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4)|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刑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4-03-06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深度耕耘刑法解释经典领域 积极回应犯罪治理前沿问题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刑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2023年度所有CLSCI期刊均刊发了刑法学论文。2023年度刑法学论文总计300篇,2022年度为288篇,2021年度为290篇,2020年度为308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8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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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11篇),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10篇),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8篇),华东政法大学姜涛教授(6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研究员(5篇),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副主任(5篇),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4篇),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4篇),上海政法学院刘军教授(4篇),中国政法大学孙道萃副教授(4篇),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副教授(4篇),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3篇),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教授(3篇),中国人民大学付立庆教授(3篇),中国人民大学陈璇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3篇),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3篇),山东大学李本灿教授(3篇),上海社会科学院姚建龙研究员(3篇),中南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杰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夏伟副教授(3篇),北京师范大学商浩文副教授(3篇),华中科技大学李冠煜副教授(3篇),天津师范大学王海军副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焦艳鹏教授(2篇),北京师范大学王志祥教授(2篇),东南大学梁云宝教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学陈伟教授(2篇),上海政法学院张小宁教授(2篇),武汉大学何荣功教授(2篇),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2篇),云南大学高巍教授(2篇),湖南大学姚诗教授(2篇),海南大学童伟华教授(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孙运梁教授(2篇),宁波大学张亚平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熊波副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蒋太珂副教授(2篇),东南大学杨志琼副教授(2篇),东南大学钱小平副教授(2篇),苏州大学庄绪龙副教授(2篇),南京大学马春晓副教授(2篇),吉林大学吴亚可副教授(2篇),浙江大学李世阳副教授(2篇),中央民族大学李梁副教授(2篇),北京大学张梓弦助理教授(2篇),中国政法大学刘双阳讲师(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朗讲师(2篇),复旦大学喻浩东讲师(2篇),武汉大学蔡颖讲师(2篇),华东师范大学郑超讲师(2篇),山东大学江海洋助理研究员(2篇),复旦大学刘赫博士后(2篇),清华大学邓卓行博士后(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喻海松处长在《法学》发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在《法律科学》发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在《政法论坛》发表《立法与司法交互视域下网络犯罪规制路径总置评》,在《政治与法律》发表《偷渡犯罪刑法规制的理念调适与实务展开——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中心》,在《法学杂志》发表《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的现状评析与未来展望》。孙国祥教授在《法学论坛》发表《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路径》,在《法学》发表《论累积犯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兼谈累积犯对污染环境罪构成的影响》。张杰教授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单位在《法学评论》发表《“隔屏猥亵”儿童行为的入罪疑义与理论证成——兼论价值判断在性侵儿童犯罪中的刑法教义学贯彻》,在《政法论坛》发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视域下的调查核实权》,随后于2023年12月调入中南大学,在《法律科学》发表《规则提炼与事实比对: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研究》。李本灿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实体与程序互动视野下的刑事合规立法》,在《法学论坛》发表《法院参与合规案件的路径》,在《现代法学》发表《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经验总结与问题反思》。姚建龙研究员在《中外法学》发表《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论浦东新区法规:以变通权为中心》,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何荣功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轻罪立法的实践悖论与法理反思》,在《法学评论》发表《洗钱罪司法适用的观察、探讨与反思》。钱叶六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分析——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坚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表见代理型骗财案被害人的认定与罪名辨析》。高巍教授在《法学研究》发表《防卫过当的阶层式判断规则》,在《法商研究》发表《救援者损害之客观归责》。姚诗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作为可能性概念的规范展开》,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一个聚焦“理论创新”的探讨》。童伟华教授在《法学》发表《刑法规范二重性视阈下犯罪故意的认定》,在《法学论坛》发表《“商标碰瓷”行为的刑法学思考——以互联网恶意投诉为分析对象》。孙运梁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财产性利益诈骗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以债的诈骗为中心》,在《清华法学》发表《数字时代财产性利益规范占有的教义学分析——以偷换收款二维码案件为例》。张亚平教授在《法商研究》发表《法定犯违法性判断“从属性说”之坚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出罪适用》。李冠煜副教授在《法学》发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争议问题》,在《政法论坛》发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以明确性原则为根据的审查》,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别从宽制度的功能界分》。庄绪龙副教授在《法学》发表《司法公信力遭遇的“柔性侵蚀”困境及破解思路——以系统思维为视角》,在《政治与法律》发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结合”问题》。马春晓副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性质与处理规则》,在《法学评论》发表《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范本质与体系诠释》。吴亚可副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检视》,在《政治与法律》发表《系统论视阈下刑法立法观的当代中国选择及其展开》。李世阳副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论绑架罪的基本构造》,在《法律科学》发表《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李梁副教授在《政法论坛》发表《我国刑法中的“严重后果”及其主观归责问题研究》,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发表《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量刑情节及其具体适用》。王海军副教授在《法学评论》发表《组织责任论视域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适用范围》,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自杀行为规范属性及刑事归责的法教义学诠释》,在《政法论坛》发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规范拓展及保障机制》。喻浩东讲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过失犯注意义务违反的交叉研究——兼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比较法研究》发表《论风险社会的刑法归责原则——以缺陷产品责任为研究视角》。蔡颖讲师在《中外法学》发表《罪刑法定原则下正犯性的认定——以参与自杀行为为例》,在《政治与法律》发表《经济犯罪视角下赌博犯罪的处罚根据与界限》。郑超讲师在《清华法学》发表《论刑法中的私力救济》,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与规范构造》。江海洋助理研究员在《当代法学》发表《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选择》,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数字时代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适用》。刘赫博士后在《法学家》发表《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故意的要素——基于二阶意志的本土化建构》,在《清华法学》发表《“事实—法律”认识错误二分法的批判与重塑》。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及趋势

