着,应以多层次、系统化的方式实现许可权的集中运行。博士生俞四海以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为例,讨论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模式革新与立法进路。

  4.行政组织法研究

  行政组织法作为有关行政组织的建构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占有中心地位,但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本年度学界对于组织法的研究除了在行政法法典化以及相关细化领域的组织法建构等方面有所关注外,主要聚焦于行政执法体制研究。叶必丰教授发表了《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一文对行政机关间的委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把行政委托分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委托,把对行政机关的委托分为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希望通过对行政委托的改造对行政执法权向基层下沉提供理论支持。卢护锋副教授发表了《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回应》一文认为行政执法权的全面下移所带来的是行政执法权的结构性变更,需要在组织法的框架下探讨,通过优化行政组织法的框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此外,陈可翔讲师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时代公域治理模式兴起、治理结构转型的客观规律及其引发的问题,对行政组织法的理论进行反思,提出将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统筹。

  5.行政法法典化研究

  近年来,行政法典的制定成为学界的重点议题。行政法法典化是丰富行政法理论的必然要求,是“十四五”时期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对行政法法典化提供了新的启示,引起了新一轮研究热潮,学者就如何借鉴成功经验推动行政法法典的编纂等问题展开了新的思考,在论述行政法法典化正当性阐释的基础上,立足本土法治需求系统研究行政法典制定的模式、立法技术、编纂方向等问题,持续推动行政法法典化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纵深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本年度在行政法法典化研究方面的发文几乎占了半壁江山,可谓成果丰硕。《政法论坛》与《现代法学》等刊物均专设了行政法法典化的专题栏目,探讨行政法典编纂的方向与思路以及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等问题。马怀德教授连写了2篇文章讨论了行政法法典的时代需求以及模式选择问题,对当前行政法法典化所具备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进行了阐明,就行政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深入探讨,认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应当坚持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一般性规则作出系统规定。应松年教授与张航博士联合发文认为中国行政法典的编纂应当遵循“两步走战略”的总体思路,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再完成分则各编,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建立行政法总则的立法结构,再采取“实质法典化”的立场完成各分编,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型行政法典。周佑勇教授提出典范性是行政法典编纂的总体气质,要制定出一部具有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民族性等内在精神气质的中国基本行政法典。杨伟东、薛刚凌、王敬波等老师对行政法典的编纂思路进行了细致探讨。王青斌教授、赵英男博士对行政法总则的立法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马颜昕研究员认为行政法典有必要对数字政府建设作出全面回应,以实现对数字时代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6.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

  进入“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要求增强,更加要求多元化解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在本年度是学界关注的重点。

  在行政诉讼制度研究方面,本年度的关注重点主要涉及对当事人诉讼资格的认定与反思、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标准、规划许可诉讼中第三人权益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江必新教授提出需要对不同的纠纷化解机制进行体系化整合,并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新的想法。余凌云教授在对司法裁判及现有研究细致分析的基础上,阐释合理性审查中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各自的内涵与边界,提出审查标准适用次序理论。成协中教授探讨了规划许可诉讼中“合法权益”的内涵扩张问题,认为规划许可诉讼的保护法益,应当超越私法上的相邻权,迈向公法上的空间利益公平分配权。赵宏教授通过对德国法上理论的梳理,分析了邻人公权力的产生、意涵、导出及保护体系等内容,为我国规划许可诉讼审查中对第三人公权利的识别与保护提供借鉴。罗智敏教授就意大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对原告适格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反思。

  行政复议是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是良法促进善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本年度学人围绕行政复议法修改仍需解决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致力于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法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章志远教授指出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复议法修改,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应有作用。曹鎏教授认为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围绕主渠道的基本价值追求,对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申请人资格、程序优化、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以及复议决定体系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回应,让行政复议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7. 数字法治与政府治理研究

  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时代的到来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法治政府正在成为法治政府现代化建设的新方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划定了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框架和路线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因此,行政法应该如何回应数字时代的变化、如何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还需要行政法学人的不断研究与探索。本年度热点主要集中在数字行政法的形成与构造、数字治理与信息保护、算法治理与数字正义、数字时代的政府规制、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监管、数据科技伦理等方面。总体来看,文章异彩纷呈、独创性较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此领域发表了较多高质量的成果。于安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数字行政法的兴起和形成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揭示了数字化对当代行政法核心结构的挑战和数字行政法的转型特征。陈越峰教授对数据界权的内外视角进行了系统述评,提出在进行数据界权之外,存在一种超越数据界权的制度选择,即在现有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基础上,形成关于数据处理的公法秩序。由此形成不可或缺的双重构造,即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与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双重构造。任颖副教授认为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需要克服其内生性矛盾与多重张力,确立隐私利益平衡观,使隐私权理论发展及法治实践与数字社会运行相兼容。苏宇副教授对算法透明与算法解释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要从技术上和法律与政策层面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刘权教授对平台主体责任进行了细致探讨,提出要求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是弥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缺陷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平台主观能动性以实现预防式治理的基本路径,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此外,黄锫教授发表了《元宇宙的行政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分析》从用户、数据、算法三个方面探讨元宇宙的行政规制路径,赵鹏教授发表了《科技治理“伦理化”的法律意涵》一文对科技伦理治理问题进行了关注等。

  8.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数字技术的时代到来和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发成为人们关注的事项,也是学术理论界开展研究的前沿热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不仅是受私法调整的私主体间的法律问题,也是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公法问题。因而,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对公权力部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控制,建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法律框架成为时下的热点和趋势。北京大学法学院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开展行政法研究的重镇。王锡锌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束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其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同时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在另一篇论文中,王锡锌教授认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法律控制,既需要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规制框架,也需要引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分析框架,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合法性控制,并引入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及归责机制。彭錞助理教授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未明文解释其适用对象或澄清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家机关应采广义,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规章授权组织。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民法典第1036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多元的合法性基础。在另一篇论文中,彭錞助理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为切入点深入讨论了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此外,张涛助理研究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基于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认知和结构困境,个人信息保护需要进行路径重构。“基于风险的方法”承认信息主体的有限理性,将关注点从个体权利的建构转移到信息安全风险的合理分配,已经广泛嵌入新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中。在另文中他还提出,“基于过程的方法”可以弥补“基于结果的方法”的不足。通过将风险预防原则和程序、技术、经济、教育和法律等手段分散放置在政府数据开放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数据开放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9.小结与展望

  2022年行政法学研究成果颇丰,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与成就,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时期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相应地也有了新的要求与方向。行政法学人应继续深入研究与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行政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重点领域以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兴法治问题研究,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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