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6)|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环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3-03-27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2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2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法典编纂研究逐步深入 

“双碳”议题讨论热度攀升

——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环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China Legal Science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环境法学论文。本年度环境法学论文总计74篇,2021年度为45篇,2020年度为4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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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3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法学会吕忠梅教授(7篇),北京大学巩固教授(5篇),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5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4篇),武汉大学陈海嵩教授(3篇),华南理工大学刘长兴教授(3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余耀军副教授(3篇)。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2年,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74篇环境法学领域论文,较2021年大幅增多(2021年为45篇),约占全年CLSCI来源期刊总发文总量的3.98%(74/1861)。但总体而言,环境法学论文与其他法学学科发文量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十四类学科领域中位于第十位,仅高于法律史(71篇)、知识产权法学(70篇)和社会法学(29篇),远低于刑法学(288篇)、民法学(281篇)、法理学(236篇)等传统法学学科领域。其中,三大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共发表4篇环境法学相关论文,约占法学各学科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总数的2.2%(4/182),约占环境法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发文总量的5.41%(4/74)。具体是《中国社会科学》刊发1篇,《中国法学》刊发3篇。

  2022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在5篇及以上的共4家科研单位(合作署名、多家单位,本报告统计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以下不再特别说明)。具体来看,武汉大学独占鳌头,共发表1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次之,共发表11篇,中国法学会位居第三,共发表8篇,居于第四的北京大学则共发表7篇。从发文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在CLSCI期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除高产单位以外,其他院校发文数量差异较小,多为1至2篇。其二,囿于学科特点,传统法学院校在CLSCI期刊上刊发环境资源法学论文整体数量较少,但仍呈现出一种积极良好的发展势头,部分非传统“五院四系”院校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实力不容小觑,分别发表了3篇和2篇期刊论文。  

  2022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作者共52名(对于合作署名论文,本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从发文的作者构成来看,绝大多数为教授和副教授独立发文,本年度仅有4篇论文为作者合著,占总发文量的5.41%,相较2021年,2022年环境法学独立发表论文的特征进一步凸显。吕忠梅教授以7篇发文量继续成为2022年环境法学最高产作者。秦天宝教授、巩固教授以5篇发文数量紧随其后,陈海嵩教授(4篇)、张忠民教授(4篇)、刘长兴教授(3篇)、余耀军副教授(3篇)亦以较多的发文数量成为高产作者。需要关注的是,本年度共有4篇博士生以独作或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的论文,约占总发文量的5.41%。可见虽然教授与副教授仍旧是环境法学CLSCI发文的主要力量,但后起之秀不断涌现,环境法学研究薪火相传、发展后劲十足。

  2022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稳步前进,总体呈现出“既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又积极回应实践需求”的特点。2022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主要聚焦于环境法典编纂、“双碳”目标下的法律议题、环境司法的反思及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问题、整体系统观的理论及实践、环境法律责任的深入探讨、自然保护地与自然资源管理及相关问题等主题。各主题具体研究总结如下:

  1.环境法典编纂及相关问题研究

  吕忠梅对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述,文章指出,环境法典中的人性标准由理性经济人拓展至“生态理性经济人”。环境法典中的自然呈现出“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可持续发展应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此外其还论述了环境法典“行政领域立法”的属性,并探讨了类型化思维下的环境法典规范体系建构,指出类型化思维的双向性、开放性、价值归依性等特性在方法论上有益于环境法典规范体系的建构。蔡守秋、张翔、秦天宝、陈海嵩、彭中遥、焦艳鹏等人在公法视阈下,探讨了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法基础概念、国家目标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环境法法典化的行政法课题与调适、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在环境法典中的体现、生态环境责任规范的体系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跨法典表达及其调适。曹炜则探讨了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文章指出,环境法典基本原则条款应当排除综合治理原则和损害担责原则,增加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和环境责任者负担原则,从而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内在意义脉络,保护优先原则、风险防范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则和环境责任者负担原则相互协作和制约的环境法典基本原则体系。陈海嵩以“生态文明入宪”为中心分析了中国环境法治发展总体结构与环境法典编纂指引,并探析了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政党法治问题,研究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我国环境法典中的定位与表达。吴卫星则进行了环境权在我国环境法典中的证成与展开,文章指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应当回应人民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在确认一般环境权的基础之上,对应环境保护中的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两大板块,规定健康环境权和自然享有权这两种类型的环境权。杜辉研究了生态环境法典中公私融合秩序的表达。张忠民在探讨了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系回应与制度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与规范表达后,又在宪法与环境法立法交互逻辑的基础上研究了环境法典的体系定位与规范结构。巩固不仅从资源、环境、生态概念的变迁切入,探讨了环境法典基石概念,还提出了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构想。刘超和刘长兴则分别从立法重点与规范构造、空间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角度论述了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张宝也论述了预防理念的更新与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的制度实现,其还探讨了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于文轩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指出我国环境法典应当分别在“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作出绿色低碳能源促进机制相应规定。曹宇亦探索了了将循环利用机制纳入环境法典的理念、体系与制度构成。潘佳关注的是生态补偿制度在法典中的塑造。还有一些学者则是以环境法典作为研究背景或视角来论述具体问题。如吕忠梅研究了环境法典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吴凯杰分析了法典化背景下环境法规范的类型区分与体系归属。