  2023年度CLSCI期刊共刊发刑法学论文300篇。其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作者所发论文数量最多,为38篇(占12.7%),较上一年度的发表数量增长10篇。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作者发表数量与上一年度相同,为24篇(占8%),位居第二。来自清华大学的作者发表数量为20篇(占6.7%),居第三位。在刑法学领域,发表论文数量排名前10位的单位(数量在8篇以上的)的作者共发表166篇,占全部CLSCI期刊刑法学论文数量的55.3%。从作者单位的所在地看,所属单位位于北京市的作者发表了数量最多的论文,共135篇(占45%);上海市次之,论文发表数量为56篇(占18.7%);江苏省再次之,所属单位位于江苏的作者所发表的论文数量为24篇。北京和上海两地的作者发表论文的数量之和超过全部论文数量的60%,可见,两地依然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镇。

  《政治与法律》在全部CLSCI期刊中刊发了数量最多的刑法学论文,共33篇(占11%);其次是《中国刑事法杂志》,在2023年度共刊发了31篇刑法学论文(占10.3%);《法学》共刊发26篇刑法学论文,居第三位。《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12本期刊分别刊发了10篇以上不满20篇,其余9本CLSCI期刊在2023年度各自刊发的刑法学论文数量少于10篇。

  2023年度在CLSCI期刊发表刑法学论文的作者(含译者)共198位。其中,大多数作者(141位,占71.2%)仅发表一篇论文,发表两篇论文的作者人数为33位,24位作者的发表数量在三篇及以上。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是发表论文的主要群体,在全部刊发的论文中,271篇(占90.3%)由具有(副、助理)教授、讲师、(副、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等身份的作者发表。此外,18篇论文(占6%)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表;在CLSCI期刊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发表的论文最常刊于《政法论坛》。还有11篇论文(占3.7%)由博士生发表,其中4篇与高校教师共同署名;博士生发表的论文最常刊于《法学》。2023年度CLSCI期刊刊发的刑法学论文中,独作论文占绝大多数。共同署名的论文共7篇,其中,《清华法学》和《法学杂志》每刊刊载2篇,《政法论坛》《法学论坛》和《法学家》每刊刊载1篇。在共同署名的论文中,有4篇属教授与同一单位的博士生共同署名的情形。

  2023年度刑法学研究的特色和热点包括以下几点:

