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SCI年度报告(18)|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知识产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法学创新网

编者按

  2023年的CLSCI期刊发文情况,中国法学创新网在采纳法学学术前沿团队统计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其团队结合往年法学创新网的统计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核定,最终确定了2023年CLSCI期刊发文统计分析系列报告。如发现有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评价不妥之处,请发邮件至:zgfxcxw@163.com

加强理论实践的融合共进 构建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

——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知识产权法学发布情况与统计分析

2023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77篇。2022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1938篇。除《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知识产权法学论文。2023年度知识产权法学论文总计73篇,2022年度为70篇,2021年度为58篇,2020年度为64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3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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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4篇),苏州大学刘铁光教授(3篇),北京化工大学余俊副教授(3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2篇),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2篇),东南大学毕文轩讲师(2篇)。

  有部分学者因所在单位未在本次高产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论文发表情况:熊琦教授在《法学》发表《版权过滤机制的多元属性与本土生成》,在《法学评论》发表《音乐产业“全面数字化”与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毕文轩讲师在《法律科学》发表《<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在《比较法研究》发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ChatGPT的规制为视角》。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2023年度,知识产权法学CLSCI来源期刊的论文数为73篇,较2022年基本持平(2022年为70篇),约占全年CLSCI来源期刊总发文数量的3.89%(73/1877),但在十四类学科领域中位于第十一位,仅高于环境法学(50篇)、法律史(48篇)、社会法学(26篇),远低于刑法学(300篇)、民法学(296篇)、法理学(217篇)等传统法学学科领域。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作为新兴学科仍需要扩充研究体量,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从三大权威期刊发文量上看,知识产权法学2023年共发文8篇(2022年为13篇),占法学各学科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总数的4.52%(8/177),占知识产权法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发文总量的10.96%(8/73)。其中,《中国社会科学》0篇(2022年为1篇)、《中国法学》2篇(2022年为4篇)、《法学研究》6篇(2022年为7篇)。从三大权威期刊发文数量上看,2023年知识产权法学发文数较2022年发文数有较大缩减,但与2021年发文数基本持平。这主要由于2022年《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各自通过专题组稿的方式,分别密集刊发了4篇知识产权法学论文。

  2023年,知识产权法学发文量最多的刊物为《中外法学》《东方法学》,发表量均为7篇,另有《法律科学》《法学研究》发表量均为5篇。相比之下,2022年发文量前三的刊物分别是:《法学研究》(8篇),《法律科学》(7篇),《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5篇)。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学暂未出现发文集中于个别CLSCI来源期刊的情形,期刊发表情况较为均衡。

  教授与副教授仍旧是知识产权法学CLSCI发文的主力军。从发表的73篇CLSCI论文的作者身份上看,大多数为教授和副教授独立发文,共计发文47篇,占知识产权法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64.38%(47/73)。包含讲师(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博士生在内独立发文数量相比2022年大幅增加,共计16篇(2022年为8篇),占知识产权法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21.91%(16/73),数量分别为7篇、0篇、1篇,具体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浩然(《中外法学》第6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边仁君(《中外法学》第6期),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毕文轩(《法律科学》第5期,《比较法研究》第3期),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建臣(《中外法学》第5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胡骋(《法制与社会发展》第1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邓文(《政治与法律》第9期),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丁文杰(《东方法学》第5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魏远山(《环球法律评论》第6期),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李逸竹(《清华法学》第3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唐一力(《法学论坛》第4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桂德(《China Legal Science》第1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初萌(《China Legal Science》第6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紫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子涵(《现代法学》第1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伯雨鸿(《现代法学》第2期)。此外还有2篇合作发文,占知识产权法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2.73%(2/73),具体为:清华大学陈天昊教授和博士生苏亦坡(《法学研究》第1期),西南政法大学黄汇教授和博士生尹鹏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6期)。

  从发文单位上看,CLSCI发文院校排名前三甲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7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篇)、清华大学(4篇)。紧随前三甲之后的是北京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同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分别发表文章3篇。有28家高校或单位发表了1-2篇CLSCI论文,反映出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机构呈多点分散态势,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吉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深圳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华大学、湘潭大学、烟台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重庆工商大学。

  回顾2023年知识产权法学科CLSCI期刊刊发的研究成果,存在“热点分散”的特点,并且密切关注新技术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影响。反映出知识产权法学是一个具有较高开放性的法学领域,随着技术不断发展,需要不断面对新情况。首先,从发文的热门关键词上看,随着上一轮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修订完成,新法下的法律适用成为研究者的兴趣话题,呈百花齐放态势,相对热门的关键词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平台责任、版权保护、商标侵权、标准必要专利、数据竞争、数据权益、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其次,从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各个领域发文数量上看,著作权法领域仍旧数量最多,其余领域的文章数量大致相同,各领域具体数量为:著作权法领域44篇,数据与算法治理领域11篇,专利法领域9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法领域8篇,知识产权总论领域6篇,商标法领域6篇。具体分述如下:

  1.知识产权法总论领域

  知识产权法总论领域的研究热点包括: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第一,有关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的研究逐渐增多,研究者力图通过完善争端解决推动知识产权体系完善,相关论文有4篇:运用双重差分法对2011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表明我国于2014年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了积极的治理实效,通过裁判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及输出规范资源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陈天昊,苏亦坡)。未来应当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的理论路径与机制构建(孙子涵)。惩罚性赔偿方面,立足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应然解释可以涵盖恶意的实然解释分歧(倪朱亮)。应当遵循地域限制规则,针对外国法院的“超地域管辖”及其禁诉令,可以在符合地域限制规则的前提下采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予以反制(阮开欣)。第二,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述重谈,相关论文有1篇:除商业秘密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规范商业混淆行为,并没有全面介入知识产权法的理由(刘银良)。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认定将影响知识产权侵权判断,相关论文有1篇:《民法典》视阈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研究(毕文轩)。

  2.著作权法领域

  著作权法领域的研究数量较多、范围较广,涉及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权利内容、侵权责任、权利用尽、人工智能技术对版权的影响等话题。第一,研究者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版权争议,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在版权体系中的定位展开研究,相关论文有5篇: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王迁),机器学习的版权规则:历史启示与当代方案(李安),通用人工智能视野下著作权法的逻辑回归——从“工具论”到“贡献论”(丁文杰),产业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初萌),以ChatC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的可版权性研究(邓文)。第二,平台责任依然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版权过滤义务和责任承担两个视角,相关论文有6篇:版权过滤机制的多元属性与本土生成(熊琦),短视频平台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质疑与责任规则的优化(刘友华,李扬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唐一力),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分析——兼评《尼莫论版权》链接侵权责任理论(刘鹏)。并有学者认为平台治理导致的私人执法算法化造成了对版权公共领域的侵蚀,应当设置配套制度约束算法私人执法(焦和平)。结合当前对于“守门人”和合规治理的理论制度探索,应当构建让大型网盘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周辉)。第三,主要关注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的论文有3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料表明了中国原生著作权思想体系的发展过程,为回避“作”“述”之别而创设的“著作”的概念,逐渐衍生出新型创作物的内涵,最终转化为一个新的客体范畴(余俊)。司法践中法官需要借助“人像”,运用人格化判断标准作出侵权认定。然而著作权法中的人像表达繁多、内涵相异,应当重构人像标准(胡骋)。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王国柱)。第四,主要关注权利归属的论文有1篇:“署名”应限于表明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其他民事主体试图表明自己为权利人的权利声明和标记并不是“署名”,不能直接适用“署名推定”(王迁)。第五,主要关注权利内容的论文有4篇,分别针对广播组织权、使用者权、表演者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王迁)。不应创设“使用者权”,应将视角转向司法中的个案平衡,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外部资源(李扬)。智能化数字录制和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表演者难以有效控制其表演节目的传播和利用,应当加强表演者精神权利保护,发展表演者权集体管理机制,加强表演者权利管理数字化建设(张利国)。数字技术下“作品体现人格”为前提假定的著作人格权理论预设越发脆弱,保护作品完整权功能流变,应当认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或被名誉权替代,或被改编权、复制权替代,待时机成熟时通过修法予以废除(易玲)。第六,作品类型的立法表述有所变化,有2篇论文关注该问题:应该适用类比推理的裁判方法,不应扩大解释例示类型作品的概念将非例示类型作品纳入其中保护(刘铁光)。作品类型作为示例性规范,并不具有限定作品表达范围的功能。应当秉持作品表达整体保护观(朱冬)。第七,主要关注NFT数字作品、古籍点校、音乐作品、体育赛事等不同行业的论文有7篇,聚焦于不同作品的特殊性,构建提供完整保护、激励作品流通的制度规则: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王迁),古籍点校科学版本的邻接权保护(彭学龙),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李逸竹),重混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争议分析与调和路径(刘建),音乐产业“全面数字化”与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熊琦),著作权法如何应对Web3.0挑战:以视听内容为样本(曹博),我国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张新锋)。第八,主要关注权利例外的论文有1篇:讨论数字商品再转让的合法性以及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吴桂德)。第九,讨论民事刑事保护衔接的论文有1篇:应通过《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采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以及删除《著作权法》有关保护专有出版权与“冒名”的规定化解著作权民刑保护之间的法域冲突(刘铁光)。