  2.“双碳”目标下的法律议题研究

  余耀军对气候损害的概念、气候变化非经济性损害及其类型化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气候损害概念呈现二元格局,即在国际气候法律谈判中纳入风险防控,而在气候诉讼中追究赔偿责任。我国需要积极参与气候损害概念的建构过程。气候变化导致的非经济性损害涉及的价值包括生命健康价值、文化价值、土地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基于此,可将气候变化非经济性损害类型化为生命健康损害、文化损害、领土损害和流离失所及生态环境损害。高利红探讨了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杜群、张忠民、孙雪妍则分别从《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实证意义、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及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气候司法的法理功能等方面对气候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秦天宝研究了整体系统观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在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涉及法理与制度构造两个层面的核心问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理基础由时间、空间、价值、规范四个维度搭建,法治构造宜推动形成既创设新法亦遵循旧法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系统、管制性机制与促进性机制协同的法律执行系统、救济性功能与预防性功能兼具的司法保障系统以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系统。刘志仁也探讨了“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管理的法治化路径。潘晓滨研究了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碳市场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任洪涛讨论了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碳排放权数据产权属性的法理证成及规范进路。王操对碳中和立法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进行了研讨,认为碳中和立法应被定位为促进型立法。 

  3.环境司法的反思及优化

  学界不仅立足一般的环境诉讼,也从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入手,对这一议题进行了研究。秦天宝讨论了司法能动主义下环境司法的发展方向。郭武论证了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策略,未来中国环境诉讼类型的整合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为首要选择,在遵循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到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一般性逻辑顺位的前提下,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环境诉讼类型作出特别整合。梁晓敏关注的是环境诉讼中“技术改造”责任承担方式的规范化。占善刚、徐莹从程序法的角度对审判程序违法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研究。此外,陈晓景、王慧、刘静、张博分别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制度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执行功能及其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民法典》视域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困境与出路等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讨论。巩固探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问题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不甚明确、行政机关规避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或掩盖监管不力之嫌等问题。曹明德指出,应当理顺此项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其他行政程序之间的关系,改进生态损害磋商机制的程序设计,完善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监督机制,并鼓励公众参与。程玉则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调适进行了研究,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程序性权能,其法律性质应当是行政权。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索赔权的实施机制不应混淆。即使索赔权是行政权力,其亦可经由私法性程序机制实现目的。彭峰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巩固比较了生态损害赔偿的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指出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陈俊宇、徐澜波研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性质厘定与司法效果。

  5.整体系统观的理论及实践研究

  整体系统观是连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视角。秦天宝从整体系统观的视角出发,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具有重要的法理、法治和法学贡献。此外,他还讨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法律规制,生物多样性的遗传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层次性特征要求其法律规制体系应更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巩固、刘卫先则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的法制需求与法典表达、陆海统筹在自然生态保护法中的实现等具体层面丰富了整体系统观的研究。

  6.环境法律责任的深入探讨

  刘长兴关注的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构造,其指出《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宜在环境侵权制度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应坚持其公益救济、公法责任的定位,应将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特殊途径。他还讨论了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余耀军对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减轻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也应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减轻机制,明定抗辩事由,并结合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承担方式的动态性,增加相关主体间的协商空间和路径,对所涉及的各种权益进行均衡保护。李智卓探讨了我国荒漠化防治政府主导责任的实践困境及其应对。      

  7.自然保护地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问题研讨 

  杜群研究了环境法体系化中的我国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有着共同的法治逻辑特征,环境法体系应当对其进行一体化的法律调整,基本路径是开展保护自然原真性、维护空间正义的“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新法域建设。阙占文对自然保护地中保护地役权的功能进行了审视,保护地役权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增强自然保护措施适应性,回应自然保护的灵活性、确定性和可持续性要求,有助于应对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的保护空缺、集体土地占比高、人地矛盾明显、空间异质性等现实挑战。保护地役权是特殊类型的地役权,难以归入《民法典》地役权规范。有必要在自然保护地立法中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明确其公共目标、创设主体、自愿设立与公共规制,规范保护地役权合同的变更要件和程序,并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郭志京关注的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模式,认为委托行使模式横跨公私法两个疆域。

  8.其他问题研究

  秦天宝论述了新时代的中国环境权概念,新时代环境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具有新的理论内涵,是一项内生于我国环境法治实践的新型权利。新时代环境权概念的诞生不仅代表着我国环境法治理论的新发展,还能在国际层面引领环境权概念的演进方向,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贡献新的中国智慧。侯志强则是从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证成与规范构造出发,为研究环境权提供了新视角。金自宁关注的是科技不确定性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制度化这一议题,考虑到不确定性的根源即“知识有限”,风险预防原则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应是在具体情境中依据该原则的精神,在当下共同决策、共担风险;在未来则持续学习、动态调整。曹明德对我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法律制度的路径进行了探析,提出我国应当通过强化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平衡认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防止认证权力寻租,充分发挥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的实践效果。李兴锋集中环境资源公众共用物这一特征,探讨了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法律规制的困境与破解。华国庆、黄大芬研究了《民法典》视域下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刘明全讨论了日本核污染的法律规制。李传轩从绿色治理的视角讨论了两企业环境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

  9.小结与展望

  观察2022年环境法学领域的法学核心期刊发文,可以发现2022年中国环境法学学界在扎根中国本土实践的基础上,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出发点,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环境法学研究贡献中国智慧。与2021年相比,环境法典编纂及相关问题研究占据主体地位,“双碳”目标下的法律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的另一热点。环境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法律责任、自然保护地与自然资源管理等制度完善仍是今年的重点研究议题。此外,整体系统观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逐渐受到学界关注。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可以预见,整体保护、系统治理、降碳减污、生态保护等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议题将会继续成为2023年的研究热点。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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