  1.作为刑法学本体的解释论

  2023年度刊发的解释学论文涵盖了刑法解释学的各个方面。首先,法益论仍然是研究重点。例如,张明楷教授撰写的《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依据》(载《法律科学》第6期)和《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标准》(载《法学》第12期)为分则各罪的法益确定提供指南。除此之外,还有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职务侵占罪”等罪的法益研究。在研究传统犯罪的同时,2023年度刊发的论文也关注数字经济引发的时代影响,例如,欧阳本祺教授撰写的《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载《当代法学》第6期)认为数据犯罪直接侵害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害信息内容法益,并认为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数据犯罪的竞合性认定、个人信息的识别性界定等争议问题,都能够在双层法益观下得到合理解决。

  其次,在方法论上的研究也不容忽视。例如,陈兴良教授分别撰写了《刑法教义学中的语义解释》(载《法学》第10期)《刑法教义学中的体系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第3期)《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载《现代法学》第3期)和《刑法教义学中的历史解释》(载《比较法研究》第4期)等文章进一步明确各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周光权教授撰写的《刑法“创造性解释”的司法现状与控制路径》(载《法商研究》第1期)为实践中的软性和创造解释提供了限制路径。姜涛教授撰写的《刑法的明确性与口袋罪之限缩适用》(载《政治与法律》第4期)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出发,提出“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用以解决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俞小海研究员撰写的《论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中的“同类”》(载《法学家》第2期)主张行为方式的同质性、法益侵害的相当性和刑罚当罚的等值性,是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同类”标准的判断要素。

  再次,危险犯、过失犯、结果归属、不作为犯等依然是刑法总论研究中最为重视的几个领域。例如,张明楷教授撰写的《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载《政法论坛》第1期)主张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且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杨旭峰讲师撰写的《过失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构造与实践运用》(载《环球法律评论》第4期)主张同时引入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的视角,认为事前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应作为注意义务的前提问题,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应作为结果归责的问题。陈璇教授撰写的《过失犯远因溯责的规制路径:以渎职犯罪为中心》(载《中国法学》第2期)以渎职犯罪为分析素材,主张注意义务的扩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初始过失行为对第三人归责瑕疵的形成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力,由此成立过失间接正犯;二是初始过失行为人对防止第三人犯罪负有保证人义务,由此成立过失不作为正犯。高颖文助理研究员撰写的《因果流程偏离的结果归责分析路径》(载《中外法学》第2期)认为对因果流程偏离的结果归责应比较行为人认识的风险相关基础事实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对两者重合部分加以描述,以裁判者视角,立足行为时点,结合自然因果法则与规范保护目的,判断主客观事实的重合部分是否足以评价为创设并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张梓弦助理教授撰写的《先行行为型保证人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射程厘定》(载《法学》第6期)认为先行行为人系在肆意扩张了法秩序原本赋予他的行动余地,继而由此不当缩减他人行动余地时的“中和义务”负担者。

  最后,在对分则各罪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解释中,2023年度刊发的论文既注重传统重要罪名的研究,又没有忽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例如,刘艳红教授撰写的《保护民营企业视角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适用研究》(载《现代法学》第3期)从“职务”“本单位”“本单位财物”以及“刑罚适用”等多层面出发,在解释论上协调法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关系,以期依法合理地保护民营企业利益。罗翔教授撰写的《论刑法中的补正解释——以拐卖犯罪为展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3期)认为在拐卖犯罪中存在不少立法错误,司法机关有义务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正。车浩教授撰写的《立法论与解释论的顺位之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载《现代法学》第2期)主张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释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等后续犯罪的预备犯,此外,在实践中把握住收买型强奸与普通强奸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数罪并罚。梁云宝教授的《数字经济时代盗窃罪去行为秘密性要件变动的时代要义》(载《法学》第10期)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盗窃罪结构现代化的关键不在于去秘密性,而在于对扩张的财产性利益如何进行规范化。