  3.商标法领域

  商标法领域的研究涉及商标本质理解、商标注册制度完善、间接侵权、地理标志保护等话题,研究主题较为分散。第一,如何理解商标本质、商标观念和商标法法律事实,是推动商标法研究的基础,相关论文有3篇:语境具有确定商标符号意义的功能,提高商标法的确定性必须运用以语境为核心的语境论方法(王太平)。纵观世界各地商标观念的形成,大抵遵循物本和人本两条进路(余俊)。应凸显以“商”为中心的商标产权制度,并信守以“标”为界限的商标注册制度(余俊)。第二,关注商标恶意注册的论文有1篇: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吴汉东)。第三,关注地理标志保护的论文有1篇: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应采产品保护模式,在质量治理体系下把现行专门制度整合为专门法,并将地理标志从私法中剥离出来,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退出产品领域并回归商业标记制度(王笑冰)。第四,关注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论文有1篇:加强间接行为、主观故意和直接侵权的学理阐释和司法适用,对间接侵权人单独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坚持避免全面赔偿和有限重复惩罚两项原则(蔡元臻)。第五,关注商标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关系的论文有1篇:商标保护民刑之间衔接的基本准则应当是,商标犯罪的成立应以“双相同”商标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商标犯罪的认定应贯彻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的治理精神(刘铁光)。

  4.专利法领域

  专利法领域的研究主题较分散,既有关注特定技术领域的,也有关注特定专利权行使行为的。第一,关注专利基础逻辑和权利范围的论文共有3篇:伦理审查是专利授权审查的重要环节,但在高新技术产业利益驱动下却出现了“伦理最小化”思潮,应当通过专利授权伦理审查机制的精细化设计与规范化运作予以化解(刘鑫)。以“被告证明争议特征被放弃”作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例外,能兼顾专利权保护与竞争者信赖利益保护(刘紫微)。专利公开是一个以创新为起点、以技术扩散为连接点、以社会福利为依归的完整链条。专利公开通过排他利益与技术公开的人为安排架构了技术创新与技术扩散的双向循环机制(伯雨鸿)。第二,主要关注专利许可行为的论文共有2篇:中国学界中主张专利独占许可对世效力的新兴学说正在逐渐动摇并改变传统债权说长久以来的通说地位,但新兴学说存在一系列弊端,专利独占被许可人必须重返其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张轶)。标准必要专利搭售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违法性判断,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一般分析框架及结构性合理原则,采用“综合分析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标准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牵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郑伦幸)。第三,主要关注专利非实施主体的论文共有1篇:现行救济规则呈现出明显的补偿过度倾向,极易导致非实施主体和低质量专利问题恶化,应予以修正(边仁君)。第四,关注特定技术领域的论文共有3篇,分别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基因编辑、软件源代码: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因应(杨利华),基因编辑植物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出路(蒋莉),软件源代码强制披露制度建构的中国方案(张韬略)。

  5.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法领域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法问题,集中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责任、数据抓取等问题的研究。第一,“搭便车”问题的法律定性得到重述,相关论文共1篇:“搭便车”可以成为裁判标准,但应当限定其适用范围、压缩其适用空间,其适用不能抵触相关法律的立法政策(孔祥俊)。第二,主要关注数据竞争的论文共2篇:“基于风险的方法”在网络数据治理中得到广泛应用,利用该方法规制数据抓取技术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饶传平)。应参考日、韩等国的数据保护竞争立法经验,构建更严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魏远山)。第三,主要关注商业秘密问题的论文共有3篇:商业秘密制度不具备信息归属的分配效能,本质上作为一项防御性权利,禁止一切不法私力侵害。故无法类推适用知识产权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应参照民法占有制度,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者(张浩然)。头脑知识的范围须依据要素判断法作出综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头脑知识抗辩应以职工行为合法、正当为核心,且应限于自主创业或在新单位正常履职所需这两种情形(梁志文)。育种创新主体可灵活选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商业秘密或者两种配合使用,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有效保护(李菊丹)。

  6.数据与算法等新兴领域

  在数据与算法治理领域,研究呈多点喷发态势,数据与算法治理领域的论文在研究主题、分析思路、观点结论上具有较强散发性,既反映出数字法治领域的复杂性,又体现出相关研究者的前沿性,共有12篇论文。其中,数据赋权的体系构建、数据流通与数据权益保护是热门话题。有关数据与算法治理的论文包括: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选择(吴汉东),新酒入旧瓶:企业数据保护的商业秘密路径(崔国斌),通过网络平台专有权实现对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吴伟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冯晓青),论算法备案制度(张吉豫),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研究(商建刚),公共领域视野下的数据共享问题研究(黄汇,尹鹏旭),论数据产品的权利配置(刘维),数据流通利用语境下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路径(吕炳斌),数字时代数据产权的理论证成与权利构造(陈星),从排他到获酬:芯片设计赋权模式的变革(刘建臣)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法律规制(刘晓春)。

  7.小结与展望

  观察2023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法学核心期刊发文,各位研究者在不同领域都提出了不断推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展望202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修改的大背景下,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影响仍待深入研究。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已有的成果积累可以为“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高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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