  就分则各类犯罪而言,除财产犯罪依然在分论研究中占主要地位外,对生态环境犯罪和金融犯罪的研究亦不容忽视。例如,孙国祥教授撰写的《论累积犯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兼谈累积犯对污染环境罪构成的影响》(载《法学》第9期)认为污染环境罪不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或抽象危险犯,而应是累积犯,“严重污染环境”不应理解为污染环境的结果,而是指污染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只要证明该污染行为对环境的损害具有累积效应,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程度,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黎宏教授撰写的《“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载《法学评论》第3期)从洗钱的本质出发,对上游犯罪人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藏匿犯罪所得的行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行为做出评价。商浩文副教授撰写的《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与定量标准审视》(载《政治与法律》第7期)认为将证券市场效率作为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符合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特征,对新型操纵行为也具有涵摄性。杜小丽编辑撰写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技术研究》(载《法学》第2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为行政犯,其立法技术应由叙明罪状转为空白罪状,并主张尝试构建妨害信用的罪名体系,以助力现代诚信社会建设。除此之外,其他分则各罪的研究成果亦可谓百花齐放,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袭警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诸多犯罪的研究成果均在2023年度刊发的论文上有所体现。

  2.学科交叉与刑事一体化

  首先,2023年度刊发的许多论文都注重刑法和民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融合。例如,就刑民关系而言,刘双阳讲师撰写的《论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刑民衔接》(载《法学》第8期)主张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贯彻刑民衔接理念,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结合前置法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等术语的定义,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阐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判断某一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就刑行关系而言,邹玉祥助理研究员撰写的《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中国方案》(载《政治与法律》第10期)认为我国行政犯违法判断的侧重点和问题点与德日刑法理论无法完全契合,法秩序统一性不是合法或违法概念的统一,而是在同一宪法秩序之下基本良善价值的统一,只有符合基本良善价值的行为才具有法域兼容性,当且仅当行为属于前置法所鼓励和倡导的模式,具有前置法层面的价值善时,刑法才不能认为其违法,否则刑法将保留独立评价的空间。就宪刑关系而言,时延安教授撰写的《中国刑法的宪法根据及其约束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2期)认为,理解刑法的宪法根据,一方面要认识到刑法立法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刑法解释受到宪法及其原理的指引和约束,同时,宪法规范的内涵和要求不断发展对刑法制度和规范的完善也提出新的要求,对其中已经明显违背宪法的刑法条文应及时作出调整。

  其次,倡导刑事法内部相互贯通的刑事一体化思想还被应用于研究逮捕羁押必要性实质审查、企业合规出罪、网络暴力治理等新型疑难复杂问题。例如,刘艳红教授撰写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少捕慎诉慎押实质出罪机制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1期)认为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以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共同价值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价值层面与规范层面均体现出以实质出罪实现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王志远教授撰写的《刑事合规的体系化观察及制度建构展望》(载《当代法学》第4期)认为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合规要素,在事先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单位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在事后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事后弥补,在罪后合规模式中则表现为一种犯罪后果负担。喻海松副主任撰写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载《法律科学》第5期)基于刑事一体化视角,主张宜将网络暴力的治理重心由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救济,并通过推进《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和配套刑法规定的修改完善,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标本兼治。

  3.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时代下犯罪的刑法规制

  首先,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犯罪刑法规制面临的新挑战及应对策略是2023年度刊发论文的研究重点之一。例如,刘艳红教授撰写的《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载《法学论坛》第3期)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熊波副教授撰写的《数据分类分级的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第3期)认为刑法应当塑造分类和分级保护的独立关系理论,明确数据分类保护的内容属性和分级保护的危害属性的划分标准。杨志琼副教授撰写的《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载《中国法学》第1期)主张应从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着手,摒弃传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重视“数据利用安全”法益(可控性)对传统“数据安全”法益(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CIA)的补强意义,确立以“消极防御+积极利用”为核心的全新“数据安全”法益。庄劲教授撰写的《开放的中国数据刑法体系之建构——基于本体法益与功能法益的区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2期)认为数据法益具有本体和功能的二元结构,数据犯罪包括数据本体犯罪和数据功能犯罪两大体系,数据刑法的重心在于数据功能犯罪体系,应通过解释论之方法,从数据作为手段、数据作为对象、数据作为结果三个维度持续实现对数据不法行为的功能性关联,不断根据数据不法行为的发展而认定与之相应的数据功能犯罪。

  其次,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法适用也得到了学界关注。例如,刘宪权教授撰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影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期)认为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数据法益的行为还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未经研发者、生产者授意“自发”实施的侵犯数据法益行为。朱嘉珺副教授撰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信息规制的挑战与应对——以ChatGPT的应用为引》(载《比较法研究》第5期)认为,有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类通用属性,对其规范应当超出一般算法的规制框架,以人工智能基础性立法为基底建构特定的算法诽谤规制路径:一要坚持层级治理的规制逻辑,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管机制、设立涵盖多责任主体的内容监管机制、创建具有高拓展性的风险监测机制;二要在“刺破人工智能面纱”原则的基础上,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为责任主体的新型诽谤救济规则,包括探寻以“AI价值链”为导向的归责方法,以及适用于过渡期的暂代型诽谤救济模式。

  4.轻罪治理、犯罪附随后果和前科消灭制度

  2023年度刊发的刑法论文还关注对轻罪治理、犯罪附随后果和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例如,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3期)认为在我国历史形成的重刑结构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扩张轻罪范围、限缩重罪范围,扩大和完善非监禁刑、缓刑、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从而限制重刑的适用。何荣功教授撰写的《轻罪立法的实践悖论与法理反思》(载《中外法学》第4期)认为虽然刑法及时回应社会现实增设新罪是必要的,但改变和动摇我国传统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特别是为了强化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增设轻罪,将本可以由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或者社会规范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范围,不应提倡。张明楷教授撰写的《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载《比较法研究》第4期)认为与其在保留现行有关犯罪附随后果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如删除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同时完善刑法中的附加刑(资格刑),将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规定为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既可择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资格刑,该资格刑的适用以必要性与关联性为前提。

  王志远教授撰写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下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研究》(载《清华法学》第5期)将犯罪附随后果视为犯罪学上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主张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应着力于以法定原则为导向确定合理规范化路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构建适用标准,以关联性原则为指导构建相应司法裁量适用机制,并科层式地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以契合比例原则要求。罗翔教授撰写的《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载《政法论坛》第5期)认为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源于法家的重刑主义,既不符合一般预防的需要,也无特殊预防的可能。梁云宝副教授撰写的《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展开》(载《政法论坛》第5期)指出了前科制度的僵化问题,并主张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对这一制度,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应分步骤地循序推进。

  5.再法典化

  再法典化即全面修订法典(张明楷:《刑法的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对这一问题,刘艳红教授撰写的《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第3期)主张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实践与域外法治,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以此彰显刑法典的中国特色。姜涛教授撰写的《刑法再法典化的法理与蓝图》(载《中国法学》第5期)认为刑法总则的再法典化涉及价值体系、定罪体系、犯罪分类体系、刑罚体系等四大体系的完善,刑法分则的再法典化则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四类关键问题:借助刑法解法典化形成刑法渊源的多元存在;按照“人前物后”原则设置刑法分则结构体系;立足于时间刑法学实现罪刑关系的合理配置;改进“章少节多”“同质分立”的体系。在《现代刑法的立法转型与再法典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2期)一文中,姜涛教授还认为现代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以追求刑法对社会软性干预的弱预防性刑法为规范体系并沿着犯罪化阻力最大的方向前进。刘仁文研究员撰写的《再法典化背景下我国刑法犯罪法律后果体系的完善》(载《法学研究》第5期)主张构建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犯罪法律后果框架、扩充刑罚种类、调整主刑和附加刑的内容、完善社区刑和资格刑、建立刑罚易科制度等。与上述几篇论文的立场相反,吴亚可副教授撰写的《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刑法再法典化的正当性根据检视》(载《中外法学》第1期)认为现行刑法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未形成刑法规范供给短缺的问题,且刑法再法典化存在替代方案,这使得理论上为刑法再法典化构筑的正当性根据难以成立,因而在当下中国不应当对刑法进行再法典化。

  6.小结与展望

  从2023年度CLSCI期刊刊发的刑法学论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学研究兼具广度与深度,既注重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又积极回应社会变化与时代关切;既博采众长,又立足本土,坚持以问题和实践为导向。基于对2023年度发表情况的观察,我们有信心期待未来刑法学的研究将更加繁荣,从而更好地保障自由权利之根基与罪刑法定主义之信仰,并为推进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进一步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和有力的智力支持。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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